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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主旨:为使住宿员工得以充分获得休息,特颁订本办法希遵照。

  说明: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宿舍经常保持良好公共秩序,环境清洁,整齐与公用设施完好可用,为使住宿员工得以充分利用住宿时间,获得安静之休息,恢复身心疲劳而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特订本公司宿舍管理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凡需要住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填写申请单,送总务部批准后方得住宿。

  1、任夜间警卫及驾驶者。

  2、任夜间工作,因下班时间过迟,无法搭乘公车返回者。

  3、籍在工作地点县市以上,且于本公司聘请时期内,在工作地点无适当住所,经本公司核可借住宿舍者。

  4、特殊状况,经总经理特准者。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有粗暴乖戾行为者。

  三、申请住入本公司宿舍经核准者,须觅妥同事保证人一人,并填具志愿书。

  四、保证人除保证住宿人遵守宿舍管理规则外,寄宿人如损坏公物不照价赔偿情事时,应负连代保证代缴或赔偿之责。

  第三条 一、总务部应备置住宿员工登记簿,将住宿员工之姓名、籍贯、血型及紧急时通知亲友之联系电话,与必要之出入动态,详予登记,并保持资料之完整,以备警察及户政机关之检查,及紧急时之参考。

  二、住宿人员得排列轮值人员,开水之供应,及夜间门窗关闭,(尤其于暴风或大雨来时)。

  三、住宿人员对于一切内务,平时应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水电,瓦斯之使用管制,钥匙之保管,门窗启用之管理,以及一切联络,及办法内有关事宜。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轮值值勤人员,须通知总务部报请处理:

  1、违犯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留宿亲友者,未报备登记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五、寄宿人员遇有不适时,住宿人员彼此应负照顾之责,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或护送医院,并将经过通知总务部门。

  六、轮值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及上级命令,倘有循私或怠忽职责时,应依人事管理规则严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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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公司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写读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师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ZZ师范学院团员(学生)二届五次代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奖助结合的方式,积极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营造优质的育人环境。

  第四条 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育为先的原则,严格坚持标准。通过评奖,引导学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运作,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专业素质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困难学生就业助学金除外),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一经评定,不得违规操作。奖金发放采取上卡的方式,并分春秋两季学期发放。在此期间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没收春季学期奖金,并按规定另评他人。

  第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视为弃权,不再另行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ZZ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ZZ师范学院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工作。各学院下设学院奖助管理办公室,分管院级奖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联络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进行调研,负责制定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及学生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助经费的管理。奖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分为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和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校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学工部聘请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审核、评定和监督工作。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牵头,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委书记为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省级以上奖助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0月

  3、评选条件

  3.1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专业成绩需达到各学院规定的要求;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3.3 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本年度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两年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3.5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4.1特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评定, 奖金6000元/人/年;

  4.2一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奖金3000元/人/年;

  4.3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奖金2000元/人/年;

  4.4三等学业奖学金按全日制在籍满一年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5%评定, 奖金1000元/人/年。

  5、获得学校三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专业要求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 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助学金的推荐要求

  1、国家、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同等条件下向贫困生倾斜。

  1.1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1.2 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

  1.3 国家一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特困生;

  1.4 国家二等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需是同年度内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中的贫困学生(含特困生)或新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中的一般困难学生;

  2、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3、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的评定,奖金按单项(国家奖助金、省政府奖助金、孤烈儿资助项目、特少数民族资助项目、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项目、新生励志奖学金等等)最高奖助金额领取,并追加5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新生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条 新生励志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新生中优秀贫困大学生

  1、评选时间:每年10月

  2、评选条件:

  2.1 热爱学习,刻苦钻研,高考学习成绩优异;

  2.2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为入学新生人数的2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4、评选程序:

  4.1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级审核,学校认定;

  4.2虚报个人情况、经查实的或年度内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没收奖金。

  5、获得新生励志奖学金者具备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6、同年度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享受多项荣誉,但奖金按单项最高奖助金额发放。

  第五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年度内学业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在籍满一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2 学年度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但未获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学业奖学金者,学业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明显提高(提高5名以上)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评定等级及奖励金额

  学业进步奖学金分三等。

  排名提高5名以上奖励为300元/人/年,排名提高10名以上奖励为400元/人/年,排名提高15名以上奖励为500元/人/年。

  3、评选程序

  学业进步奖学金每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并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分为外语过级奖学金、计算机过级奖学金、普通话过级奖学金,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过级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

  用于奖励单项职业能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

  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全国计算机三级考试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一级乙等以上;

  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

  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

  2、奖励金额

  200元/人

  3、评选时间及程序

  单项职业能力奖学金当年12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成绩单或等级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 毕业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评定对象:在籍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努力、成绩优异,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被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参考其四年内的智育成绩和个人综合测评成绩)。

  4、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评定,奖金10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获得者。

  第二十六条 考研奖学金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1.2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违纪处分的毕业生取消评定资格。

  2、奖励金额:按玉师院[20**]85号文件精神执行,3000元/人。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享有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奖金不另计发。

  4、评选时间及程序

  考研奖学金每年6月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录取通知书,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过期不受理。

  第八章 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设立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玉师院〔20**〕2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ZZ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表彰奖励条例》( 玉师院〔20**〕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团)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热心服务同学,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班级以上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团)干部

  2、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3、评选条件

  3.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热心为同学服务、大公无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做出优异成绩、学生思想品德鉴定优良;

  3.2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4.1 40名以上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2名;40名以下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共1名。

  4.2 学院学生会(团委)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学生人数600人以下和600人以上两个档次划分名额。600人以下评选名额为10名,600人以上评选名额为15名。

  4.3 学校学生会、团委,校级社团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其总人数的30%,总数不超过30名。

  5、奖励金额:300元/人

  6、省市级优秀学生(团)干部的推荐人选需为本年度学校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获得者。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1、评选条件

  凡能够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利用节假日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并且能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评选时间:每年9月

  3、评选办法

  各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校团委推荐。由学校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各院系参加社会实践的人数比例和调查报告(论文)的比例以及优秀率,评选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奖励金额:按当年学校社会实践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章 专业素质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文艺或其它专业素质竞赛中的获奖者。

  第三十三条 年度参加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文体艺术及其他专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第一名,以下类同)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获得省部级个人和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个人和团体项目第四至八名者奖励200元。

  第三十四条 专业素质奖学金申请认定的时间为当年10月,奖励按项目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奖励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当年获奖文件或证书(举办单位需为学校认可的机构),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章 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德育标兵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年度民主测评优秀的学生党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学生正式党员。

  2、评选时间:每年7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党员奖学金按学生党员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 优秀团员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1、评选对象及条件: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团员按学生团员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优秀团员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团员的获得者。

  第三十九条 三好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1、评选对象及条件:

  1.1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1.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和意志品格;

  1.3 热爱集体和社会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1.4 生活、学习方面具有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内无补考科目、无违纪行为。

  2、评选时间:每年4月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三好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4、省市级三好学生的推荐人选需为同年度内校级三好学生的获得者。

  第四十条 德育标兵奖学金

  1、评选对象和条件

  德育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美德和突出事迹的学生。

  2、评选时间和办法

  每年10月集中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上报事迹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额评定,视情况给予100-30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 特困生助学金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助学金是为了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1、评选对象: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评选时间:每年12月

  3、评选条件

  3.1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受学校全额资助的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或受社会大额(3000元以上)资助的学生除外。

  3.2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补考科目不超过两科;

  3.3 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奖励金额:1000元/人/年

  5、评定方式: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ZZ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各学院认定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三章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

  用于鼓励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寻找就业机会的困难学生

  1、评定条件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为在校四年期间遵守校级校规、学习刻苦,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并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的应届本专科经济困难毕业生。

  2、评定时间:每年4月

  3、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

  困难学生就业奖学金按毕业生人数的5%评定,奖金1000元/人/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在各项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同时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贫困生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五条 除孤烈儿、民宗局资助的特少数民族学生、特困生外,其他贫困学生年度受现金资助总额(不含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的劳动报酬)不超过50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篇4:学生办理走读及校外租住房管理办法

  学生办理走读及校外租住房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和完善学生在校期间办理走读及校外租住房制度,切实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办理走读的条件

  1、家住红塔区,且征得父母同意。

  2、因考研需要,且征得父母同意。

  3、因重大疾病需要办理走读的,须持二级甲等或以上资质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办理时间

  1、每学年开学第一周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2、走读有效期为一学年,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

  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在各学院填写《走读申请表》并签订《ZZ师范学院学生走读承诺书》;提交3张两寸免冠近照,因病申请走读学生需提交二级甲等或以上资质医院的诊断证明。

  2、家长认可

  需有家长签名的走读申请并附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申请在校外住宿已经征得家长同意。

  3、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4、学校批准

  学生持学校批准的走读申请到宿管委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经学校审批允许走读的学生,走读时间从申请批准之日起至学年末。下一学年需要继续走读的学生应当重新办理走读手续。

  2、经学校审批允许走读的学生需与学校签订《ZZ师范学院学生走读承诺书》。

  3、走读学生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按要求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否则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5、走读的学生必须定期(一个月)主动向所在院系班主任汇报有关详细情况。

篇5:某学院团委学生会管理办法

  学院团委学生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团委学生会(以下简称“团学会”)的管理,加强团学会组织自身建设,体现团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团结和服务学生的功能,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团学会全体成员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全心为大家服务。

  第三条:团学会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全院学生,做到一切活动都始终代表全院学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团学会应该发挥好社会职能,带领青少年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以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团学会的组织管理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决定权、建议权。但团学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做有损于学校名誉和危害社会的事。

  第六条:学院对团学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可以对团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团学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为完成一些共同或相似的任务,也可以在各自独立办事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第二章 团学代表大会

  第七条:团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团学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的行政管理权、建议权、决定权、监督权、处分权。

  第八条:团学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组成。团学代表由各班组织学生选举产生,每班按照班级人数25%。

  第九条:团学代表、团学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竞选学生代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自觉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

  4、自身修养好,言行一致,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集体观念和工作责任心强;

  6、热心学生工作,热情服务同学;

  7、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特长;

  8、善于联系同学,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选用要坚持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选拔能胜任工作、发挥专长的学生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团学会的负责关系是部长对所属主席团成员负责,干事对部长负责;

  第十三条:团学会各项事务的解释权在主席团;

  第十四条:各部部长需要有属于本部的工作记录本,在每次工作结束后需要认真进行记录并要在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各部部长要负责统筹规划部内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主席团和各部部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团学会例会前,必须将学期计划、制度完善交到团学办公室处,每学期团学会例会倒数第二周时交本学期工作总结,同样交于团学办公室存档。在每项具体的工作和活动正式开始之前,都必须拟定详细的计划,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必须有详细的总结,在递交工作总结时同时递交;

  第十六条:团学会各部应积极、高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不推委、不拖拉、不敷衍、不推卸责任。各部若未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或出现事故,则按所负责任大小,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团学会各部应积极服从主席团的调配,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还应当强化集体意识、大局意识,主动关心、配合其他各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团学会成员如有假借团学会名义谋取私利,损坏团学会声誉的,该成员与所属部部长将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凡团学会举办、承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都由团学会主席团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策划、执行方案,团学会各部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形成决议之前向办公室或主席团,提出加开会议申请以商议次方案提出。一经形成决议,不得私自变动,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不服从调配、未www.pmceo.com完成任务或负有一定事故责任的团学会干部,经团学会例会审议,并报学院团委书记和辅导员批准,分别给予团学会内部通报批评史、警告处分、取消评先资格、留职查看、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团学会所有成员商议会议,给予除名并由团支部宣布对其的除名决定。

  第四章 活动开展申报制

  第二十一条:团学会各部必须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正常、及时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计划方案;

  第二十二条:活动开展前,各部部长必须向主席团申请,递交活动计划书。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面向的对象、人数、活动开展的经过、活动的目的、意义及可能达到的效果,同时申请书中还必须写明各项预期费用和总计费用,需要协助的其他部门名单或成员;

  第二十三条:若活动范围庞大,涉及部门众多,须先提交主席团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对活动计划加以进一步完善,然后上报学院团委;

  第二十四条:申请没有通过,须无条件执行决议;申请通过,主管部长不得推委、拖拉,应按时按照策划方案举办活动;

  第二十五条:团学会建有再申制度,但再申计划必须在原申请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完善、改进;

  第二十六条:团学会各部不得擅自举办活动,否则,若引起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按《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凡申请通过的活动,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由部长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商学院团学会全体成员都有参加例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例会每周一次,一般于周二下午6点准时在学院会议室召开。由于特殊情况要另行召开的必须经过主席团的批准。例会时间,地点有变动由主席团或组织部临时通知。部门会议根据自身情况定时召开。

  第三十条:例会上主席团须向团学会全体成员传达校团委、校团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的各种会议精神;各部部长须向主席团汇报近期工作总结及短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无特殊情况,各级会议与会人员都必须准时出席。如有事不能到会,须事先向辅导员或主席团请假,有必要时找相应人员代为出席。否则,一律视为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

  第三十二条:团学例会无故迟到一次者予以警告,迟到两次折合一次请假;迟到三次,记为一次缺席。凡请假两次记为一次缺席(除特殊情况外,事后所补假条,视为无效)。无故缺席一次者予以警告处分;缺席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期末不给予评优资格认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组织部将上报主席团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考勤由组织部负责记录,并定期统计、公布,作为每学期末评估各部、各成员成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会议记录由学习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与会者必须自觉遵守会议室使用规章,若有违犯,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奖励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团学会干部表现突出者按情况给予奖励:口头表扬、例会表扬、证书表扬、优先评优机会、优先提干机会。

  第三十七条:对团学会干部违反团学会议会(活动)纪律者,团学会按情况给予处分。

  1、无故缺席团学会各级会议(活动)累积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团学会内部通报。

  2、无故缺席团学会各级会议(活动)累积三次者,给予留会查看并在团学会内部做检讨。

  3、无故缺席团学会各级会议(活动)累积四次以及以上者,在经过团学会与指导教师商议后对其自动除名,并于团支部宣布对其除名决定。

  4、迟教或缺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批评或警告;

  第三十八条:自高自大,我行我素,无法与其他成员配合工作者;破坏团学会内部团结,故意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者;借团学会名义,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损坏团学会名誉者;违反校规校纪者,团学会给予除名,并在大会上通报。

  第七章 团学干部招聘、培训、提升制度

  详情参照《商学院团学会干部发展管理办法》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实行学生干部考核制度,旨在督促学生干部严于律己,提高全体学生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培养学生干部的各项综合能力,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发挥学生干部管理、教育、服务的作用,规范学生干部管理工作,以配合、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考核对象为团学会全体成员(包括全体委员及各部干事)

  第四十一条:考核方式

  由平时考核、月考核、学期考核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是通过与学生干部谈话,听取思想、工作汇报、检查工作情况,听取老师、同学的反映。全面对学生干部的思想、工作表现进行记录并作为月考核的基础。

  (二)月考核:

  月考核主要通过干部月个人鉴定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评价该干部工作情况。月末各部将考核结果及个人鉴定表交至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作为学期考核的依据之一。逾期未交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学期考核:

  学期考核主要是根据干部日常工作表现、月考核结果、学期个人鉴定、民主测评来评定。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填写测评表的方式进行,由各部门的干事填写测评表,对学生干部的德、识、能、勤、绩五个方面进行评价,结合月考核对学生干部进行全面考核。测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定,并依据考核成绩将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予以相应程度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具体各项考核标准以《学生干部考核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考核办法:

  1、团学会委员考核由主席团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团委审核。

  2、各部干事考核由所在部门委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席团审核。

  3、根据考核成绩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会干事,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个别工作犯有错误,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干部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第九章 部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商学院学生工作积极争取党政领导支持共青团工作,履行好团委工作职责,加强学院团委学生会建设,坚持团学不分家,现以主席团为首的九个部门分别是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生活部、宿管纪律部、体育部、文艺部、素拓部和社会实践部,共四十多名团学干部组成,各部并严格按照《商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职责》运行。

  第十章 社团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学院下辖社团包括助困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舞蹈协会、礼仪协会、“三棵树”文学社、天方夜谭营销协会等,所有协会均需参加商学院团学会每周二定期举行的团学例会,迟到、缺席者都按商学院会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考核,团学会根据《ZZ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组织监督各协会开展活动,并对各协会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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