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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年休假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公证处年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的对象为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工作年限以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

  二、年休假假期的享受:

  (一)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假期为5天;

  (二)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假期为10天;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假期为15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一)年休假必须当年享受,可集中或分段安排年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相应的年休假期。

  (二)允许公证人员以年休假抵扣病、事假。

  (三)本处安排的疗养不抵扣年休假。

  四、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公证人员非因工作原因,本人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五、自动放弃年休假的,本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报酬,不享受任何补贴,也不跨年享受。

  六、若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在征得年休假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年休对象未休年休假的,可按其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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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供水公司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补充规定

  供水公司关于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补充规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司作为公用服务性行业,生产责任重大、经营任务繁重,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岗位人员逐年缺失严重的现状,现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当月工资只发放工资构成中的前四项,即: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生活补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双薪”。

  三、职工遇重大不可预见事件(天灾人祸、本人及直系亲属重大疾病住院、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需请事假时,经班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内冲抵年休假,不扣发工资和年底“双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与此补充规定相悖的,以本次补充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20**年1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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