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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学生住宿规定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大学学生住宿规定细则

  九不准:

  1、不准宿舍留宿外人和异性、钥匙交他人使用。

  2、不准将宿舍内配置的家具任意搬出、挪位。

  3、不准在宿舍内外墙壁张贴、钉钉、拉绳。

  4、不准在宿舍内外私接电源、点蜡烛、使用台灯及各类电热器。

  5、不准在宿舍内拉挂床帘,搞任何经营活动。

  6、不准在楼道、舍内停放自行车。

  7、不准向窗外抛物、倒水。

  8、不准在公共场所焚烧纸张、堆放垃圾。

  9、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打架、酗酒、堆放酒瓶、拍踢球或从事影响别人休息的活动。

  七必须:

  1、必须遵守门禁制度和校纪校规。

  2、必须按规定的宿舍、床位住宿(床位号按进门顺时针方向转排:下铺为1、3、5、7,上铺为2、4、6、8)。

  3、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现金50元以上的,存放银行。

  4、必须按作息时间作息,不准学习时间睡觉。

  5、起床后必须将卧具叠放整齐。

  6、离开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窗、锁门。

  7、经常穿用的鞋必须置于床下,每人不得超过两双。多余应存放床下盒内,摆放有序。

  舍长职责:

  1、负责本舍内务的管理。

  2、负责本舍公物损坏的报修。

  3、督促值日生、舍员,尽职、尽责搞好本舍卫生。

  4、有义务带领全舍同学共创文明宿舍。

  值日生职责:

  1、按值日表排定的顺序轮流值日,每轮一周(周一至周日)。

  2、主要内容:扫地、倒垃圾、拖地板、擦门窗玻璃,摆放物品等。

  3、具体要求:

  (1)必须每日扫地两次:上午八时、下午二时前各一次。垃圾随时倒入垃圾箱内,平时保洁。

  (2)门窗玻璃、地板至少每周末擦拖一次。周一检查时,必须保证清洁、明亮。

  (3)保持桌面清洁,公共区域物品摆放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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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饮食服务中心公用餐具使用规定

  饮食服务中心公用餐具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大餐厅的公用餐具由中心洗消间统一回收、清洗、消毒。餐碗、餐盘每餐开饭前各单位派专人到洗消间领取,开饭期间个别餐厅、小吃点临时短缺的餐具,由洗消间负责送货上门。筷子由洗消间负责放入筷子消毒车内,开饭前推到指定地点,由就餐者自行取用。馨园餐厅的公用餐具由本餐厅负责回收,交洗消间统一清洗、消毒,并只能领取不锈钢餐盘和本餐厅委托洗消的餐碗。

  第二条 各单位每餐按规定数量领取餐具,只准少领,不准多领,每件餐具收取0.03元的洗消费用,计费数字以实际领取数字为准,当餐未用完的餐具由洗消间统一回收,重新进行清洗、消毒、,退回的餐具不退费用,并对数量经常过多者提出批评、通报、直至罚款。

  第三条 公用餐具只提供给就餐者使用,所有炊管人员(包括二线人员)不得使用,对违反使用者,第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加倍罚款10元,第三次罚款20元,以此类推,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对私自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或改做他用的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处以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对于屡犯者,进行辞退,情节严重者,交校公安处处理。

  第四条 洗消间的服务要热情周到,准时按点的发放清洁餐具,开饭时派专人看管餐厅大门,防止就餐者把餐具带出餐厅,每月底清点餐具数量,分析损耗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将结果上报中心备案。对人为失职造成的餐具丢失或损耗,追究卫生组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洗消间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心《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洗消餐具,中心按洗消餐具的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公用餐具启用后,各单位原有的自备餐具全部停用,学生一餐厅、学生二餐厅等单位小炒组原有的自备餐盘,可以继续使用,但必须交回洗消间,由洗消间统一回收、清洗、消毒、分灶发放。

  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

篇3:某医科大学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医科大学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现参照沈阳市相关部门奖罚办法,特制定我校奖罚规定如下:

  一、奖励

  1、安全责任状落实得好,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恶性治安案件、群体性政治事件的,绩效津贴正常如数发放。

  2、对在各种灾情、事故初发期,敏感性强、警惕性高、有责任心,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对遏制灾情或事故的发展做出贡献的,视情况给予本人一个月至三个月绩效津贴数额奖励。

  3、对落实《安全责任状》成绩突出,经考评验收为"优秀"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二、处罚

  1、安全责任状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恶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政治事件其中任何一项的,对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扣发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绩效津贴,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状落实得很不好,一年内发生火险二起以上(含二起)的,扣发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二个月至四个月的绩效津贴。对发生一般治安案件二起以上(含二起),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影响面较大的,罚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二个月至四个月绩效津贴。

  3、安全责任状落实得不够好,发生火险一起,或发生一般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单位存放大量现金,丢失、被盗人民币数额较大(包括公款和私款);或发生的案件和事故损失不大,但影响面较大,如公安、消防、安监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的,视情况扣发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一个月至二个月的绩效津贴。

  4、对造成灾情、事故、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视情节和危害按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被处罚额一至二倍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的处罚参照其单位分管领导被处罚额的百分之八十罚款。

  5、对违规但尚未造成险情或事故的当事人连同其管理者的处罚。擅自使用违禁电器的,发现一件次,对当事人罚款伍拾至贰佰元,对管理者罚款二十至壹佰元,并没收用品。违规动用明火或擅自违规用电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和管理者各罚款五佰至壹仟元。把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书包、寝室床铺上、桌子上,或放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失去控制易造成丢失的,被检查出来一次,对当事人和管理者视情节各罚款叁拾至壹佰元。对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因乱扔乱放而丢失,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及不接受处罚甚至无理取闹的,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6、领导工作不到位或管理不善,单位发生人员无理*(冲击校部、政府机关或进京),处理措施不得力;或参加有政治影响的串联、*、*;或制造有政治影响的事件;或参与非法团伙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扣发一个月至六个月绩效津贴,并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7、对一般险情、事故、案件隐瞒不上报,擅自处理;或初期自行处理不善酿成重大灾害的,事后查出来,对当事人、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各扣发一个月至半年绩效津贴,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8、对搞大型活动事先不请示学校,或活动中组织管理不到位出现各种事故的单位,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和罚款1000--2000元。

  9、单位有施工现场和外来施工人员,因管理不善,发生险情造成影响或人身伤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00--3000元。

  三、关于奖励和处罚的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一、奖励"和"二、处罚"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签状单位的校分管领导可获得"奖励"或接受"处罚"。

  此规定,作为我校《安全责任状》的补充文件。其解释权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

  EE 医 科 大 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篇4: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 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 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 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 行审核。

  第四章 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 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 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 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 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企业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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