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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11-27

  化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

  教学用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是保障教学科研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搞好危险化学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第442号国务院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条例,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源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清单详见《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三、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申购和提运

  1、申请购置化学危险品,需在计划申请单上加盖公章,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审批签字,对于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同时要有校长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方由学校统一采购。

  2、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购置,运输的规定进行操作,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应专车提运。

  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和保存:

  1、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要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员负责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实验中心主任是各实验室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使用或保存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对爆炸品、剧毒品等,要由两人共同保管,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所保管的危险品性质和特点。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

  3、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仓储范围内严禁烟火。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保管人员实施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各存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防疫站,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4、严格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对特殊管理药品要有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和两个领用人一起签字,原则上限领一次用量。必须多领的,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库;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严加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5、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旧棉沙,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6、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系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化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检验,防止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7、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安全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8、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主管领导都应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分别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www.pmceo.Com

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国家级实验示范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水利与环境学院国家级实验示范教学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进行专柜保管,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即“五双”制度。保管人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和教师科研项目使用,一律不准私人借用。

  四、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并登记。

  五、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监督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六、本科生因学习研究需要领用危化品,需填写《危化品领用申请表》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科研团队所需危化品在采购后由学院实验室统一保管并监督使用,研究生领用时填写《危化品领用申请表》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七、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要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八、危险化学品的废液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收,并统一处理。

  九、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篇3: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 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局备案。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

  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

  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

  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

  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部门接收,*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报告,请求社会援助。

  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生产科统一公布。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与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三、储存与保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

  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

  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

  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

  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

  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装卸与运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五、报废与销毁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六、 附 则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制度1

  1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校长负总责,学校分管校长和相关人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的责任。

  2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实行用量登记。

  3专管人员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贮存、防护及发生意外和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4设置危险化学品明细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专管人员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做到账目清楚完整,账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书面报告。

  5危险化学品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记录,应把危险化学品室列为节假日值班重点防范区。

  6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实验操作要求,实验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师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经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领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送还,登记并妥善保管。

  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实验产生或残存的废气、废液、废渣,应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存留、释放,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8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应迅速采取妥当措施排除,并及时向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组)负责人、校长报告直至向当地*、卫生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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