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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校教师廉洁自律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5-09

卫校教师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办私事。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教师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提倡让学生愉快地学习,幸福地成长。

  第四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严要求自己,不得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六条 全体教师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学生发展和学校各项活动中,不得从事有偿的家教活动和私自向学生出售参考书、试卷等;杜绝以考试舞弊、代办毕业证等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低碳教学活动。

  第八条 对教师队伍中,违反师德规定的,一经发现,由校纪委与主管校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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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一)不准发表、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言论。

  (二)不准传播小道消息和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三)不准违*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不准违背共产党人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组织人事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维护干部工作严肃性。

  第五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原则,向外人泄露工作机密。

  (二)超越工作职责范围,过问、打听干部工作情况。

  (三)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四)擅自携带保密材料和文件外出,私自抄录、复印带密级的文件,外借各种需保密的会议记录。

  (五)在公共场所、家属、亲友面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电话中谈论机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做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模范。

  第七条 坚持从严治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党支部负责定期对本支部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篇3: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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