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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校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

  师德师风建设是事关教育事业大局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树立教师整体形象的关键所在。结合我校正进行的“师德建设”活动,为切实增强做好师德师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了解每位教师的师德情况,特制定师德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位教师每学期结合自身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交校长室。

  二、落级领导结合教师自查、互查,学生、家长、社会督察的实际情况,认真写出一份总结报告交校长室。

  三、对于师德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对重大师德问题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及时者,学校将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落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每位教师的师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到责任教师,并责成该教师限期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措,并对整改情况随时督察。

  五、落级领导要加强监督,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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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德师风十严禁

  师德师风“十严禁”

  1、严禁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

  2、严禁利用从教之便从事有偿家教、违规补课兼课、乱收费;

  3、严禁讽刺、挖苦、歧视、猥亵、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拒收学生;

  4、严禁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违规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

  5、严禁利用从教之便请家长办私事、索要财物或宴请,不指责训斥家长;

  6、严禁在校园穿拖鞋、施浓妆、染彩发,着装漂浮或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

  7、严禁旷工、旷课、擅自调课、擅离工作岗位;

  8、严禁在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在课堂上吸烟(或在校园内抽游烟)、接打手机、酒后上课;

  10、严禁有“黄赌毒邪”等违*公德的行为。

篇3:市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市人民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一、院党委讨论决定的涉及医院改革、建设、发展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党委、党支部换届选举时的候选人名单、选举方式、选举结果;

  三、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

  五、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情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的评选和奖惩情况;

  六、党委、党支部工作中其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篇4: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篇5: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我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纳入科室质控管理。在医院药事会下分设"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小组",由药剂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医院工作人员负有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详细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报药剂科。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时,应详细填写不良反应表现(有临床检验数据的也应填写),及其临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五、医院指定药剂科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院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六、医院定期组织对所使用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立即向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七、医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告;

  (三)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八、本制度所列用语释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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