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导航

某医院医保患者出、入院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z医院医保患者出、入院管理规定

  一、入院管理规定

  (一)医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医保手册》、社保卡到住院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根据患者的诊断,按《手册》填写的身份、数据及其它信息进行登记;患者未在红名单内或未持医保手册者,应全额缴费,手工报销。

  (二)医保、工伤、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时,应持“医保手册”、“工伤证”、“合作医疗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工作人员应在住院单上加盖“医保”、“合作医疗”、“工伤”章,以提示病房医生在为患者诊治时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办理住院手续的医保患者其住院通知单上医生注有以下原因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吸毒、打架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住院处工作人员应全额收取患者住院费用。如医生诊断未详细注明,经办人有疑问时,有责任询问患者的受伤原因,并按医保规定收取其住院费用。

  (四)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严禁请假外出,其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处按自费收取。

  二、出院管理规定

  (一)患者出院时,病房为医保患者提供出院诊断证明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患者,一份附在病历中,一份随出院通知单交到出院处,经办人将诊断证明贴在患者结算明细单上,报医保中心审阅。

  (二)参保人员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后,出院处才可将《手册》返还患者。

  (三)患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拒不出院者,其医疗费用住院处按自费收取。

  (四)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出院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来结算的,出院处应将其《手册》号及公民身份证号码上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保中心。

  违反《手册》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者,北京市医保中心将追回其相关费用,要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zz医院医保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医院职工着装规定(范例)

  医院职工着装规定范文3

  为全面实施**朝阳医院“一二三”发展战略,创建国际化品牌医院,树立朝阳医院医务人员良好形象,提升员工素质,特修订我院职工着装规定。

  1、仪表大方、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2、工作时间按医院要求统一着卫生人员工作服、佩带胸牌(别在左上胸部)。护士着装按护理部的规定执行,后勤职工着工装。

  3、工作服整洁,无污迹血渍。

  4、男士穿衬衣系领带、长裤皮鞋;女士穿长裤或裙子。衣裤应与工作服相协调。

  5、员工在工作时间禁穿旅游鞋、牛仔裤、短裤及拖鞋(包括各种皮拖)。女士不得散发披肩,头发超过衣领须加修饰;男士头发须疏理整齐,不得漂染各种颜色。金银或其他饰品佩戴得当,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涂、不留长指甲、不戴长耳饰、手镯、手链,严禁浓妆艳抹,以淡妆为宜。

  6、夏季着装衬衣袖管不应露出短袖工作服之外,禁止穿长短尺寸不一的裤子。

  7、工作期间严禁穿工作拖鞋、鞋套及科室特用工作服在院内走动,严禁穿工作服进入营养部,严禁穿工作服出医院。

  《着装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院进修、实习的外单位职工及学生。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院职工违反规范者,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起扣发奖金:50元/次,对于违反规定达三次及以上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履教不改者降级使用至解除聘用合同。外单位进修人员或实习学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取消其在我院进修实习的资格。

  本规范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篇3: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5)

>  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五)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复印病历在该患者诊疗活动结束且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即病历返回病案科或挂号处)后予以提供。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等需住院期间复印部分病历内容时,应由主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经医务部或门诊部审核同意,复印申请人持《复印病历通知单》到病案科(住院病历)/挂号处(门诊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附:复印病历流程

  医务部

篇4: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4、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服务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宣传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严禁违规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

  5、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红包”及其它实物,无法当场谢绝的应向上级报告,并于3天内必须上交所在支部,否则按私自收受钱物论处。受病人及亲属委托转送钱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理。

  6、医务人员不得接受病人及其亲属的宴请及其它各种消费活动。

  7、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等管理部门在与商家的购销活动中,应签订廉政责任书。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给予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依据廉政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立即停止采购合作。

  8、严禁科室使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到其它医疗机构招揽病人;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提成。

  9、对违反卫生部”八不准”及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晋升、低聘、缓聘、解聘处理,并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问题的科室、集体要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奖金或调整班子等处理。

  10、该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为纪检监察、医务处和人事处。

篇5:实小关心、慰问教职工的有关规定

  实验小学关心、慰问教职工的有关规定

  工会是教职工群众的知心朋友,为充分发挥其功能,特制定此规定。

  一、住院慰问

  教师和配偶住院:学校工会应及时探望慰问,慰问金200元。

  二、吊丧事项

  1、教师病故或意外死亡:接到教师病故或意外死亡的噩耗,学校领导、工会及时前往,慰问其亲属,工会慰问金300元。学校代办花圈一个(落款:**县**实验小学)。

  2、教师亲属病故或意外死亡:教师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公公或婆婆,岳父或岳母,祖父或祖母,配偶病故或意外死亡,慰问金200元,花圈一个(落款同上),由学校代办。

  3、退休教师病故或意外死亡:花圈一个(落款同上),慰问金200元。

  4、退休教师的父母子女,岳父或岳母,公公或婆婆,配偶病故或意外死亡的:花圈一个(落款同上),慰问金200元。

  三、关心慰问

  1、教师退休,礼品一份(大约200元),当年春节,工会进行慰问。

  2、春节前,配合上级慰问住院教师和离退休教师。

  3、春节前,学校领导及工会慰问当年死亡教师的遗属及配偶死亡的教师;慰问80岁高龄以上的退休教师。

  4、每两年组织已婚女教师一次妇检,每两年组织一次45周岁以上教师常规性体检。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