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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废弃物管理办法(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9-08

  公司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制定的环境方针有效贯彻实施,控制施工、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废弃物品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负责公司有关废弃物管理、处置。负责工程项目施工中废弃物的管理、处置的监督、检查。

  3.2 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废弃物的管理、处置的监督、检查。

  3.3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单位范围废弃物的管理、处置。

  3.4 各部门配合安全生产部、综合办公室实施对废弃物的管理、处置。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的分类

  4.1.1根据公司实际活动情况,废弃物分为:

  a) 固体类废弃物;

  b) 液体类废弃物;

  c) 气体类废弃物。

  4.1.2 废弃物按影响程度分为三类

  a) 危险废弃物按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确认;

  b) 可回收废弃物,如纸张、旧书刊、旧报纸等;

  c)一般性废弃物,包括不可回收的和生活垃圾。

  4.2 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4.2.1 废气排放

  4.2.1.1 项目部使用的柴油发电机使用O#柴油,由采购员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产品。

  4.2.1.2 公司,项目部自备车辆每年定期对尾气排放进行监测,使用无铅汽油,确保汽车尾气排放符合《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4.2.2 废水排放

  4.2.2.1 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化学品的使用,禁止直接倾倒化学品和成分不明的液体。

  4.2.2.2 项目部施工生产中的废水汇入附近污水管网。

  4.2.2.3 汽车用电瓶的废液、废机油等禁止直接倾倒。施工废水排放执行《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3 废弃物的处置

  4.3.1 公司办公区和项目部应根据废弃物的类别设置垃圾箱(桶),放置于各办公和生产区域,或指定堆放场所,各部门按废弃物处理清单处置要求执行。

  4.3.2 放置废弃物的容器或堆放场地要有明显标识:

  a.)对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品要对放置的容器加盖,防止因雨、风、热等原因而引起的再次污染;

  b)放置危险废污物的容器(如废胶水罐、油漆桶等),要有特别的标识,以防止该废弃物的泄露、蒸发和防止与其他废弃物混淆。

  4.3.3 各部门、项目部应将废弃物按类投入指定容器内,禁止乱投乱放。放置非危险品的容器,严禁投放危险废弃物。

  4.3.4 一般废弃物指定专人外运处置。

  4.3.5 危险废弃物由相关部门设置专门场地保管,定期交予有资质的部门处置。处置危险废弃物的承包方必须出示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废弃物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应与承包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保证承包方按规定处置废弃物。

  4.3.6 施工项目中废弃物以及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在施工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处置的方式和责任方。安全生产部定期进行检查。

  4.3.7 安全生产部要定期对处置废弃物的承包方进行资格确认,确认其合法性。

  5. 相关文件

  5.1 《管理手册》 BHJG/SCD—20**

  5.2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BHJJG/C*D13—20**

  5.2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BHJG/GCD24—20**

  6.1《体系运行检查表》 ( 采用《管理体系自查管理办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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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6)

  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环卫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区县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的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督促成员单位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第九条 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收运经营协议应当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确定本市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接受公众监督。

  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新产生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完成申报工作。

  连锁经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商业中心等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统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纳入名录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约定收运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收集容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对产生的含油废水实施油水分离,油水分离出的放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收运。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类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处置;

  (二)保持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三)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企业,不得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以及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收运经营协议、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使用标识统一、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并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收运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三)按照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并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完整记录收运情况;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六条 专项收运的废弃食用油脂需要临时贮存的,贮存场所、设施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配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约定和技术规范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利用,贮存和处置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和产品流向等事项,并定期向环卫部门报送;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经营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在交付和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环卫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举报、餐厨废弃物处置以及相关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等信息。

  环卫部门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需要,协调公安、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环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纳入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名录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收运服务协议;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以及收运经营协议、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未使用统一标识、装有行驶监控系统的密闭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

  (三)未按照实际价值收购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电子监控系统;

  (三)未按照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洒漏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环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施行。

篇3: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9)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0号

  《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月3日

  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总和。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开展和支持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费用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餐厨废弃物的处置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餐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二)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或者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

  (三)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四)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五)按照规定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的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输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废弃物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化运输,整洁和完好,运输途中不得丢弃、遗撒。

  (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处置等情况,并按照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统计数据和报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实施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及其相关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息档案,建立餐厨废弃物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保证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二)未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

  (三)未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

  (三)未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的,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五)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环境整洁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七)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统计数据和报表的;

  (八)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其他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区,包括本市市辖各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和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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