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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学对违纪监考人员人员处罚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第三中学对违纪监考人员人员的处罚规定

  一、监考人员迟到点名批评,每次扣除一节课时补助;一次考试中连续迟到两次以上,加倍扣除。无故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二、监考人员不认真检查,造成考生把与考试无关的用品带入考场,一经发现点名批评,一次考试中出现该情况两次以上者,扣除一节课时补助。

  三、监考人员向考生少发或多发试卷,造成学生成绩失实或给作弊者造成机会的,一经发现点名批评,扣除一节课时补助。

  四、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打瞌睡或擅自离开考场,致使考场纪律松弛,作弊现象严重,在考生中造成不好影响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五、监考人员监考不认真,有作弊考生自己没发现而被值班领导发现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六、考试结束后,学校在考生中调查或根据阅卷情况,有确凿证据证明考场中有作弊现象发生的,点名批评,扣除两节课时补助。

  七、凡上述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监考行为,全部记入教师事故责任档案,供评优、晋级、评职称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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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三中学校内考试监考守则

  第三中学校内考试监考守则

  一、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准时到考务办公室签收,签到后在10分钟内把试卷清点、整理完毕。

  二、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准时到考场,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学生入考场,要求学生将书本、练习册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用品放到考场外指定的地方。

  2、张贴宣读考生守则和对违纪考生的处罚规定,强调考试纪律,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做强调和说明。

  3、核对考场考生姓名,做到名实相符。

  4、向考生分发试卷,保证人人一份,不能少也不能多,剩余试卷和缺考考生试卷全部收交考务办公室。

  5、指导学生填涂答题卡,在试卷上填写姓名、班级、考号等内容。

  三、开考后,监考员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要像对待高考一样的精神和态度对待校内考试,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做题、阅卷、备课、不打瞌睡,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要经常在考场内巡回检查,把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考试结束前15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五、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把试卷按序放好。监考人员收集清点答卷和答题卡,并将考场情况在试卷封皮上写清楚,并签名。

  六、监考员要注意清场,离开考场时关好门窗,关好灯。

  七、必要时,监考人员还要负责装订试卷。

篇3: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

  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20%。

  1、开考铃响前,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2、不写姓名、班级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其他颜色或用两种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传接答案的。

  4、交换答案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8、将传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使用的。

  一次考试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考试中有两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一学年多次考试中,多次出现上述情况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谩骂、侮辱监考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篇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专科生及各类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的言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有*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人员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或者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无论何种方式,具有赌博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考试成绩、纪律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给打架事件的调查提供伪证或为打架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而发生的抢救、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由打架者及其与打架事件相关联者承担(无辜者除外)。

  (十三)学生未经学院允许不准私自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后果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无故缺席者,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历、学籍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和通知学生家长。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至15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15天(含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在考试或考核中作弊者,除其考试或考核成绩按“0”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以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考试或考核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有不正当性行为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见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经济赔偿或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玻璃瓶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入住本院学生公寓。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按学院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五)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或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物品及其所得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奖学金及其他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悔改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酌情考虑,撤消处分;

  (四)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待处分决定撤消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处分的原则、审批与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且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犯纪律,且有突出表现者,在其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与审批。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辅导员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系行政会议讨论后报院学工处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处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先向违纪学生发出通知书,接受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应归入其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各类处分材料,每学年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开除留校察看;(6)开除 (适用高中)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会同德育处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2-3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尤其是乱吐乱扔、高空抛物、泼水、饭后不清理桌面的垃圾,故意踩饮料盒发出巨响;故意破坏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红外线摄像机、安全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故意毁坏财物,如:撞门、踢门、肆意破坏厕所的镜子和天花板等后果尚不严重者;

  (四)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上课、自习、晚修、升旗礼、*、课间操、晚修等说话、打闹、不按规定要求去做,课间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不听劝阻;

  (五) 吸烟、喝酒;

  (六) 在黑板、墙壁、课桌、橱窗、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考试舞弊;

  (八)在课室、寝室打牌、不按时就寝,休息期间下棋、唱歌、谈笑、熄灯后吃东西、洗衣服等影响他人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九)偷窃;(视情节取消住宿资格)

  (十)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 多次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唱不健康歌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打架、骂人、欺侮同学、说脏话、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后果尚不严重者;(十四)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者;

  (十五)多次携带违禁品回学校,如:手机、游戏机、烟、酒、火机、电插板、电吹风等;

  (十六)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4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2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打架、骂人、欺侮同学、说脏话、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屡教不改者;(四)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职工、生活老师、保安等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五)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六)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后果较严重者;(七)考试舞弊行为严重者;(八)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九)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5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9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三) 携带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四)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五)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六)辱骂教职工、生活老师或者有其它侮辱、报复教职工、生活老师后果严重者;(七)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九)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6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肆意破坏公物,破坏公共卫生和绿化,故意毁坏教学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后果严重者;(五)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开除;初中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节以上者;(二)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男女生交往过密,影响极坏;(三)偷窃成性者;(四)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五)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六)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七)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八)有其它应给予开除或自动退学的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第十七条 德育处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会审决定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第十八条 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准予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高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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