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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小学(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计划

  1、各科教师对实验教学必须制定总的和分学期的教学计划,并于上学期末或本学期初交教导处和实验室各一份,计划应分年级列出实验课题、实验类型、实验时间等。

  2、实验室应根据各类教学大纲、教材和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计划,制订本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实验室使用安排、仪器和实验材料的购置及仪器的检查和维护等。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1、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填写《实验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交实验室并检查所用仪器和器材的准备情况试做实验,做到“胸中有数”。

  2、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掌握实验原理,并划分实验小组,强调实验纪律,重视安全操作教育。

  3、实验室按照《实验通知单》积极准备实验,使需要的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备足药品和材料,检查通风、电源、水源及其它设施。

  4、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应巡回、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发现问题给予启发引导,及时解决,但不可代替学生去做实验。

  5、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小结实验情况,对实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讲评,并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

  三、实验教学的评估和考核

  1、实验开出率的考察统一使用规范表式,包括《年级学科实验登记表》、(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共同填写);《学科实验开出情况统计表》(实验教师汇总);《学校实验开出情况统计表》(实验教师汇总)

  2、对学生实验能力和技巧的考察以现场操作为主,并辅之笔试与口试,考核学生的理论分析与思维能力。

  3、对学生的考察应坚持实践性、基础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可信度原则。

  4、对教师的考察除通过教案、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登记表外,还可用表格进行调查。

  5、所有考察登记表、统计表、调查表等,都应作为实验教学资料存入教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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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荣誉展品收集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荣誉展品收集管理制度

  1、收集、整理、陈列、归档学校、教师、学生获奖锦旗、证书、实物等奖品。

  2、随时收集陈列反映学校教育教学中大型活动及对外活动的照片资料,形成专题像集并注文字说明。

  3、剪贴保存有关报刊上登载的报道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情况资料,搜集教师和学生发表的论文和作品。

  4、定期编写学校、教师、学生获奖专题目录。

  5、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有序、高雅,按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

篇3:学校板报制度范例

>  学校板报制度

  1、大队及各中队设立板报。

  2、板报定期出版,专人负责。

  3、大队板报每月一期,由五、六年级各中队轮流负责,每中队出版一期,设编辑、美工、书写,并设专人画小样,中队板报由小队轮流负责。

  4、评比标准:出版及时,内容健康、丰富,饶有兴趣,字体工整,版面整洁、美观。

篇4:(学校)危险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小学(学校)危险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1、实验教学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内,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还要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

  2、化学危险品室、柜,必须专人管理,管理人要有较高的责任感,懂得各种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做到“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化学危险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室列为重要防范区。

  4、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账物一致。

  5、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危险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7、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8、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9、保管和使用人员对室内财物、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

篇5:(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  小学(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1、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归档范围,案卷类目及保管期限表》规定,进行鉴定档案材料和组装立卷。

  2、凡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有收、发文簿上注明销毁标记后,保存二至三年时间即可销毁。

  3、对没有延期保管价值的案卷,经单位领导成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慎重的鉴别、审定登记后即行销毁。

  4、对于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以及图书资料的鉴定与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损失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文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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