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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教学及办公场所等日常维修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中学学生宿舍、教学及办公场所等的日常维修办法

  1、报修办法

  各场所的使用管理人发现有维修项目时,应及时报修,避免出现累积大量集中报修。报修时填写维修申请单送至维修班,维修班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鉴定,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对照赔偿价格表确定赔偿金额,报修人到财务室缴费后再进行维修;恶意损坏的双倍赔偿,缴费后再进行维修,并书面通知到学生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2、维修办法

  维修班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一般情况下以接到维修申请单为准,办完有关手续马上进行维修。小的维修不过夜,大的维修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起始时间为免费维修的送单之时算起,需要缴费的以报修人缴费完成后再次送达维修班之时算起。拒绝缴费的不予维修。

  3、监督管理

  当报修人遇到损坏鉴定、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由所在部门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重新鉴定。维修工作不及时时,可直接向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提出,经查属实,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1:维修申请单

  都昌三中

  20**年5月1日

  附件1

  维修申请单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某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水电计量表的管理,保障水电计量值的准确和计量表的安全可靠,提高水电计量率,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电计量表是我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水电收费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网、电网上的水电计量表从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学校水网、电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由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

  第四条:在拆除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拆除水表、电表时,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完成水电表的拆除、记录数据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在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更改用水用电线路造成用水用电无法计量时,必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并按照学校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不得出现用水用电无计量的状况。

  第六条: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计量表的位置,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时,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水电计量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给予维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

  第八条:水电计量表选购要达到以下规定:1、水电计量表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产品;2、水电计量表性能和技术规范应全部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3、水电计量表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及其编号。

  第九条:水电表安装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全面检查水电表按线、按管等技术要求,安装工艺、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凡验收不合格的水电表不准使用。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对水电计量表的准确性、实行安装前、运行中和轮换拆回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定时检查、定期维护,保证水电表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完好无缺,根据水电表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制定年度更新计划,逐步更新水电计量表。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水电表的校验、鉴定工作,对运行中的水电表,单位或用户提出其计量误差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拆卸校验。

  第十二条:水电表安装后要及时加封,在检修、更换、现场检验中变动封印后,应妥善加以印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掉或更换封印。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图书馆图书采购管理办法

  图书馆图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采购行为,执行采购程序,严格采购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图书馆图书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采购工作遵循“统筹计划,确保质量;透明程序,阳关采购;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图书采购,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影像资料等。

  第四条 凡图书馆使用各类经费进行的图书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计划制定

  第五条 图书馆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听取师生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季度、月份及临时图书采购工作计划。

  第六条 图书采购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购买,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注重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本院及与本院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的收藏,逐步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形成馆藏特色。

  第七条 图书馆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参加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或CALIS内蒙古自治区文献信息服务中心(NALIS)组织的集团采购。

  第三章 采购工作规范

  第八条 图书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图书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z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图书采购程序: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图书馆制定采购计划,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转交学院国资处,国资处将采购计划上报z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办转批z市政府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图书馆参加公开招标。

  2、政府委托方式采购:当公开招标流标后,以政府委托方式进行采购;委托形式分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图书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图书批发销售资质。杜绝采购盗版图书。确保图书采购质量与后续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经费使用效益,为采购过程的阳光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当z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图书馆进行采购时,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计财处、国资处和图书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招标。

  第十二条 图书馆与中标的图书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图书的订到率、到书周期、书目数据信息、折扣、相关服务、履行合同保证金等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学院国资处、计财处和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为保证图书建设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对中标单位不能提供的或其他特殊需要零星采购的图书,经z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www.pmceo.com,可通过委托方式进行采购,由专人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购买的图书由图书馆负责初验收,学院监审处予以审计,国资处负责复验收签发入库单并盖章后,有经办人、馆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字的发票一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在图书采购过程中一定要保证优价、高质、高效、公开、公平、透明、廉洁。坚决杜绝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图书优惠款项的处理,严格按国家及学院有关文件执行,绝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图书馆图书采购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与供应商有亲友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图书采购人员应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图书采购管理工作。

  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与采购管理工作水平。

  3.牢固树立反腐倡廉思想,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和商业贿赂的侵袭。

  4.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意见,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院利益,不得在供应商处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图书采购人员、主管领导、学院国资、评标、审计、审核等部门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4:后勤集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  大学后勤集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集团宣传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高广大宣传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各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三、工作宗旨和职责

  (一)工作宗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为集团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团党委统一领导后勤集团的新闻宣传工作,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对内、对外的宣传管理工作。

  (三)集团的宣传工作必须遵循党的新闻工作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的有关规定。

  四、刊物宣传管理

  (一)集团对内、对外的宣传刊物以学校和集团刊物为主体,如各单位有重大活动需要重点宣传,可考虑出版专刊。

  (二)集团刊物由集团党委主管,主要负责通讯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主办,具体负责通讯的组稿、编辑、印刷、发放等各项工作。各单位刊物由集团联系领导审核。

  (三)发放范围包括学校领导、院系部处、学生班级,集团各班组、员工宿舍等;对外用于校际间的赠阅交流。

  (四)每期集团刊物的印刷成品应在年底装订成册,以备存档查阅。

  五、网络宣传管理

  (一)校园网和后勤门户网站是全校师生员工获取、了解后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集团与全校师生员工交流的主要媒介。集团各单位要增强利用校园网和后勤门户网站进行宣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网络宣传的工作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需上传至校园网的稿件由集团联系领导审批。各单位分配有集团门户网站后台账号和密码,信息发布需经本单位总经理或支部书记审批。

  (三)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的宣传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包含任何涉密内容。

  (四)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网站发布的宣传信息进行检查监督,对各单位发布的信息有编辑和删除的权利。

  六、集团对外的宣传管理要求

  (一)集团的对外宣传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集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新闻媒体投送宣传报道信息,或私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二)集团各单位向校外新闻媒体投送报道信息,必须经过集团党委书记或总经理的审核批准。

  (三)集团各单位主动邀请社会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必须事前将采访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并由党政办公室报集团领导审核,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集团党政办公室在接到社会新闻媒体采访的请求后,必须要求其出示证件,并报集团领导和学校宣传部审核批准。采访全程须安排专人陪同,并明确提出对其作品进行审核的要求。

  七、宣传队伍管理

  (一)为及时汇集各单位的新闻信息,集团建立宣传员队伍;作为集团新闻宣传工作的骨干力量,各单位应对其工作予以重视和提供支持。

  (二)各单位建立宣传小组,宣传主管由各单位党支部书记担任,宣传员的人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将名单上报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宣传员职责

  1.收集整理新闻线索,组织撰写新闻稿件,并送达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进行审阅。

  2.参加党政办公室组织的有关www.pmceo.com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3.召开本单位的宣传工作会议,组织本单位的宣传培训和经验交流,根据工作情况向集团党政办公室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宣传稿费管理

  在集团刊物和后勤门户网站宣传专栏上发表的文章,集团党委按下列规定给予稿酬:

  (一)各单位上传的新闻稿件,字数要求原则上应不少于300字。

  (二)各单位上传的文字配图片稿件每篇10元,文字稿件每篇5元,仅图片不支付稿费。

  (三)在报纸和网络同时刊出的文章不重复付费。一篇文章多个作者按一篇稿件支付稿费。

  九、本办法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

  十、本规定由后勤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网络宣传工作流程

  附件2:新闻发布审批单

篇5: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办法

  技术学院听课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及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广大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互相学习、交流方法,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管理干部听课

  1.听课人员:

  (1)学院党政领导;

  (2)各系(部)正副主任;

  (3)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成教部、实训部负责人。

  2.听课次数:

  (1)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4次;

  (2)各系(部)正副主任、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务科长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学校管理干部听课由教务处编排,并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二、教学督导室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教学督导室全体成员。

  2.听课次数:

  学院教学督导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6次,其他成员不少于8次。

  3.组织管理

  教学督导室听课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由教学督导室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三、专任教师听课

  1.听课人员:

  学院全体专任教师。

  2.听课次数:

  各系(部)主任助理、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见习期教师不少于6次,其他教师不少于4次。

  3.组织管理

  专任教师听课由各系(部)自行编排,由各系(部)收集《听课测评表》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专任教师听课情况及实际完成次数将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并作为创先争优的评比条件之一。

  四、其他

  1.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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