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职工外出进修规定
人民医院职工外出进修的规定
1.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提出派员进修申请,经科教科或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分管院长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制订具体进修目标,填写进修表格。
2.进修申请表送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同意后,进修人员与相关职能部门就进修的要求与任务等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进修人员必须遵守接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院相关职能部门,再由院职能部门与接受单位协商解决。
4.按时按目标要求完成进修计划。
5.进修结束后,由科教科或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进修目标进行考核;并通过业务学习形式传达有关进修信息。在新技术、新项目或科研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可申请进修奖励。
6.如进修接受单位无法提供住宿的,每人补贴300元/月。如接受进修生单位提供住宿,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医院支付。
7.外出进修超过半年的,进修期间可按医院有关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两次;未达半年的,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中途因公回院的,由医院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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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外出参加进修、学术活动管理规定2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加强继续教育学习,又要保证正常医疗工作,发挥有效费用的最大效益,经研究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出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
(1)凡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医、药、护、技师,要求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个人申请报告,经科室签署意见后交科教科(护理系列由护理部),由科教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经科教科、分管院长同意后,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派出进修。
(2)外出进修一年者按规定视为完成每年的25学分。
(二)外出短期培训学习(6个月以下):
(1)凡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医、药、护、技师,因工作需要,进行专科、专项技术培训学习6个月以下者(不含6个月),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个人申请报告,经科室签署意见(护理系列由护理部)后交科教科,由科教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经科教科、分管院长同意,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派出学习。
(2)根据省医会继〔20**〕第073号文件规定:“将培训考核工作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资格的任定,包括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以及其它岗位资格的培训和考核,由个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经科教科、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
(3)外出进修6个月以下至3个月者,按进修基地规定分别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3个月以下者不授予学分。
(三)参加学术会议:
(1)高级职称卫技人员参加省内外Ⅰ类学分的学术会议,限一年一次;中级职称限省内(含上海市),一年一次;初级职称限市内,一年一次。
(2)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服从科室工作需要,在科教科领取审批表,分别由科室(护理系列由护理部)、科教科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出省的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方能外出,外出前均需在科教科登记后方可离院。
(3)学术年会一般由学科带头人参加,参加学术年会的当年一般不再参加其他学术活动。
(4)卫技人员除按规定区域参加学术活动外,费用报销实行包干制,每年标准为:正高级1500元,副高级1200元,中级800元,初级300元,职称按医院聘用时间为准。
(5)卫技人员报销费用标准为每年每人最高限额,包括学术会务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住勤补助费等全部费用,超过部分自理。当年未外出者,节约费用可转下年合并使用,最多不超过二年。但下年费用不得提前使用。重点学科、专科及重点人才、重点人才培养对象超出部分的20%,可以在“135资助经费”和科技立项经费中报销。
(6)报销程序:所有卫技人员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学术活动者,均需出具批准手续,在财务科审差旅费、住宿费及住勤补助费后,在科教科领取“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费用报批表”,经科教科按规定标准审签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报销,一律不得超出规定。
(7)凡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夜大学习的卫技人员均不得影响工作,毕业后持毕业证书及票据,经科教科审签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报销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