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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教职工奖惩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高级中学教职工奖惩条例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惩戒和处理违反政纪、法纪、工作失职者,达到奖勤罚懒,极大地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奖励范围凡属下列人员者,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一条 被评为先进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条 在教学、教改、教研、科研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第三条 在编写教材、教参、发表文章、作品、论文、参赛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的人员。

  第四条 直接参加或辅导学生参赛、参展活动并获得名次的人员。

  第五条 在学校各项工作的改革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收到明显效果的人员。

  第六条 在保卫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或声誉,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七条 在学校管理、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第八条 作出其它特殊贡献,社会效应较大的集体或个人。

  二、惩戒范围凡属下列各条之一的人员应受到惩戒:

  第九条 触犯法律受到政法机关追究的人员。

  第十条 违反公共秩序,不遵守社会公德,不遵守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和乡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第十一条 违背学校规章制度,危害学校正常秩序或损害学校声誉,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第十二条 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参与政治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在师生中影响较大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不讲文明礼貌,骂人、吵架、打架、斗殴的人员。

  第十四条 旷工、旷课的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学校财产、经济、经费损失和浪费现象严重的人员。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不负责,教学效果差,工作质量差,造成班级混乱,在师生中反映很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人员。

  第十八条 其它应惩罚的人员。

  三、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先进集体1、各处室按《先进集体评比办法》自评,由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2、教研组和行政处室,每年评先名额的比例为三分之一。集体奖金按所评定的先进集体人数每人30人计发,颁发集体奖状或奖证。3、各处室单位,受到学校、党政各部门或上级表彰的可认定为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1、先进工作者评选本年度先进工作者,按行政、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比例评选。由各处、室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报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评定的先进工作者由学校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2、优秀教师评选本年度优秀教师,按教师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评选。由教务处、教研组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报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评定的优秀教师由学校发奖证和奖金50元。3、先进班主任评选每学期先进班主任,按班级数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评选。由政教处以班级考评结果为依据,按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报教代会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评定。评定的先进班主任由学校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4、先进处、室干部各处,室、工会、团委的领导成员中,评选名额的比例为组织机构数的三分之一。由校长室或党委组织推荐评选名单,经教代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评定。评定的先进处、室干部由学校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5、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个人(不包括竞赛类,已获奖励不再发放奖金。),每人按以下奖金发放:县级:50元;地级:70元;省级100元;国家级200元。同年度内同时获得两级(次)以上的表彰者,按获得表彰的最高级别计发奖金(不重复计算)。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递的由学校颁发奖金50元。7、优秀党、团员各支部推荐评选的名额为支部人数比例的百分之十,报校党委评定。评定的优秀党、团员由校党委颁发奖证和奖金50元。8、单项奖励(1)在本年度中,对在单方面工作有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实行单项评选,评选上的教职工颁发奖证和奖金30元。(2)参加党、政、工、团各级经验交流会议,凡指令专人准备经验材料作会议典型发言,按如下金额奖励:国家级:100元;省级:50元;地级:30元;县级:20元。(3)在县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有关学校工作的报道文章、新闻图片、典型材料,按稿酬的百分之百奖励。同一篇或同一内容的文章,在不同刊物发表,不同级别会议交流,只按最高刊物、会议级别的稿酬奖励的比例发放,不重复计算。以上奖励,由获奖人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证书等,学校认可后,才能计发奖金。以上奖励,指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参加的竞赛。师生自行参加的其他竞赛,不在此奖励范围。

  (三)、年终奖励1、奖励金额按学校实际情况酌定,结合本校考评结果按等级予以计发。2、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返校的教职工,能完成学历,表现较好的享受年终奖励。3、新招、新分、调进的教职工按到校工作时间和考评结果计发。

  (四)、特殊奖对学校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由各处、室提名,经教代会或行政会议评定,给予特殊奖励。特定条件下,校长可直接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工予以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 惩罚

  1、罚款金额5至1000元为限。如受上级部门或执法机关罚款则按上级或执法机关规定数额按比例予以罚款。

  2、停职检查期间按政策规定比例扣发工资。

  3、扣发奖金(包括年终奖)。

  4、考勤奖惩按《考勤规定》办理。

  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工作籍、刑事处分还未撤消的人员,以及延期转正定级的人员不得享受一切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惩职权。评选先进、奖惩的金额及其名单由教代会主席团或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公布实施。行政处分由党委、校长会议或教代会、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条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宣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惩条例》实行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教职员工都可提议或被


提议成为奖惩的对象供学校参考。特殊情况下,对被奖惩的人员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主要靠学校内部筹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的奖惩除执行本规定外,应执行*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的相关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奖惩条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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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范例

  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4

  一、奖励

  1、工作效果很好、成绩显著者可获得专项奖(如工作态度优秀、成绩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绩等);

  2、凡在市、区学会或教科研中发表的优秀论文(或经验总结)可获得个人奖励。凡每学期评出的优秀个人、班组可获得奖励;

  3、辅导幼儿参加各种比赛获得名次的可获得奖励;

  4、每学期招生工作做得好给予奖励,设全勤奖,安全奖。

  5、遇到紧急情况,能保护幼儿、园内财产安全或机智的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

  二、惩罚:

  1、不服从工作安排,故意扰乱工作或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0元,后果严重的立即解聘。

  2、当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幼儿摔跤,导致骨折、脱臼、缝针、食物中毒、消毒不严格等事故要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幼儿受伤或具体情况,扣除当月20%以上的工资并取消该安全奖和评优资格。

  3、工作擅离职守,干私活或早退等扣10元;无请假又不来上班扣50元/天;值中午班时睡觉扣5元/次。

  4、因工作失职发生幼儿走失,造成不良后果则由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立即解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10%以上的工资,取消安全奖。

  5、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园师德要求,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待幼儿,因自己的言行影响集体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或解聘。

  6、当班人员未关(锁)门窗造成物品丢失按物价赔偿,期末清点物品数目不齐由各班人员赔偿。

  7、各班主任按时制定各项计划,更换"家长园地"内容,副班协助,无按要求完成此工作扣5元/次。

  8、工作马虎、幼儿生病没处理好,幼儿毛巾、茶杯等无消毒,活动室、寝室、桌面、厕所等不整洁、不干净扣5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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