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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

  (三)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可凭相关依据请公假。

  (四)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含节假日),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3天(含节假日)。

  (五)产假:女教职工持准生证分娩,可请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晚婚晚育又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晚育的可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者与父母亲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享受探亲假的对象:仅限配偶和父母。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探亲假期:①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亲,原则每年享受一次。③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享受一次。

  (七)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5天的丧假。若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八)绝育假:女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3周;男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2周。超生绝育者不给假。

  二、请假程序与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次日到准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与学校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一)病假

  1、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学校教职工请病假在15日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小学在乡镇(街道)小学)按规定审批;在16日至30日内的,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查签署意见后,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在31日至60日内的,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核,局纪委审批后,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61日以上的,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查、局纪委审核,经局长办审批后,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

  2、具体要求

  请假时间在16天以上的,应由学校行政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请假人凭疾病证明书、医院住院通知和住院号同时加盖住院部(医教部)公章(门诊通知无效)到学校领取《z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本人填写请假事由(特殊情况可由请假人家属代写)按以上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二)事假

  学校教职工请事假15天以内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办理;在16天以上的,需由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z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受理审批表》,按本款第(一)条病假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三)产假

  1.非晚婚晚育产假

  由教职工本人持结婚证、准生证原(复印)件,在产前15天左右到学校领取并填写《z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受理审批表》,由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按政策审批。

  2.晚婚晚育产假

  由教职工本人持结婚证、准生证原(复印)件,在产前15天左右到学校领取并填写《z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核签署意见,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

  (四)婚假、探亲假、丧假、绝育假

  按规定期限由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依据政策审批。

  (五)学校领导请假

  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副校长请事假、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学校校长审批,一周以上报市教科局纪委书记审批,交人事股备案;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校长请事假、病假两天以内由局纪委书记审批,两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六)公假

  校长因公事外出离开z市境内,或副科级以上领导因公事外出离开贵州省境内的,出发前须报告市教科局主要领导。

  (七)续假

  教职工需续请事假、病假的,按以上本条第(一)条办理审批手续。病假必须提供所住医院病理鉴定和主治医师住院意见。

  三、销假

  (一)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学校签署的回校上岗证明按原请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销病假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单(个人支付)”等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单位


财务的扣款凭证。

  (二)凡请假未及时销假的,学校负责督促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一)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请事假15天以内(不含15天)的,待遇发放的标准按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小学相关规定确定。累计超过15天不足一月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高级人才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月(含一月)的,不再享受所有津补贴(含高级人才津贴)和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同时扣发其基本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

  (二)病假的待遇

  1、职工病假2月以内的,扣发待遇的标准由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小学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2、超过2个月(不含2月)至6个月(含6个月)的,不再享受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工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再享受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工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⑶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⑷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请病假被扣发工资后,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从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婚假、产假、公假www.pmceo.com、绝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四)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及福利照发,但途中差旅费自理。

  (五)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三项之和;行政人员的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

  五、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领导批准自行请人顶岗的,以旷工论处。

  (二)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四)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离岗超过十天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纪律责任。

  (六)教职工自称有病但不能提供依据连续三天不上班或一月内累计七天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七)每学期结束后,各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小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报《z市教科系统教职工请假情况登记表》,并公示,作为核查教职工在岗情况和各种考核定格的依据。如在填报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各类假期的年度考核要求

  (一)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七、其他

  (一)已婚女职工在请假期内,必须按规定参加妇检。

  (二)本制度若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八、 本制度从20**年6月1日起执行,原《z市中小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仁教字[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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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考 勤 制 度

  (一)全院实行考勤分级负责制。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职能科室下属班组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行政科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科内人员休假或外出需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备案;全院考勤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二)实行每日考勤,每月汇总1次。考勤统一使用《职工考勤表》,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使用符号要准确,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三)职工原则上积假不超过2天,因特殊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积休3天,超过作主动放弃。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按期归院者;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以上者;

  5、无故不参加院部和科室会议者;

  6、因违法被公检法机关行政拘留、传唤者。

  旷工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理。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 假 制 度

  (一)假期的种类、范围及时间:

  1、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从第2年起,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应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中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凭结婚证可请婚假,假期3天。如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则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不含路程,路程费用自理)。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产假:计划内怀孕者,孕产假时间总共为90天,如产前休假的,产后时间相应缩短。难产、剖腹产、双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则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为1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当日不用不可累计。孕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天数,由人事科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布。按照本院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7、公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办会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有关规定享受。

  8、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员工因有私事确须本人办理而又无积休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最长期限为30天。

  9、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本院医务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方才有效。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调休假:有加班积休的人员才能申请调休(加班以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超出的工作天数则为加班。注:非业务科室人员的加班需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加班),调休不得影响工作,业务科室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连续3天/次,非业务类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1天/次。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先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事科备案。

  2、审批权限: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医务科审批,且符合病休的,由医务科出具病假通知单。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不含2周)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科室负责人需请病假时,由分管领导确定报院长审批。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具体病假时间的,应先出具病假条,注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学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如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院长批准。出院后的病假条"处理意见"应注明住院时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4)探亲假由院长审批。

  (5)孕产假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医疗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中午12时前生产当日报,12时后生产可予次日12时前报;哺乳假原则上不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审批。

  (6)计划生育假须出具有关医疗证明,由计生专管员签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7天由院长审批。

  (8)科室人员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主任或护士长调休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同意。

  (9)院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应事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


导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病假、产假待遇

  (1)、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和60%的岗位津贴;(2)、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聘用工(即临时工)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2、事假待遇: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3、婚、丧、探亲假待遇: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4、哺乳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

  5、计划生育假待遇:15天以内者按日扣绩效工资;1个月及以上者按产假待遇实行。

  6、年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7、调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8、旷工待遇:旷工半天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计发当月50%岗位工资,旷工1天以上停发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已经假期期满未归,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2、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聘用工(临时工)病假达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聘用。

  2、各类假期3天及以上的,包括公休日。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各类假期在发生跨月度时,分别在各个月度内扣发绩效并计连续假期日。

  5、严格按照本制度请假、审批,有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请保胎假者,必须出具由医务科审批的医疗证明单,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7、请假条应提交人事科备案。

篇3: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每学年公共假日:“十·一”七天,“五·一”三天。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如实认真填写《教职工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上班。

  1、事假

  (1)凡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校。三天以内由学校批准,三至七天的假由学区批准。

  (2)每学期累计请假三天以内(含3天)扣除每天课时费。

  (3)教职工因事由学校或学区批准的假,请假手续要齐全,其课时费均必须扣除,课程(包括陪堂)自行安排妥当,班主任安排好班务,工作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准假离校。课时费(每节4元),班主任费每天2元由学校月底发给工作代理人。电话请假者返校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4)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而超假的,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单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按旷工论处。

  2、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两天内由学校审批;三至七天由学区审批。请病假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教育局审批,病假超过一学期的年终不作考核。

  (2)病假工资:七天以内的病假(含7天)除本人按事假一样安排好工作外,学校负责扣除其每天课时费。七天以上两月以内的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近期诊断证明,学校、学区加注意见后在教育局请假,请假期间发给原工资,并由教导处调整其工作。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至六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学期累计事假和病假五天以上者(七天以上的假除外)每天扣除30元,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良好。违反计生政策的,其婚、产假按事假论处。

  附:请假制度补充意见

  1、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得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习、出差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5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0天。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并报学区、教育局审批。已婚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由学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在三至五天内请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7)凡教育局请的病假、婚假、及学校请的丧假,不扣除本人工资。其请假期间的工作由学校教导处安排。

  2、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病假待遇: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工作满十年以上的,www.pmceo.com以给原工资的100%;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④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⑤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2)正常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

  (3)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3、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学校应督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篇4: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10)

  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10)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宁文教体发(1995)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类别

  1、事假

  因事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假在7天以内者,必须持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及药费收据;请假在7天以上(不含7天),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及药费收据,按请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急症及住院者,可先治疗,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婚假

  本人结婚按规定给假3天。

  4、产假

  (1)产假为90天。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5、丧假

  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给假3天,如假期已满,必须继续请假者,按一般事假处理。

  6、教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期间不按事假处理;外出学习(培训)、出差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期间不按事假处理。

  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副校长批准;2—7天的由校长批准。

  2、教职工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报县教体局批准。

  三、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按第一、二条要求经过批准,并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方可离校,因急事或紧急事故来不及请假者,应委托别人代办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条必须交教导处存档备查,不写请假条者,请假视为无效。

  2、假满后必须及时返校销假,恢复工作或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3、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假满前按第一、二条规定回学校申请续假。

  4、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有关证明材料,不得一次请长期病休假。

  四、假期待遇(参考绩效工资方案考勤部分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对旷工人员参考绩效工资方案考勤部分执行)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者。

  2、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课表上课,造成班上无人上课者。

  3、本人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被批准而未到校工作的。

  4、请假到期,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到职接受工作安排的。

  5、学校安排统一加班,无故推诿不按时参加的。

  六、考勤登记由副校长负责,要坚持周小结,月公示(张贴于学校公示栏),并将考勤情况按月汇总交给校长,并存档备查。

  七、教职工请假后,学校对请假事由及时限进行公示(张贴于学校公示栏),工作由教导处协调安排。

  八、说明

  1、一天按照8节课计算。

  2、例会、教研活动及有关专题会议或培训按3节课计算。

  九、本制度从二0**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篇5:中小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4)

  中小学校学生请假销假制度(4)

  一、学生必须在开学前一天到校,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在上课、早操、自习、实习、设计、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含德育课),以实际占用学时计算,每天按9学时计,进行考勤。

  四、学生请假必须有假条,一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内由班主任签字,系批准报学工期部备案;三日以上系同意,学工处批准,报校领导备案(请假条一律用信纸写;病假要有医院医生签字的休息证明)。

  五、学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应在假期前按规定向系或学工处办理请假手续(用电报、挂号信),返校后必须持久有地方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和病历或有关证明到学工处销假,无证明者,按旷课论处。

  六、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急病或紧急事件除外),否则按旷课论处,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

  七、对病假超过四周者,报学工处、教务部作休学处理,休学以一次为限。

  八、凡属旷课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考勤办法》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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