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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合同(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17

  出口代理合同(二)

  甲方(出口货物供货人):_________

  乙方(出口代理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代理协议的订立:

  (一)乙方代理甲方出口的货物的状况:

  1.品名: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规格: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

  6.成交条件: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在_________网上交易平台上与外商成交的条件为准。

  (二)代理协议的形式: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否则不发生效力。

  (三)甲方义务: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对本协议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四)乙方义务:1.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对外销合同承担的义务:

  (1)接受乙方现采用的商品外销标准正本合同的固定条款。承认乙方代表甲方承担这些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收到乙方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出口货物:

  (1)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3)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协议约定的全部货物运到_________。

  3.费用:(1)承担乙方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交付。

  (二)乙方义务:

  1.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并对外议付。

  3.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若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港口当局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纳税、商检、发运等有关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需向乙方给付总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的损失,甲方还需向乙方补足不足部分的损失。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使乙方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在甲方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乙方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第四条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双方需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附加条款: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出口合同(样式一)

  出口合同(样式一)

  卖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按fob值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篇3: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合同(3)

  交通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合同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______________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贷款用途和金额

  1.1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______________与进口商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______________项目,购买______________设备。

  1.2贷款总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为商务合同金额的_______%。

  (2)用于付给_______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

  (3)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提款条件

  2.1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提款期从______________开始,至______________截止,过期______________

  3.3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

  3.4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贷款按_______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_______%即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_______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承诺费费率为_______%。承诺费自_______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_______每_______个月计付一次。

  4.4管理费率为_______%。管理费自_______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本贷款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本贷款还期为_______年,每_______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_______次还清。还款期从____________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_______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_______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5.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6.1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帐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帐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帐户的资金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和处罚

  7.1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_______%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生效及其它

  8.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______________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通知你方:你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出口商第_____笔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自本通知书发出时止,你方提款,计付息情况如下:

  一、提款情况

  币种:__________

  提款序号提款日期提款金额累计提款金额第一次*年*月*日第二次*年*月*日第三次*年*月*日第四次*年*月*日第五次*年*月*日

  二、还款期以前利息计付情况

  年利率为: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付息序号

  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累计付息金额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

  其他事项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还款通知书

  借款方:__________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现通知你方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还款期利息的日期、金额如下: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

  币种:__________

  序号还本付息日期本金利息本息合计12345678910111213合计

  其他事项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出口贸易合同(4篇)

  20**出口贸易合同(4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拟出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出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进出口贸易合同]20**出口贸易合同(2)

  本合同由abc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yz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于19**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数量:2台。

  1.3价格:

  **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日开始支付。

  1.5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检验:

  1.8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数量:

  铡丝绳每年**米。

  2.3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

  乙方:

  [出口贸易合同范本20**出口贸易合同(3)

  卖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

  %按fob值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活畜出口贸易合同20**出口贸易合同(4)

  协议甲方:________

  出口企业________

  协议乙方:________

  代理机构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港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香港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香港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香港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在原定发货日期前十五天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港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并做好甲方所供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评定工作。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港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假售定的办法与甲方结算。

  (一)假售定:由乙方为甲方设立帐户,每月二十日之前将下月各有关商品结汇价格通知甲方。甲方根据结汇价格制定发票,乙方按发票结汇。

  (二)乙方制定结汇价格的主要依据是:

  1.甲方有关商品当月的市场卖价;

  2.甲方有关商品的质规情况;

  3.预计下月的卖价;

  4.港段的销售费用;

  5.乙方为甲方所设帐户的盈亏情况。

  其中港段的主要销售费用及标准是:

  中旅理货费:

  运杂费:

  铁路起卸费:

  港段驳运费:

  押卡管理费:

  代销栏佣金:

  乙方代理佣金:

  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商定并在协议中列明)

  (三)结汇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齐全、正确的单证和发票后,在3-5个工作日内结汇给甲方。

  七、其它

  (一)根据到货商品的质规情况、销售情况,乙方应整理好甲方每批到货的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重量、销售价格、良比率、残次、死亡等情况并定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通报甲方。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个别批次的有关质量、销售情况。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的质规等问题。

  (二)当港段销售费用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本协议中原来的费用标准。

  (三)如需调整代理佣金,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香港市场的行情及客商对其所供商品的反映;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香港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商品的货源、生产、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乙方也可根据需要到货源地实际考察。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活畜的出口和销售工作。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外经贸部贸管司、广办)备案。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汇民一(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年5月16日,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氏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了《施工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之隶属关系,并负责将甲方承接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要求严格执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人民币(下同)105元/

平方米。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单价一次性包定不作调整。凭施工签证单、工程变更单和竣工验收单在工程竣工时进行结算。”

合同还约定,“甲、乙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收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且业主方在没有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支付:不付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工程竣工决算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半年)。上述合同签订后,袋氏公司陆续将“兰州金川科技园5,000吨镍合金拉丝”h-982环氧树脂砂浆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兰州金川金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车间”环氧地坪修补裂缝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甘肃兰州榆中县金川科技园高纯车间”环氧自流地坪工程(以下简称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金川集团电缆厂环氧树脂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金川电解铜厂防腐地坪工程(以下简称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等五工程交由兴新公司施工。**年7月12日,袋氏公司向兴新公司支付了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款600,000元。**年6月14日、7月16日、12月4日,袋氏公司向兴新公司支付了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款,共计513,800元。**年7月4日、9月27日,袋氏公司又向兴新公司支付了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的工程款180,154元。**年7月11日,袋氏公司向兴新公司发函,要求兴新公司于**年7月17日安排前往金川集团电缆厂就与其公司共同制作的环氧砂浆地坪向金川集团电缆厂进行竣工交付及验收事宜。兴新公司接函后,向袋氏公司发送了《工作函紧急回函》称,应由袋氏公司承担竣工交付验收事宜;业主方已使用,故工程已可视为验收合格;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一年多,超过合同约定的半年保修期,故袋氏公司应支付工程余款。

原审另查明,

**年10月17日,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兴新公司制作的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加盖“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金川科技园项目部”印章,王杰等人作为建设单位验收人进行签字确认,上述单证载明工程量为605.46平方米。**年5月30日,王杰在兴新公司制作的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的“验收意见”栏中作为预算组人员签字并书写了“经现场实量:地坪漆为5,919平方米,踢脚为27.16平方米,黄色引道线145.6平方米属实。”同时,王杰还另行向兴新公司出具了上述工程量的清单。**年8月26日,王杰又向兴新公司出具了对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核对工程量的清单,载明工程量为5,375平方米。经核对,上述有王杰在验收单等材料中签字核对兴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共计为12,072.22平方米。兴新公司施工的上述五工程中未经王杰签字核对工程量的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袋氏公司已付工程款180,154元,兴新公司认为工程量为1,823.84平方米,尚欠11,349.20元。

原审又查明,**年8月11日,兴新公司、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进行的谈话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兴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提出的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以及存在兴新公司未承建12,000平方米的施工工程,致使兴新公司材料损失等事实未表异议,但其认为系受胁迫。

原审审理中,兴新公司要求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98,210元及**年8月至今利息17,482.12元;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项目赔偿款70,250元。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施工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故双方均应恪守。如兴新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袋氏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对兴新公司承建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等五个工程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于工程是否经验收和各工程的工程量问题,产生较大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兴新公司递交的其中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王杰不仅作为建设方的验收人进行了签字,且建设单位也加盖了“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兰州金川科技园项目部”印章,故应认定为该工程已经验收,由此也可推定王杰系具有验收工程和核对工程量职责的建设方工作人员,因此,由建设方工作人员王杰签字认可工程量的另外两工程,即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应视为已竣工验收,工程量也已经确认,故上述三工程中,袋氏公司尚欠工程余款合计为153,783.10元。对于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结算问题,由于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年8月11日的录音资料真实性没有异议,故予以认定,其认为系受胁迫的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该证据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兴新公司要求结算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工程量未表异议,故其理应支付该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计33,078.15元。对于金川电缆厂地坪工程的结算问题,兴新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袋氏公司亦不予认可,故难以支持。对于兴新公司主张袋氏公司未将部分工程交由其施工,造成材料、运费损失,法院认为,虽然袋氏公司在录音资料中陈述存在该事实,但兴新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材料系用于涉讼工程和由于未利用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法院也难以核实,故对兴新公司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诉请,不予支持。另外,审理中,袋氏公司认为兴新公司应开具给其工程款发票的意见,因其未提出反诉诉请,故可另行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判决:一、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86,861.25元;二、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偿付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分别以本金63,573.30元计自**年4月18日始、以本金39,634.80元计自**年11月23日始、以本金50,575元计自**年2月28日始,均至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钱款履行日止,按中华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三、驳回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计2,267.50元,由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67.50元,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判决后,袋氏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袋氏公司与兴新公司的实际结算单价为100元/平方米,而不是合同约定的105元/平方米,故不存在袋氏公司再支付兴新公司工程款的问题。关于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因该工程无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袋氏公司也未认可,故原审判定袋氏公司支付兴新公司该工程款项33,078.15元缺乏依据。由此,袋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兴新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兴新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应按105元/平方米单价结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同意袋氏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兴新公司制作的前述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工程量为605.46平方米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年10月17日。**年5月30日兴新公司制作的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竣工日期为**年5月22日。继**年8月26日王杰向兴新公司出具了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量为5,375平方米的清单后,**年8月27日,建设方项目经理孙申基签收了由兴新公司制作的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该表载明的施工面积为5,375平方米,竣工日期为**年8月27日。

二审审理中,袋氏公司提供了两份证据材料。一份是建设方工作人员王杰于**年9月27日出具的说明,载明“高纯金属生产车间环氧地坪漆现场实际核对工程量为5,198平方米。注明:**年8月26日单据地坪漆面积作废,以此为准。”袋氏公司提供该份证据旨在证明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结算面积应以此份说明中载明的5,198平方米计算,而不应以**年8月26日王杰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5,375平方米进行计算。对此,兴新公司认为其制作的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已经建设方项目经理孙申基认可,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袋氏公司另提供了一份金川镍钻新产品公司生产科于**年2月10日出具的《镍钻新产品公司800吨/年铜粉厂房自流坪地面质量问题的反馈》,载明:“我公司800吨/年电积铜粉厂房环氧自流坪,有几个方面问题:1、抗砸性能及耐磨性上不足。如表面砸痕、破损、擦伤等。2、抗腐蚀性能上,尤其耐硫酸根离子-so4腐蚀较差一些。如:掉色、起鼓、脱皮翘起等。3、抗老化性能差:如掉色、变脆等。以上方面说明,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的自流坪不适应我公司镍钻新产品公司800吨/年铜粉厂房环境。故,建议暂不予付款。”袋氏公司提供该份证据旨在证明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因质量问题未经建设方认可,故兴新公司无权要求结算工程款。兴新公司对该份证据认为,袋氏公司在原审时对该问题从未提出,从该份证据出具的时间可以看出是为应付二审而出具,故不予认可。

二审中,袋氏公司对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存在315.03平方米的工程量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建设方不认可该工程质量也不与袋氏公司结算,故兴新公司无权要求结算该工程款。

另兴新公司在二审中表示就系争工程余款的利息同意从**年9月28日起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系争工程单价应以100元/平方米还是105元/平方米为准进行结算?2、系争工程的结算面积应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袋氏公司与兴新公司签订的《施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结算单价为105元/平方米,而袋氏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工程单价由105元/平方米变更为100元/平方米达成合意,故原审法院以105元/平方米作为系争工程的结算单价并无不当,对袋氏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争议焦点2。对有建设方相关人员认可的工程总量12,072.22平方米,即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605.46平方米、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6,091.76平方米、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5,375平方米。袋氏公司对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的面积没有异议,但认为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系修补工程,不应按照结算单价的全价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袋氏公司与兴新公司的合同中并未对修补工程的单价作出特别约定,故袋氏公司该异议不能成立。另袋氏公司对5,375平方米的施工面积提出异议,认为应按照其二审时提供的建设方工作人员王杰于**年9月27日出具的说明中载明的5,198平方米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兴新公司提供的**年8月26日王杰出具的说明中载明的5,375平方米工程量在次日兴新公司制作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中得到了兴新公司及建设方项目经理孙申基的共同确认,而前述的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也都是同时得到兴新公司与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即使王杰**年9月27日出具的这份说明是针对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的工程量,但此系王杰单方出具,其并未对两份说明中工程量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故不足以******年8月27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表》中载明的工程量,故对袋氏公司该异议本院亦不予采纳。由此,原审法院对有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12,072.22平方米按单价10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价款合计1,267,583.10元,扣除该部分工程量已付工程款600,000+513,800=1,113,800元,认定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余款为1,267,583.10-1,113,800=153,783.10元正确。

对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的问题,袋氏公司认为对该工程量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工程未经验收,建设方不认可该工程质量而不予结算,故其也不同意与兴新公司结算。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兴新公司未提供建设方或袋氏公司接收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的相关依据,但根据袋氏公司二审时提供的《镍钻新产品公司800吨/年铜粉厂房自流坪地面质量问题的反馈》至少可以看出业主系使用了该工程后才发现相关质量问题,由此可以证明系争工程已在业主的控制之下,故兴新公司要求结算该工程款依法有据,现袋氏公司对结算面积315.03平方米没有异议,故原审以此为准计算该工程款33,078.15元亦无不当。对袋氏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建设方未与其结算故其也不与兴新公司结算的主张,本院认为,袋氏公司与建设方的结算并不妨碍兴新公司与袋氏公司的结算,如工程质量确有问题,袋氏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由此,原审判决袋氏公司支付兴新公司金川金属公司地坪工程、金川科技园地坪工程、兰州科技园地坪工程、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工程款合计153,783.10+33,078.15=186,861.2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对工程款的利息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判决第二项是针对有建设方确认工程量的工程余款153,783.10元的利息,而不涉及金川电解铜厂地坪工程款33,078.15元。其次,二审中兴新公司同意系争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为**年9月28日,此系兴新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153,783.10元工程款涉及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别为**年10月17日、**年5月22日、**年8月27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应在保修期即竣工之日起半年满后付清,而**年9月28日均在三项工程的最后付款期之后,故本院采纳兴新公司自认的该利息起算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汇民一(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汇民一(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兴新防水防腐装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3,783.10元为本金、自**年

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元,由上诉人上海袋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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