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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学大楼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E中学教学大楼管理制度

  (1)教学大楼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陶冶情操的地方,凡进入教学大楼,严禁大声喧哗,上下楼梯,做到按先后顺序行走,不准抢道冲撞,确保学生安全。

  (2)严格禁止学生带外校学生和社会闲散人员擅自进行教学楼内,严格禁止携带凶器进大楼。

  (3)各班要坚持打扫室内和包干区卫生,做到地面无纸屑,门窗干净、教室六面光。教室、课桌椅、清洁工具要摆放整齐,严格禁止向窗外、楼下倾倒垃圾,乱扔瓜皮果壳、纸屑。

  (4)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将瓜皮果壳等食物带进教学大楼,不准用粉笔毛笔乱涂乱画墙壁,不准将脚、手、鞋底印在墙壁上。

  (5)爱护教学大楼内一切水电和消防设施,节约用水、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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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E中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一、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1、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2、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3、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4、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5、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6、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7、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8、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二、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三、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四、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五、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六、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E中学财产赔偿标准》。

  七、赔偿途径

  1、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2、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3、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4、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5、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www.pmceo.com由财务处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款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处。

  6、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7、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岗位奖或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和月岗中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8、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9、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10、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办公室,办公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篇3:中学维修管理制度

  E中学维修管理制度

  (1)各部门、班级在使用学校各类设施设备、教学器材及办公用品过程中,要注意爱护使用物品,若发现损坏,要由部门负责人或班主任向学校总务部门提出报修并填写报修表,每位教职工、学生均有责任与义务向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或学校总务处反映损坏情况。

  (2)在报修的同时,各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先要对物品损坏原因给予认定,若发现是人为损坏的,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有责任协助总务处查找当事人,并协助总务处做好赔偿工作。

  (3)学校总务处接到报修后,要及时进行修理,做到急事急办,小毛病当时就办,自己能修的当日办,自己无法修理的,应尽快与供货商或维修部门联系,维修前,应查看相关设备档案,注意设备的保修期限。

  (4)学校维修人员在修理前要对物品的损坏原因再次进行审核,若发现人为损坏的要及时向各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反映情况,以便协助他们查找当事人,并做好赔偿工作。

  (5)学校总务部门有责任向学校考评小组反映各部门、各班级使用、维护各类设施设备情况,为学校考评小组提供评优材料。

  (6)校财产管理员要经常对校舍、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总务主任对于学校的校舍维修,设施设备的添置,须在新的一年前作出计划,报学校校长室,为每年的暑期维修作好准备。

篇4:中学财产报损、报废制度

  E中学财产报损、报废制度

  学校财产的管理是合理、有效地使用教学经费不可忽视的环节,是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基础。对学校建设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出报废。

  (1)已满耐用期,破坏程度达80%以上不能使用者。

  (2)主要结构陈旧、破损严重,已经没有修补和使用价值者。

  (3)属于淘汰产品或规格型号特殊、零部件已不再生产确实难以修配者。

  (4)严重残缺(非人为乱拆、乱卸所致)。

  (5)大修既不经济又不能恢复原有功能,而且已有大量新产品可以代替者。

  (6)因教学改进或改造必须拆除者。

  (7)疏于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甚至毁坏者。

  2、报废手续

  (1)由有关科室(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随物品送交总务处。由总务处组织维修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由校财产管理员根据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2)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经批准报废之前,一律不得乱拆、乱卸,批准后,也不得任意遗弃或转让给私人。

  (3)已报废报损的财产设备及器材,除部分可拆零件用作维修外,应交总务部门及时处理,不得存放在原组室内。报废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的物品折价出售后,其款项由财务室入帐。

  财产报废报损流程图:报废报损部门打申请报告→财产管理员验证→由总务处组织维修人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学校财产报废单》→主管副校长审批→校领导审批(必要时要报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或政府其他部门审批。)→财产管理员开报废报损三联单→交财产管理员销帐→调整财产帐

篇5:一中科学馆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科学馆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使用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因拥挤发生踩踏、化学药品泄露中毒或者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根据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实验室属于学生进行学习实验活动的重要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的老师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外借实验室及设备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不得擅自外借,一旦发现有这类现象,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要对实验室的贵重药品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被盗而造成伤害,一旦发生被盗现象,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情况严重要报告公安机关进行侦察。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的使用进行监督,凡有实验项目进行必须有实验员在现场,及时处理一些可能发生的意外危险情况,同时报告学校领导,如果遇到而不报告的,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时,实验室人员要协助任课教师及时组织疏导,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 一旦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实验室人员要马上报告年级主任,年级主任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副校长和校长),同时播打120急救电话,组织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处理。

  第六条 在学生进行实验之前,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讲解关于实验安全的问题,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火情,实验室人员要马上组织人力抢救,但不能要求学生走近危险地方;要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防止火势的进一步蔓延。要及时电话报警(电话:119)。同时组织学生疏散,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第十条 在出现火情等事故时,要即使通知学灭火行动小组、疏散安全小组、通讯联络小组和防护救护小组,保证在最短时间赶赴出现危险的地点。

  第十一条 在进行实验期间,一旦发生药品泄露或者中毒,要根据抢救常识进行及时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在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合理疏散,将重读学生送往最近地点的医院进行救护。

  第十一条 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的,经校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解释权限在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每年进行一次审视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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