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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物业管理小区会所权属和利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5-09-23

  探讨我国物业管理小区会所权属和利用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物业管理小区有关会所、车库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使用的纠纷不断,纠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产权归属界定不清。为此,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奠定了物业管理的财产权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中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在法国称“住宅分层所有权”、德国称“住宅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草案)引入了这一制度,其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条规定实际上采用了目前学界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通说--“三元论”说,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部分组成。草案第76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该条规定了会所的权属问题。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有待商榷。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部分的界定

  会所的权属与利用关涉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分的界定。根据《物权法》(草案)第73条规定,共有部分为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但草案并没有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下定义。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厦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且为区分所有之标的者。”共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之外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从学理上考察,共用部分可以分为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法定共用部分为构造或利用上并无独立性,且为维持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完整以及业主正常使用之必须的部分,如建筑物的走廊、楼道、屋顶、承重墙、基地等。约定共有部分为依照业主公约将某些构造利用上有独立性的建筑物可约定为共用部分,如庭院、独立车库等。此外,对某些不影响生活居住的构造上无固定使用方法的共有部分,经共有人决议,可以设定专有使用权,由特定人专属独占使用,如屋顶广告、外壁招牌、地下室占用等。对由多栋建筑物组成的物业管理小区而言,除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外的小区公共建筑、设施设备及小区的基地使用权等也属于共有部分。

  二、对物业管理小区会所归属的探讨

  由于会所是奢侈之物,在国外(如美国),会所通常在物业管理小区外单独设立,除一些极其豪华的小区外,一般的物业管理小区都无此类设施,即使在设立会所的小区,这些会所均不能对外经营使用,而仅仅为小区内的业主提供服务。所以,世界大多数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美国等)和地区(如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一般没有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立法中规定会所的权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车库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各国立法一般特别规定了车库的权属划分)。那么,会所到底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这一问题颇费思量。从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来看,会所是可以成为专有部分的。但从业主的公共利益考虑,实践中各国或地区一般将会所视为区分所有建筑的共有部分。如我国香港地区在《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的附表1(公用部分)明确将会所列为公用部分(参见该表第14项:会所、健身室、桑拿浴室以及包容健体或休憩设施的处所)。也有学者认为像物业管理用房、会所等商业用房在法律上并非独立物,而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那栋建筑物(或小区)的组成部分,视为业主共有。

  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针对会所权益的明确规定,各地处理此类纠纷的做法不一。目前最权威的关于共有部分的规定是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该条规定,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的共用部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会所的权属,但是实践中基于会所的营利性的性质,且国家规定会所的面积不纳入分摊,目前会所的产权大多被认为归开发商。

  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应当明确将会所纳入到共用部分的范畴,为小区业主共有。理由是:首先,会所作为物业管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其规划设计目的在于为特定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有的会所虽然带有营利性,但对于全体业主来说是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设施。其次,从会所的建设费用来看,其建设成本一般已经被摊付到业主所购买房屋单元的房价中。如果会所的权属归开发商会有损消费者的利益,有失公平。另外,如果按照《物权法》(草案)“有约定,按约定”的规定,那么鉴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居于制定合同的强势地位,那么今后物业管理小区会所的权益势必将全部经过“约定”而归属于开发商,从而有损业主的利益。因此会所的产权明确规定为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全体共有为宜。

  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物业管理小区的会所归开发商所有的事实,法律也不宜“一刀切”,强行规定所有会所均为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果开发商能证明其在售房时声明保留会所的所有权并取得产权证,或能证明该会所的建设造价未计入房屋售价的,开发商可以拥有会所的产权,会所应视为物业管理小区内的专有部门,由开发商承担会所的营业税费以及管理和维修等费用。

  三、对会所权属和利用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对我国物业管理小区会所权属与利用的建议:

  1、《物权法》(草案)第76条应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会所、车库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除开发商能证明其在售房时声明保留会所的所有权并取得产权证,或能证明该会所的建设造价未计入房屋售价的外,归业主共有”。删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

  2、在《物权法》(草案)中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定义,并增加法定共有部分、约定专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的概念(参见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这就意味着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区分所有建筑的非法定共有部分经约定授予他人使用,也可将区分所有建筑的专有部分经约定供共同使用。此项规定可以有效地缓解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利益矛盾。业主为了充分发挥会所的效用,可以决议将属于共有部分的会所指定给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专用,也可规定在不增加业主负担和影响业主生活的情况下可适当对外经营,经营收入一部分用来弥补会所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当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有损业主利益时,业主可以决议收回专用权。

  3、对于所有权归开发商的会所,有关法律还应对其进行限定,如规定开发商对会所的转让、变更、处置、使用必须体现会所的配套服务功能,不能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性质,不能抵押;会所出售或出租时,小区业主享有优先购买和租赁权等。对于“会所改规划”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已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因此,开发商随意变更会所规划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管。

  4、从会所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会所是物业管理小区品位的一种象征,是开发商销售策划的一部分,但是在实践中真正经营效益好的会所不多,因此对一般物业管理小区来说建设会所有过于浪费、奢侈的嫌疑。有关法律应明确普通住宅小区不应当设立供对外经营用的会所(豪华物业管理小区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即使开发商要建也应当单独立项,在物业管理小区红线范围外进行开发建设。这样今后就能有效地避免有关会所的产权纠纷。

  文/王鉴非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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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会所服务培训讲义

  物业会所服务培训讲义

  会所是指能给人们提供健康、娱乐、沟通交流的场所。它所提供的活动内容包括康体活动、娱乐活动、消闲活动、文艺活动、美容活动等。我们这里所说的会所主要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完善服务项目为目的,为适应整个物业规划的需要而设立的住宅小区和综合大厦所属的会所。会所的经营主要有会员制和多方位经营两种方式。

  1、健身房服务工作程序

  (1)健身房服务员主要职责

  1)仪表整洁,身体健康,具备较好的会话能力。

  2)营业前做好一切准备正作,使各种运动器材保持整洁。

  3)熟练掌握各种健身器材的功能,主动、热情介绍各种器具、器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初来的客人如有要求,可进行示范操练。

  5)以减肥为目的的客人,可提示其先量好体重,以便今后比较。

  6)负责健身房的日常清洁工作。

  7)观察和控制营业现场,确保客人安全,引导客人按规则操作。

  8)负责健身器材的检查、保养、报修工作,控制管理好电视机、音响系统、灯光。

  (2)准备工作

  1)上岗前应先做自我检查,做到仪容仪表端庄、整洁,符合工作要求。

  2)健身房整体环境应美观、整洁、舒适、空气清新。开启空调,室内温度保持在18~22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60%左右;新风量不低于40平方米/人/小时。打开照明灯,室内采光均匀,符合照明规定,光照度为80~120勒克斯。打开音响设备,调试背景音乐效果。

  3)检查各种健身器械是否完好,锁扣和传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4)做好健身房、休息区、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的清洁卫生工作。保养、清洁器械并摆放整齐。

  5)准备好为客人服务的各种用品,如纯净水、纸杯、毛巾等。

  (3)接待服务工作

  1)面带微笑,主动迎候客人,核对票券、会员卡,做好登记。向客人发放更衣柜钥匙和毛巾等用品。

  2)客人更衣完毕,服务员主动迎候,征询客人要求,介绍各种健身项目,主动讲清要领并适时做示范。

  3)细心观察场内情况,及时提醒客人应注意的事项,当客人变更运动姿势或加大运动量时,服务员应先检查锁扣是否已插牢,必要时需为客人换挡。

  4)对不熟悉器械的客人,服务员要热诚服务、耐心指导,必要时要以身示范。

  5)如客人需要,在其运动时可播放符合其节奏的音乐,运动间隙时,服务员要主动递上毛巾,并为其提供饮料服务。

  6)如客人希望做长期、系列的健身运动,服务员可按照客人的要求为其制定健身计划,并为客人做好每次健身记录。

  7)当客人示意结账时,服务员要主动上前将账单递送给客人。

  8)客人更衣完毕结账前,应主动征求客人意见,并及时汇报给领班。

  (4)整理工作

  1)客人离别时要主动提醒客人不要忘记随身物品,并帮助客人穿戴好衣帽。

  2)送客人至门口并礼貌向客人道别。

  3) 及时清扫场地并整理物品;将使用过的毛巾送洗衣房,更换洁净毛巾放人消毒箱消毒,做好再次迎客的准备。

  (5)健身房服务的注意事项

  1)经常注意健身房的环境卫生,每天要用干布将器械擦拭一次。

  2)客用品要经常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播病菌。

  3)为了避免客人出现意外,运动前应提醒客人做些准备活动。

  4)要随时关注客人在运动过程中的安全,加强巡视,观察动态。

  5)要注意关心运动后宾客,特别是老年人和儿童的感受,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既要使客人尽兴,又要以预防为主,不能发生意外事故。

  6)如有客人发生意外,服务员不可大喊大叫,而应采取果断措施,一边就地施行抢救,一边由其他服务员通知领导、医生。必要时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将病伤者送到医院救治。

  2、游泳池服务工作程序

  (1)泳池服务员及救生员岗位职责

  1)着装整洁,待客热情。

  2)严格执行游泳池规定,维持场地秩序,礼貌劝阻泳客违反规则的行为和非泳客进入泳区游玩、拍照。

  3)引领客人,指导客人做好入池前的准备工作。

  4)熟练掌握池水净化工作,注意观察池水变化,按规定定时化验水质并根据化验数据对泳池水质进行处理。保持池水清澈、透明、无杂质、无沉淀物、无青苔。

  5)负责场地清洁卫生和净化物品及工具的保管。

  6)负责为客人提供饮料和其他服务。

  7)负责保管与销售泳衣、泳帽和其他用品,并做好盘点核算工作。

  8)有高度的安全意识,监视游泳池的动向,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有熟练的水中救生和人工呼吸抢救技术,坚守岗位,人不离池,思想集中,反应灵活,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抢救,确保泳客的生命安全。

  (2)准备工作

  1)仪表整洁,做好准备,准时上岗,并查看交班日记。

  2)在营业前,做好水温、水质、室温的测量与登记。游泳池水温一般保持在26~28度;进行水质化验,余氯值控制在0、4~0、6毫克/ 升,PH值在6、5~8、5之间,尿素含量不超过3、5毫克/ 升,大肠菌群不超过18个/升。根据化验情况合理投放氰酸钠和明矾,开启水循环过滤泵,对池水消毒一小时左右。为保持水质的纯净、卫生,用水下吸尘器清除水底沉积物。冲洗消毒浸脚池,并换好消毒药水。

  3)做好更衣室及游泳池的清洁卫生。用消毒液按1:200比例对水、池边座椅、茶几等进行消毒。

  (3)接待服务工作

  1)客人到来时,敬语问候,准确记录客人姓名、到达时间、更衣柜号码。

  2)对初来的客人应当介绍游泳池各方位水的深浅程度。

  3)要求客人进入游泳池区域前先冲淋,并经过消毒浸脚池。

  4)做好场地巡视,如果发现有溺水者时,应尽力抢救。

  5)客人休息时,适时提供酒水、饮料服务。

  (4)结束工作

  1)客人游泳结束后离开时,收回更衣柜钥匙,将客人送至门口,并欢迎下次光临

  2)清扫岗位卫生,吸池底沉淀物,打捞水中杂质,保证地面无垃圾,台椅摆放整齐

  3)关掉所有的电源,安全检查后,锁好门窗。

  (5)注意事项

  1)劝阻客人穿泳衣进入大厅或携带玻璃物品进入游泳池。

  2)劝阻客人在池边酗酒、奔跑。

  3)发现有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者,劝阻入池。

  4)提醒客人不要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维护公共卫生。

  3、棋牌室服务工作程序

  (1)棋牌室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1)穿着规范、整洁,能讲解各种棋牌运动规则及使用方法,必要时能为客人示范。

  2)负责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卫生,提供良好的娱乐环境。

  3)经常对棋牌室的各种器具、用品进行保养,随时准备供客人使用。

  4)营业前仔细检查各类设备设施,清洁好器械、家具,准备好纸笔供客人记分使用。

  5)主动询问客人需求,提供客人所需娱乐的棋牌。当客人娱乐完后,立即清点棋牌,将棋牌放入盒内,整理好,准备为下一位客人提供服务。

  6)主动做好巡查工作,发现设备故障,立即维修或报修。

  7)主动询问客人,及时向客人提供饮料服务。

  8)营业结束后,做好场地清理工作,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2)准备工作

  1)棋牌室要做好预订服务,接待要主动、热情;电话预约工作要细致,准确记录客人姓名、电话、使用时间,然后复述清楚,以便确认。

  2)按规定着装,佩带好胸卡,仪表仪容整洁大方。

  3)营业前整理好棋牌室及搞好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

  4)认真细致检查棋牌室的设备、用品和娱具,保持各种设备完好。

  (3)接待工作

  1)当客人进入棋牌室时,主动向客人问候,为客人办理收取押金、计时开单等手续。

  2)为客人打开房间,迅速准备好棋牌用具。

  3)为客人提供酒水饮料、食品快餐服务,并定时清理房间、倒烟灰缸

  4)每10分钟巡查1次房间,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其他服务。

  (4)结束工作

  1)棋牌游戏结束后,结账速度要快。账单开具要准确,账款当面点清,并向客人致谢,欢迎客人再次关光临。

  2)客人离开后要及时清理房间,检查设施物品,准备下次使用。

  [阅读资料] 游泳救护术

  游泳中遇到意外事故时,要沉着、冷静,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自我救护,实在不行时,发出呼救信号,以便及时得到同伴或救护员的帮助与救护。

  1、水中抽筋自救法

  抽筋的主要部位是小腿和大腿,有时手指、脚趾及胃部等部位也会发生。抽筋原因主要是下水前没有做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充分,www、fdcew、com身体各器官及肌肉组织没活动开,下水后突然做剧烈动作,或因水凉刺激肌肉突然收缩而出现抽筋。游泳时间长,过分疲劳及体力消耗过多,肌体大量散热、或精神紧张或游泳动作不协调等情况也会出现抽筋。发生抽筋时,千万不要惊慌,要保持镇静,停止游动,仰面浮于水面,根据不同部位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自救。

  1)若因水温过低而疲劳产生小腿抽筋,则可使身体成仰卧姿势。用手握住抽筋腿的脚趾,用力向上拉,使抽筋腿伸直,并用另一腿踩水,另一手划水,帮助身体上浮,这样连续多次即可恢复正常。上岸后用中、食指尖掐进承山穴或委中穴,进行按摩。

  2)大腿抽筋时,吸一口气,仰卧水面,弯屈抽筋腿的膝关节,然后用两手抱住小腿用力使它贴紧大腿,然后用力向前伸直,反复几次即可。

  3)两手抽筋时,应迅速握紧拳头,再用力伸直,反复多次,直至复原。如单手抽筋,除做上述动作外,可按摩合谷穴、内关穴、外关穴。

  4)上腹部肌肉抽筋,可掐中脘穴(在脐上四寸),配合掐足三里穴,还可仰卧水里,把双腿向腹壁弯收,再行伸直,重复几次。

  抽过筋后,改用别种游姿游回岸边。如果不得不仍用同一游姿,就要提防再次抽筋。

  2、救护溺水者

  抢救溺水者时不要为控水而浪费时间,重要的是立即做人工呼吸;由于溺水后容易出现肺水肿或肺部感染,所以获救后须送医院进一步治疗。

  1)救护溺水者时必须用救生圈、球或木板等辅助器具,除专职救生员外,即使会游泳的人也不要徒手接近溺水者。

  2)溺水者获救后,应立即检查其呼吸、心跳。如呼吸停止,应马上做人工呼吸。

  3)如果溺水者喝入大量的水,可在其意识清醒时,用膝盖抵住其背部,一手托住上腹部,另一手扒开其口,或救护者单腿跪着,让溺水者脸朝下伏于膝盖上吐水。

篇3:物业管理处会所、会馆员工转正试题

  物业管理处会所、会馆员工转正试题

  姓名:______成绩:______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8分)

  1、公司的服务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的质量方针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文明礼貌用语的问候语有______,欢迎语有______,道歉语有______,祝贺语______有,告别语有______。

  4、文明礼貌中的五声服务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在工作中,待人要______、______,不得______,不______、______,在工作时间______,严禁在工作期间与______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洒吧消费的客人只有少数未离去,应当将电源、空调关闭。()

  2、救生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作风正派,助人为乐,待客热情,文明礼貌。()

  3、收款人员在工作期间可以带私款上岗。()

  4、客人进入蒸汽浴后,服务人员可以离开。()

  5、在会馆里对追逐打闹的客人应给予批评教育。()

  6、一个不犯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人不是一个职业道行高尚的人。()

  7、营业结束后,应关闭所有设备开关,锁好门窗。()

  8、工作人员下班后不得离开工作区域。()

  9、救生圈应放在专柜里,待需要时再领用。()

  10、有熟人或同事到会馆玩,可以免费。()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什么?

  2、健身室,球艺室服务员岗位职责是什么?写出溺水者抢救规程。(任选一问)

  3、公司的质量目标是什么?

  四、简述题:(12分)

  如何才是一名合格的服务人员?

篇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7)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 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篇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修正)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修正)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修正本)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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