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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及所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适用范围及格式

  第五条 *局公文分为电子公文及纸质公文。非密公文一般应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运转,涉密公文及联合发文一般以纸质公文形式运转。

  第六条 *局公文种类确定为11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局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一般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递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总局各司、局批准和答复下属单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行文规则,*局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文件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的请示、报告;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报送*检验检疫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中心组学习情况及学习贯彻中央、总局党组有关决定的情况;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转发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请示报告;发布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印发全局性工作纲要计划、有关决定、政策性措施及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对全局性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的部署、通报等;*检验检疫系统内干部任免(聘任)和涉及内部机构、编制的通知;对*局所属单位、个人的奖、惩决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函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答复有关工作,请求有关批准事项;向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布置专业性、执行性业务工作等事项;对涉及面较小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请示事项的批复;有关检验检疫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解释和答复;与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和洽谈工作,答复有关问题;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一般行政事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与总局办公厅联系商洽有关工作;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及机关司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地方政府行政、业务文件;印发局领导在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部署一般性行政、业务工作事项;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例行性业务工作通报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办公室文件格式的行文。

  (五)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司(局)内设机构联系、商洽工作和答复意见;根据*局发布的规章规定,在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内与分支机构就具体行政和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以处(室)函形式制发的非正式行文。

  第八条 *检验检疫局机关党委、团总支、工会等发文,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处理紧急涉密公文应使用密码电报。

  第十条 *局公文应按照《*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见附件1)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有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委、省政府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要同时抄报*局。

  第十四条 *局制发的公文须履行签批程序。由承办部门起草、校对,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印发。承办部门对文稿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局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文件形式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办事处需要向*局领导书面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内签报。签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拟稿,经处领导审核,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办公室转呈局领导阅批。各分支局向*局请示和www.pmceo.com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正式公文上报。

  第十七条 局内签报和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几事一报或一文多报。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给局领导个人。

  第十八条 *局所属单位,未经*局领导批准,均不得以*局名义对外行文。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局发文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草拟的公文须经承办部门领导核稿后送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内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时,应由一个处(室)主办,部门之间对公文内容未取得一致时,不得送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条*局各直属单位需要发文,应根据文件内容及各部门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起草。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法等公文须经法综处会签;涉及外事的公文及各种会议通知须经办公室会签;涉及培训通知、因公因私出国请示须经人事处会签。其它公文根据内容确定会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需要局外单位会签的文稿或与局外单位联合发文,主办部门应事先就文稿内容同外单位协商一致。会签的文稿经局领导签批后,由主办部门送签。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来本局会办、会签的文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分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抓紧办理。如文稿内容涉及局内两个以上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六条 *局发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应会签的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文种使用是否得当;确定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是否合理;文体是否得当,格式是否正确、规范。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不得自行送局领导签发。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公文应退回拟稿部门修改或补办。

  第二十七条 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决定、通知、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涉及具体业务工作内容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与其它部门的联合发文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处(室)函由分管局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签发文件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二十九条 经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原则上不允许改动。如必须改动,应由提出改动的部门请示签发人同意。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人写出文字说明,经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批准后送办公室注销文号和备案。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催办、查办。公文承办部门应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文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批示或交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二条 所有纸质公文须经办公室传递,不得横传,不得压误。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局内各处(室)、各办事处、直属单位收到电子公文应在收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标记结束,纸质公文应按时返回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各分支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将公文整理(立卷)、归档,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属我局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提供领导签批的原件及正文;其他单位主办的由我局主办部门负责提供领导签批的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统一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办公室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纸质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严禁使用纯兰色笔、圆珠笔、铅笔、彩色笔等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所有电子公文要打印出纸质公文存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主办部门对急件、特急件要随到随办。特急件应2个小时内办结,急件应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一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该公文自印制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

  作该公文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印发的《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文书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所有加盖印章与电子印章的纸制公文及电子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

  2、*检验检疫局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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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9)

>  集团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部门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管理部的行政公文管理。

  第二章实施条例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定义:

  行政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做出安排,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奖惩,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告:适用于向公司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通告:适用于公司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科室)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部门(科室)的公文,发布规章制度,要求各部门、各科室办理和有关部门、科室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或者上级交办的事项。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

  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科室)的请示事项。

  9、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科室)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12、其它:计划(规划)、总结类,规章制度类,合同类,来往信函类。其中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公司的规定另行制订规章。

  第五条公文格式:

  1、公文一般由文头、文干和文尾等三大部分组成。

  2、公文文头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也称公文版头,一般套红印制)、发文字号、签发人等。

  3、管理部经公司批准可印制自己的文件版头,但是必须经过部门领导许可。

  1、公文文干部分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落款(印章),成文日期等。公文落款和加盖印章必须一致。

  2、公文最后一页不得只出现成文日期和印章,也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6、公文文尾包括: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

  7、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规范,管理部可以参照公司的标准格式进行处理。

  1、公文用纸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公文处理原则:

  1、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2、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安全。

  3、管理部人员定期检查部门对公司公文处理情况。

  第七条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2、公司及管理部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公文。

  4、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5、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6、部门向下级科室人员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行政。

  第八条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

  的办理过程,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九条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2、公文立卷应以本部门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按照其相互联系、自身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立卷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文档的保管和利用。

  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须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5、每年6月底以前应将上年度立卷的公文,按有关公司规定向行政部移交。

  第十条公文管理

  1、公文由管理部分管公文人员统一收发、登记、分办、传递、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3、公司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管理部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或行政部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4、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公司或者部门正式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6、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7、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行政部主任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8、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管理部可责成有关人员改正;错误较多的公文,可以退回。违反上述有关条款擅自行文的,或者与上级规定和要求相抵触的公文,公司责令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9、对于拖延、推诿、丢失公文或者失密、泄密,公司或者部门将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0、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管理部负责解释,与公司行文有冲突之处,以公司行政部颁发的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制度标准格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制度的严肃性,统一发放格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制度格式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制度。

  第二章格式要求

  第三条页眉格式

  (一)在每页眉头的最左角统一为地华标识。

  (二)地华标识后加注"江苏**置业制度"字样。

  "江苏**置业制度"统指集团公司颁发的制度,分公司可将本公司简称。字号为四号,字体为宋体加粗。

  (三)"版号"以阿拉伯数字表示,首次颁布的制度版号为"1",制度更新依次类推。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加粗。

  (四)"文件编号",按制度编号规则进行。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

  加粗。

  (五)"分发号"是为了制度受控而在制度发放时给定的编号,发放时用黑水笔

  工整填写。"分发号"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加粗。除制度首页外,"分发号"可免去。

  (六)眉头与正文间以横划线分隔,从Word工具栏选用绘图中的直线。

  第四条正文格式(字体一律为宋体)

  (一)标题:位于正文顶部正中,二号宋体加粗。

  (二)"第×章××":位于行正中,四号宋体加粗。

  (三)"第×条":抬头间两格,若条款一行未写完,另起一行时顶格书写;"第×条"为小四号宋体加粗,条款文字则为小四号宋体。不论章节多少,条款一律依次顺延。

  (五)"(一)、(二)""1.、2."为条款的细分顺序号,抬头空两格,若条款一行未写完,另起一行时顶格书写。

  (六)"颁发日期":日期用中文数字,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制度颁布日期位于制度正文结尾的右下方,制度专用章加盖其上,方有效。

  第五条页脚格式

  页脚为"第×页共×页",字号为五号,字体为楷体-GB2312加粗。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监督权归集团公司管理部。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2:

  制度标准格式

  江苏**置业制度版号:×文件编号:分发号:

  标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

  第三条×××××××××××××××××

  (一)××××××××××××××××××××××××××××××××××××××××××××××××××××××

  1.××××××××××××××××××××××××××××××××××××××××××××××××××××××

  2.××××××××××××××××××××××××××××××××××××××××××××××××××××××

  (二)××××××××××××××××××××××××××××××××××××××××××××××××××××××

  第×章附则

  第×条×××××××××××××××××

  第×条×××××××××××××××××

  颁发日期:××年××月××日

  第×页共×页

  附3:

  制度编号规则

  一、集团制度编号:集团制度代码(YRDH)+当年年号+顺序号(按流水号编号,取三位数)。

  二、集团各部门体系管理制度编号:集团制度代码(YRDH)+各行业制度类别代码+当年年号+顺序号(按流水号编号,取三位数);各行业制度类别代码如下(英文大写):

  *Z-行政管理体系RZ-人资管理体系ZS-装饰管理体系

  CW-

  财务管理体系SJ-设计管理体系Y*-营销管理体系

  GL-管理管理体系ZL-质量管理体系GC-工程管理体系

  YL-园林管理体系CG-采购管理体系QQ-前期管理体系

  TZ-投资管理体系

  三、各分(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编号:各分(子)公司内部制度类别代码+当年年号+顺序号(按流水号编号,取三位数);各分(子)公司内部制度类别代码如下(英文小写):

篇3: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某集团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公文办理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4: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EE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EE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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