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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休假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大学休假规定

  有关各种休假的具体规定

  一、探亲假规定

  1、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见习和试用人员上半年转为正式职工(注:即见习期满)的,可以在当年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转为正式职工的,须在下一年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可不予请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当年结婚者,本年度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婚后第四年才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

  6、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凡享受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学校寒暑假内探亲;如寒假期短,不足本人休假天数,可由所在单位安排予以补足。

  8、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9、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30%津贴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10、出国(境)探亲,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产假规定

  1、一般情况下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夫妻不在一低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4、妇女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90天,难产、多胎另加)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票。

  5、三个月以下小产者,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小产者给假30天。

  6、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期在内),工资照发。

  三、婚假规定

  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规定

  凡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外地给假7天,工资照发。

  五、病假规定

  凡我校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者,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证明,方能生效。病假期满后需续假者,仍需校医院医生复诊检查后签具证明。无病休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病假工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职务工资、30%津贴、下同)

  (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含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5%。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7)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

  (9)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六、事假规定

  1、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有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5、因私出国(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年休假规定

  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0年者,每年休假6天;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上述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凡享受寒暑假或轮休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均不再享受年休假;寒暑假轮休时间不足年休假时间的,可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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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篇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www.pmceo.com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篇4:X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管理规定

  某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员出差期间如适逢休息日,出差职员可在回总部后按相应天数向集团公司领导申请补休,并及时通知行政管理中心,以便于工作的统筹安排。擅自休息的人员按旷工处理。补休后上班时须及时填写《请假条》,并注明为补休假期。

  第二条职员返回后如直接上班,未休的假期可以积攒,待需休假时可通过申请补休。程序如下:

  1.上班当天到行政管理中心填写《假期补休统计表》以做备查。

  2.待需要补休时须提前到办公系统填写《请假条》。

  3.补休相关的规定同《总部人事制度》中事假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休息日为总部统一放假的各类假期,如星期日及节假日等。

  第四条如存有补休假期而未休的离职人员,包括调转工作关系,辞职、辞退(不包括开除人员)按未休假期时的同等标准日工资乘以未休天数计入工资。

篇5: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规定(5)

  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五)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勤

  1. 考勤内容

  ①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②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③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④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 考勤须知

  ① 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数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②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0,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均应作除名处理。

  表一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计10天 一年累计15天

  扣工资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3. 请假办法

  ① 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代表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② 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因要处理个人琐事给一天公假。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但必须在本年度休完。如确因工作不能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平日加班:工资÷26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工资÷26天×2×加班天数计算。

  (二) 休假

  1.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 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请假申请表》送交部门主管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别人或电话告假,回来上班后再补请假条。

  3.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有薪婚假三天,晚婚者有薪假6天,(晚婚条件:女满25周岁,男满28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领先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给予有薪假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给假。

  5. 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 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发基本工资)

  表二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假

  晚育假 15天 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② 临时工产假56天,发60%的工资。

  ③ 产妇如遇实妹困难,可请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其他补贴照给。

  ④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 经计划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7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15天;

  6. 病假

  ①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② 有薪病期3天。4天以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三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以上

  三个月内病假工资 50% 60% 80% 100%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 建议离职并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7. 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无超过两天者按无薪处理。

  8. 探亲假

  ① 探亲假是给予加入公司满一年,在职期间没有请过探亲假、回家假等;

  ② 员工需要回家探望父母,假期为15天,(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路程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③ 探亲假给予基本工资。(以提供路程票为准,否则以事假论)

  ④ 在本公司休过年假者,不再适用此条。

  9. 年假

  ① 凡加入公司工作满一年者,均有休年假规定。

  ② 在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3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旷工累计两日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③ 受过各种公司处分、警告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10. 说明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领导新的指示、规定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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