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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辖区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28

  物业辖区安全管理规定

  1.0目的

  1.1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搞好劳动保护,使员工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从事各项活动,确保顾客安全;

  1.2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及所管辖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消防管理和在物业维护维养中的生产安全管理。

  3.0职责

  3.1各部门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2各管理处维修人员按照各类设备的维养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3.3各管理处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公司管理部。

  3.4各管理处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组织定期培训。

  4.0程序

  4.1定义

  安全管理:指在公司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安全管理包括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

  4.2安全教育与培训

  4.2.1新员工岗前培训应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4.2.2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宣传工作,不仅使每位员工树立牢固的"安全第一"意识,安全技能不断提高,而且使顾客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得到根本提高,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4.2.3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对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法规要求的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驾驶员、电梯维修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4.2.4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和技能培训;

  4.3落实安全责任制

  4.3.1安全责任制应在每年初公司与各管理处签定的目标责任经营书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目标。各管理处负责人应按照《消防管理规定》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度。

  4.3.2各管理处相关人员每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并跟踪落实,填写《不合格报告》报管理处负责人,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执行。

  4.3.3对外包工程,凡涉及到施工安全的,在合同里都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或单独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有专人监督落实。

  4.3.4公司管理部每月在周检中对管理处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纠正,下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定方案落实整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重新出现。

  4.4完善安全档案。各管理处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大厦、住宅区、出租房屋等安全档案(档案包括:消防施工图、安全消防竣工图、消防记录、消防更换清单、安全检查记录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等)。

  4.5突发事件处理  详见《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5.0相关文件和记录

  a)《消防管理规定》

  b)《不合格报告》

  c)《整改通知单》

  d)《护卫员岗位职责》

  e)《门岗护卫员工作规程》

  f)《巡逻岗护卫员工作规程》

  g)《护卫员工作考核标准》

  h)《突发事件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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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清洁安全管理规定

清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中心保洁员。

  3职责:

  3.1服务中心经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3.2环境事务主管具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4内容:

  4.1清洁安全管理机构:

  4.1.1服务中心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4.1.2环境事务主管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清洁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对日常清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2日常清洁安全要求:

  4.2.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4.2.2清洁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4.2.3清洁人员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4.2.4清洁人员不得私自拔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事故,当需要清洁带电物体时,须确定电源已关或须有电工在场,方可进行。

  4.2.5清洁人员必须熟悉有害药水(浓盐酸等)的使用和防护,严禁用手直接接触。

  4.2.6清洁人员应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

  4.3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4.3.1高空作业需由保洁主管统一计划安排,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作业时需安排专人监护,并做好作业范围标示。使用2m以上人字梯时需要2人扶助梯子。

  4.3.2气候条件:高空作业必须在良好的气候条件下进行,在作业前,要掌握天气预报情况,在有雾、下雨、刮大风及高温或低温等恶劣天气下,不适宜进行高空作业。

  4.3.3作业人员条件:要求身体健康,血压正常、视力良好、无恐高症,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和专门的高空作业培训。

  4.3.4安全保护措施:必须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工具,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

  4.3.5查看施工现场,制定作业方案。查看将要施工的周围环境,看是否有可能损坏现场的花草树木及其他财物,如果有,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3.6在将要进行高空作业的范围内设立告示牌并绑好围带,至少安排一名员工守卫,防止行人走进围带范围以内。

  4.3.7认真检查工作绳和安全绳,如果绳子有断裂或松散现象,应及时更换。

  4.3.8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扣在安全绳上,每条安全绳只能一个人使用,不允许几个人合用一条安全绳。

  4.3.9高空作业时,遇到下雨、打雷、刮大风、视线不清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

  4.4清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4.4.1发生清洁安全事故,环境事务主管应立即填写《紧急情况处理登记表》,并立即电话报告管理处。

  4.4.2《紧急情况处理登记表》24小时内送交品质管理部(遇节假日顺延相应天数)。

  5记录:

  5.1《紧急情况处理登记表》

篇3:账户和密码安全管理规定

  账户和密码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技术中心)各信息系统帐号密码管理,保障各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技术中心。

二、用户账户的创建

  1、严格限制创建公用用户帐号,且公用帐号不得具有访问敏感信息以及“写”和“执行”的系统权限。

  2、用户帐号的权限设置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即给用户能完成工作的最小权限。

  3、关闭任何缺省的匿名帐号。

  4、系统开启对用户帐号、用户权限和登录管理的日志审计功能。

  5、禁止使用空密码或与用户名相同的密码,作为初始密码。

  6、系统管理员在第一次登录时,必须修改初始密码。

  7、特殊原因,需要创建临时用户帐号时,则由项目负责人向责任部门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或校内邮件申请,经由核准后,再由系统管理员统一创建(临时用户帐号的密码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定和保管);并且严禁在重要业务系统中创建临时 用户或测试用户。项目完成后,立即删除所有临时的用户帐号。

三、账户密码的设置

  1、基础运行环境(包括网络系统、安全系统、主机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公共平台、中间件等)的管理员密码设置要求如下:

  A、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B、复杂度要求:必须是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

  C、修改周期:半年。

  D、密码修改:再次修改的密码应确保未使用最近5次内的重复的密码。

  2、应用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用户密码设置要求如下:

  A、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B、复杂度要求:必须是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

  C、修改周期:半年。

  D、密码修改:再次修改的密码应确保未使用最近5次内的重复的密码。

  3、普通终端用户密码设置要求如下:

  A、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

  B、复杂度要求:至少达到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的组合。

  C、修改周期:一年。

  4、密码设置应避免以下选择:

  A、亲戚、朋友、同事、单位等的名字,生日、车牌号、电话号码。

  B、一串相同的数字或字母。

  C、明显的键盘颁序列。

  D、所有上面情况的逆序或前后加一个数字。

  E、常见的词语或字典词语。

四、账户密码的使用

  1、应避免在纸上记录密码,或以明文方式记录存储在计算机内。

  2、用户忘记密码时,管理员必须在对该用户进行适当的身份识别后才能向其提供临时密码。

  3、密码文件的存储应和系统数据相分开,并采用安全方式存储和传输口令(例如加密或哈希)。

  4、禁止在任何自动登录程序中使用密码,如在宏或功能键中存储。

  5、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用户密码在传输和存储时的安全,例如对密码进行加密传输和保存。

  6、应保证口令安全,不得共享个人口令,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对于泄漏口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7、以下情况时相关密码必须立即更改并做好记录:

  A、帐号使用人由于工作的变动不再需要访问权限。

  B、工程施工、厂商维护完成。

  C、帐号使用者违背了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D、一旦有迹象表明密码可能被泄露。

  E、发生其他情况,由上级主管人员认为不应再具有访问权限的。

五、用户账户和密码的保护

  1、对于自动生成密码的系统,必须确保密码生成算法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密码生成“种子”的随机性。

  2、用户严禁向任何人公开其本人或他人的帐号和密码的全部或部分,特别是拥有管理员权限或超级管理员权限的用户。

  3、严禁以任何明文格式存储帐号和密码。

  4、严禁通过公共网络(例如:互联网、公共电话网等),以明文格式传送帐号和密码。

  信息安全管理员必须设定所有用户登录尝试的次数限制,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帐号,登录尝试次数为3次。对于其他帐号,登录尝试次数为5次。一旦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同一个用户帐号的失败登录超过限定次数,该帐号会被自动禁止,直到重新激活该用户帐号。

  信息安全管理员应当设定:在用户成功登录系统后,提示用户上次登录的情况(时间、登录名和登录成功与否等信息)。

  系统管理员必须对存有用户帐号和密码的数据库和注册表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严禁对其进行任何远程访问。

  系统管理员必须在系统正式启用前,更改所有的系统缺省帐号的密码,并禁止所有匿名帐号。

  信息安全管理员在发现任何企图非法使用某用户帐号的情况时,必须强制该用户更改密码。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用户帐号使用情况,如有用户帐号在30天内没有使用,则有必要暂时禁止用户帐号(系统管理员帐号除外)。

  系统管理员必须强制设定用户密码不得为空,并且符合有关密码强度规定。

  系统管理员应开启系统内建的用户帐号、用户权限管理和登录管理的审计功能,并对其生成的日志文件进行妥善保管,以确保日志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信息安全管理员必须定期(每月一次)对用户帐号密码进行审查工作(相关科室科长提供信息),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严禁以任何理由,使用他人帐号或操作卡访问网络运营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严禁以任何方式获取他人帐号和密码。

  严禁在任何重要业务系统中创建临时用户或测试用户帐号。

  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密码,每月或重要事件后必须修改一次,由部门负责人将其备份,妥善保管,并填写《用户密码信息统计审核表》。

附则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大型教室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教室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技术中心大型教室指电教礼堂、国际会议厅等大型教室和活动场所。在进行教学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使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做好组织工作,并在活动过程中安排好以下人员在岗值班:

  1、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使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活动前须进行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做到无安全隐患方可使用大型教室;负责大型教室活动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活动结束后,须对大型教室进行检查,保证不遗留隐患。

  2、安全通道值班员:负责大型教室安全通道值班,活动开始前,值班员到位,并须坚守岗位到活动结束,观众安全离场为止。若遇有特殊情况,值班员须及时打开大型教室左右各二个安全通道,并组织引导观众疏散。

  二、凡使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单位,须在使用前报校办、保卫处批准,手续完备、安全工作落实后方可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

  三、凡进入大型教室的人员均须爱护教室内的各种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通道的畅通,严禁吸烟。如遇紧急情况,应保持冷静,服从指挥。

  四、信息技术中心对大型教室举行活动的安全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按以上规定举行活动的单位,有权中止该单位在大型教室举行的活动。

  五、信息技术中心应对大型教室内的电路、电器设备及安全通道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

  六、在大型教室举行活动时,信息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应主动与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七、信息技术中心及大型教室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篇5: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

  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对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

  (四)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燃气、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加强住宅物业用气、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导监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统一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统一管理人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自用设备的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清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厨房、阳台等部位,安全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排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与统一管理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规定,对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协助统一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六)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落实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三)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六)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要求用户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住宅物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约定,统一管理人可以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障碍物;

  (五)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承接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服务管理事项时,应当与移交方共同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做好移交记录。移交方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合法手续文书;

  (二)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结构、设备竣工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平面布置图、管线图等资料;

  (三)消防设施、器材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按照规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交方移交的相关资料;

  (二)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基本情况;

  (三)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记录材料;

  (六)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住宅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统一管理人对住宅物业区域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配置以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总居住人口超过五千人或者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住宅小区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并根据需要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远离微型消防站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逃生器材配置点。

  其他住宅小区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接入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标识、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区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设置明显的操作性、禁止性标识;

  (二)在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三)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充电设施标志;

  (四)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标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管理,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用电安全负责,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燃气经营者。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当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实施初起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统一管理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封闭范围。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和统一管理人报告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具有定价权限的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责任所需费用计算在内。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依法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移交有关消防资料、建立消防档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未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或者依法设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统一管理人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进行约谈,要求其予以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区和多产权、多使用权非住宅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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