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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我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三分之一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分配名额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它人员为列席代表右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受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5、按期换届选举(届期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教代会。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大会主席团成员赠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由9人组成,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政以下五项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政策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③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等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⑤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9、教职工代表大会表成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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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制度(3)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制度(三)

  (已经在教代会上通过)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内部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还应该考虑民主党派人士。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采用教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的形式,代表教代会对学校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是: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学校党支部进行审核,然后交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教代会通过的法规,都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的结果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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