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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乡村社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社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居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居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二、筹资筹劳应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共同收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平、特困户适当减免”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三、筹资筹劳的范围:社区内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改善、植树造林和居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居民直接受益的村级道路建设、养护项目。

  四、筹资每个劳力每年不得超过10元,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五、筹资对象为本社区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本款所称劳动力是指18周岁至55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

  六、对家庭确有困难、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户,由该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七、筹资,用于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筹劳,用于实施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务。

  八、对所筹资金,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

  筹集资金结余部分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

  九、对所筹劳务,由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以提高劳动效率。

  十、居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并按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安排出劳。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筹集项目;不得跨年度筹资筹劳。

  十一、居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可依法按照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社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二、筹集的资金归本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三、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居民以资代劳。居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十四、在村级一事一议筹劳范围外需要农民出劳的,必须按照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出劳者报酬,签订劳务合同,按期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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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区一事一议制度(范本)

  社区一事一议制度

  为了使社区集体公益事业的开展不受影响,更好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现制定一事一议制度如下:

  一、凡遇社会公益事业等有关事项需提前或过后召开全体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研究。筹资筹劳应当遵循居民自愿、居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一事一议事项,由居民委员会提出预案,张榜公布。预案征求居民意见后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社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的,应纳入社区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所筹划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居民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四、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核,再由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委备案。

  五、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求全体参会人员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并作为此项工作实施的监督员,一要监督干部,二要监督居民。

  六、凡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居民应当自觉缴纳和出工,对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居民有权拒绝,并向镇政府举报。

  七、要求全体参会人员当好宣传员,模范员,充分发动群众,上门入户,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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