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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公司新员工上岗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电器公司新员工上岗制度

  1 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用人制度。各部门或分店需要增加编制人员时,必须由负责人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人员需求表",需求表的内容包括:补充理由、数额、学历要求、岗位等。人力资源部将先行在公司内部调配,如无法调配再考虑外招。需增编的人员需上报总经理审批。

  2 所有新员工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录用上岗。

  3 人力资源部将按公司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即: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填发派遣单或调令,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通知书上所确定的岗位进行安排。如有需要重新安排岗位的需求,需通知人力资源部。

  4 录用的员工必须出具本市户口的人员提供的担保(库工、防损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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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置业顾问上岗培训制度范本

  置业顾问上岗培训制度范本

  1、售楼人员上岗要求

  新招置业顾问需具备前述之置业顾问的"基本素质要求"方可批准聘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绝对不予以录用。所有置业顾问上岗前都需经过全方位培训后,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接待客户,

  3、置业顾问培训周期

  置业顾问被调到新楼盘时,需进行新项目资料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置业顾问分到具体楼盘后,由现场销售经理统一安排培训时间,需经过一至三周的正式培训,才有资格参加现场安排的上岗考核。

  4、置业顾问培训内容

  1)房地产基本知识、包括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营销知识、房地产买卖合同知识、办理按揭常识等;

  2)物业管理知识;

  3)装修材料知识;

  4)本楼盘项目相关资料及销售流程;

  5)每位置业顾问必须对本楼盘周边竞争项目进行踩盘,写出踩盘报告;

  6)销售技巧。

篇3:北京市物业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

  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7月31日

篇4: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篇5:中学志愿者挂牌上岗制度

>  中学志愿者挂牌上岗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平常分别从事镇集清扫、扶助退休教师、公寓楼卫生检查督促、联系团委老师和各社团等日常岗位,各小组由小组长带领,必须佩带上岗证。

  二、小型校园活动时段,抽调一个或者几个小组,团委老师制定临时负责人,搞好服务工作。

  但是也必须佩戴志愿者上岗证。

  三、大型校内外活动期间,各小组组长,到团委办公室,联系具体的活动协助任务。工作起来,既要保量,又要保质,并佩戴志愿者上岗证。

  四、对于表现比较突出的志愿者,小组组长每学期向学校团委上报1--2名,优秀小组组长直接由团委老师直接评选,称号为“优秀志愿者”。

  五、对于功利色彩浓或工作不得力的学生,各小组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否则,使其退出组织。

  六、各志愿者小组每学期开始,要有工作计划;学期末了,要有工作总结,在总结中,注出“优秀自愿者”的姓名。如果没有计划,或者没有总结,则取消该小组优秀资格。

  七、志愿者不得因为工作耽误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没收志愿者上岗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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