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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E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学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包括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处级干部担任新职务上岗或转岗之前,均应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由纪委书记与其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提醒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对干部廉洁从政提出要求。

  第五条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为:

  (一)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二)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三)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主要是提醒和听取党员干部本人意见。

  第七条提醒谈话主要内容:

  (一)根据群众反映,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二)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

  (三)谈话对象对提醒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三)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条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对象由纪委、监察处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由纪委、监察处提出谈话建议,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由纪委、监察处二名干部共同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

  (三)诫勉谈话由纪委、监察处向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书》。

  (四)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认识报告要按时间要求交纪委、监察处,由纪委、监察处呈送主持谈话的负责人审阅。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纪委、监察处要跟踪监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结束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五)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记录、《谈话通知书》等有关材料由纪委、监察处留存。

  第十一条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十二条对党员干部函询的程序:

  (一)函询对象由纪委、监察处提出函询建议,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询单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纪委、监察处同意。对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纪委、监察处留存。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或函询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函询中若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分管领导报告。

  (二)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收到组织函询单后,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在谈话或函询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错误情节予以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实事求是做好谈话记录;对函询对象的回复,要严格保密。

  (五)若确有必要,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安排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第十二条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或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一、廉政谈话通知书

  二、廉政谈话记录单

  三、组织函询单

  E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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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公司)浴室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浴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沐浴行为,维护沐浴秩序,切实加强浴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16:00-20:00为浴室开放时间,星期日全天开放。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发放沐浴票,沐浴票每人每月限领4张。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设浴室管理员1人。浴室管理员负责收票、搞卫生、水阀门开关等现场管理。如遇无法处理的事情或者紧急情况,浴室管理员应当及时向行政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 员工沐浴凭票入室,并接受浴室管理员现场管理;严禁员工在浴室内进行洗衣服、洗裤子等与沐浴无关的事。

  损坏沐浴设施,照价或者折价赔偿,赔偿金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提倡文明沐浴、节约用水,爱护沐浴设施,自觉认真维护沐浴秩序。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由行政部酌情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服饰公司品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服饰公司品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保护,保障免检产品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免检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品牌的市场声誉,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检产品标志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浙江**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为**品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权利人。

  **品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权利人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免检产品标志使用及管理档案。

  第四条 行政部为**品牌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免检产品标志使用及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

  第五条 使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后自行印刷。

  第七条 在使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时,不得将免检产品证书和免检产品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也不得将免检产品证书和免检产品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免检的产品上,包括在申请产品免检的材料中未报告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上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由行政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较轻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按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有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学校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节能工作坚持合理用能、依法节能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使用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实行节能工作校、院(处、部)二级管理体制。成立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领导全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能源管理,部署、协调、监督、检查等与节能有关的各项工作;各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受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节能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配合节能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能源主要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等,其它用能将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能源供给优先保障日常生活和教学活动。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用能定额标准、各类用能性质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逐步建立学校日常用能的指标化管理制度,增强师生员工成本核算意识和节约用能意识。

  第九条 加快建设覆盖全校的能源监管平台,逐步推行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促进能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实行能源使用、废气(物、渣)排放汇报制度。

  第十条 依据《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将学校科研用能纳入全校能源管理范围,研究制定科研用能监控、管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全部纳入能源使用监管范围,按省、市有关商业用能价格标准实行全额收费。参与、涉及经营性活动的校内单位一律全额缴纳能源使用费,涉及用能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用能性质难以确定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节能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逐步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产品,严禁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耗能产品。大型高耗能设备的采购计划必须由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再生能源二次利用的规模,切实降低学校能耗和用能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对能源运行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确保能及时发现各类跑、冒、滴、漏问题,快速实施维修、抢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办公室和校内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保证节能研究成果优先在学校应用。

  第十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院(处、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以及节能风尚引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用能、违章用能现象和行为。对不文明、不合法用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和环境育人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教育、节能实践、节能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生活理念,培育校园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节能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X集团企业各层人员权责划分办法

  某集团公司各层人员权责划分办法

  第一条 目的:明确划分各层人员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本办法按公司组织系统分为董事长、总经理,总监(总助),部门经理,部门主管,承办员六阶层,所有应由各层人员负责的事项,分列于权责划分表(以下简称本表)中。

  第三条 各层人员的权责,分为下列三项,以三种符号代表:

  (一)"●"代表经办或主办--指该事项由该层人员负责办理;

  (二)"▲"代表审核,转呈--指该事项由该层人员检查、复核或核转;

  (三)"★"代表核准--指该事项由该层人员作最后决定,而付诸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列举方式,其未列事项,如已在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办法或其他规定中有所规定,照其规定办理;如无规定,由分管领导酌情处理;

  第五条 任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责。须送各有关部门会核后处理;如需协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相关目标、政策、计划、标准及重要人事事项,经专题会议讨论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视实际状况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九条 权责划分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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