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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区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参与教育改革,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人,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人才的摇篮。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层干部和培养任免和财务预算决算等。上述方面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

  机构、如聘用合同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奖惩条例、校务公开实施方案、争创文明学校规划以及聘任工作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献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建立,都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奖励优秀骨干教师方案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每年对学校党政正副职实行民主评议。

  (1)评议的内容:以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评议的程序:由评议对象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送交教育局有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长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名额约占教职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构成要兼顾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会小组人数的比例,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可作当然提名代表。教代会主席团应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可邀请若干列席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因退休、调动、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职的,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免职或补选代表,并作出决议备案。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各项议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五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教代会换届选举时,应建立筹备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确定主要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教代会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中心工作、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对教代会的决议和立案的提案,要认真落实,并由大会主席团将执行结果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小组长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zz市**高级中学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各项规定的修订权在教代会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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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教职工50人以下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上的学校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集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合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6至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五认真工作考核办法等,并签出意见和建设。

  3、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宜,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5、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篇3: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我校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学校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是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以学科及后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规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支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的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共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应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可以学科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组成主席团,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提出建议;检查学校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会议结束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以及提案的落实。

  (三)会议结束后,遇到重大问题,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篇4: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三分之一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分配名额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它人员为列席代表右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受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5、按期换届选举(届期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教代会。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大会主席团成员赠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由9人组成,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政以下五项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政策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③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等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⑤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9、教职工代表大会表成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篇5: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制度(3)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制度(三)

  (已经在教代会上通过)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内部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还应该考虑民主党派人士。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采用教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的形式,代表教代会对学校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是: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学校党支部进行审核,然后交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教代会通过的法规,都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的结果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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