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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29

  合同管理

  1、合同执行

  1)负责跟踪、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建立合同执行台账。

  2)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的规则,行使合同明确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合同的承办部门报告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二手盘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应提交合同执行报告予公司市场部。

  5)新接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在执行完毕后的三个月内,应提交合同执行报告,并将与委托管理合同相关的资料移交公司办公室。

  6)其他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应提交合同执行报告给承办部门及财务部,并将与合同相关的资料移交办公室。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须变更(或补充)、或终止合同,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

  8)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或涉及费用问题时,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反映。

  2、合同归档

  1)合同签订后,复印件留管理处、原件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2)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法人代表证明书、备忘录、双方信函、授权书、传真等文件资料,也应随合同一并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3)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会议记录、备忘录、信函、授权书(与业主间的)等文件资料,复印件留管理处、原件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3、员工档案管理

  1)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员工的《员工登记表》、劳务合同书、员工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下岗证明、退休(待退休)证明、劳动手册等文件的复印件;

  2)出勤记录:员工每月的考勤记录表;

  3)奖惩记录: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而受到各种奖励或违反公司各项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4)培训记录:员工自进入管理处开始所参与过的各种培训活动的记录;

  5)在员工的档案中,还要搜集员工工伤情况记录、客人表扬或投诉的信件(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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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20**年采购合同管理规定[1]

  总则

  1.为规范公司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事宜,做好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修改等工作,使其符合采购管理的要求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对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事宜。

  采购合同的编写

  1.公司采购部是采购合同的对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控制等管理事项。

  2.公司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高于

  3.采购合同的编写程序。

  1)选择供应商。必须是公司认可合格供应商。

  2)进行谈判。采购部应与合适的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内容包括采购物料的价格、数量、质量、供货方式、货款支付等方面的谈判,并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供应商。

  3)拟定草案并评审。采购部应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拟定采购合同草案,报送法律顾问审核及总经理/分管副总进行审批。

  4)拟写正式的采购合同。采购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分管副总的意见对采购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据此形成正式的采购合同。

  4.正式的采购合同必须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物品的单价、总价。

  3)采购物品的数量与规格型号。

  4)采购物品的品质和技术要求。

  5)采购物品的履约方式、期限、到货地点。

  6)采购物品的验收标准和方式。

  7)付款方式和期限。

  8)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

  9)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5.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备、明确、具体,表达必须严谨。

  采购合同的签订

  1.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如果委托别人代签,采购部应审验其委托证明。

  2.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3.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进行签订,即公司将合同拟订好后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进行盖章签字后回传,公司盖章签字后发给供应商回执,视为合同成立。

  4.签订后的合同由财务部保管。

  采购合同的执行与控制

  1.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采购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送订货单,使供应商及时准备公司所需的物品。

  2.采购部应配合质量管理部做好采购物料的进厂验收工作,当所采购的物料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采购部应积极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

  3.采购部应建立合同履约的管理台账,对双方的履约进程逐次、详细地进行书面登记,并保存好能够证明合同履约的原始凭证。

  4.对于供应商需要按照样品或图纸加工的物料,如果存在加工过程周期长、变数多、监控过程比较复杂

  的现象,要求供应商提供进度安排,采购部根据进度安排与供应商进行联络,进行积极的协商,确保物料能够及时运送到公司。如果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将延缓公司的生产,采购部应减少在供应商处的采购数量并与其他供应商联系,增加采购数量。

  5.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采购部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将供应商视为公司的战略发展伙伴,便于在生产旺季加大物料采购时能够及时供应,在生产淡季时能够缩减或取消物料采购的数量。

  6.采购部应本着经济型的原则做好物料的采购进度控制工作,既保证仓库中的采购物料库存最低,同时还能保证采购物料满足生产的需求。

  采购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无法按量供应的采购物料,采购部经调查核实,可与供应商签订新的采购物料的数量规定,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进行执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原材料价格或工资出现上涨,供应商无法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采购部可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新的供货价格的条款,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采购部经过核实后,可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双方的延期交货规定,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同意取消合同。

  2)因市场环境或需求的变化一方提出取消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出现违背合同条款的状况。

  4)逾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

  5)发生符合合同条款中合约解除的事项。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管理

  1.当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时,其一般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2)请第三方协调解决。

  3)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采购合同的签订人员与资料管理人员要遵守合同的管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1)泄露合同内容。

  2)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3)丢失合同。

  4)在合同签订做资料保管中损害公司利益。

  3.参与采购合同履行与监督的人员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制度自总经理/分管副总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篇3: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0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3.0术语--

  4.0职责

  4.1员工

  阅读合同后,在无异议、完全自愿遵守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4.2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归档管理的主管部门。

  5.0内容

  5.1劳动合同签订

  公司与新招聘录取的员工签订合同,确定试用关系、试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5.2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5.2.1公司正式员工如不愿意按要求基本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但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5.2.2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公司有需要还须签订补充劳动协议,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及其他事项。

  5.2.3《劳动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无公司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5.2.4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因员工刻意隐瞒,造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5.2.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经员工本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后有效,员工本人留存一份。

  5.3劳动合同的续签

  5.3.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5.3.2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5.3.3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不愿续签。

  5.4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4.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5.4.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4.3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5.4.4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所订劳动合同。

  5.4.5当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时,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4.6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辞职申请时间),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递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申请需经董事长批准之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4.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否则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接受单位的责任。

篇4: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司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子公司、生产厂、产品委员会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公司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权限

  合同管理是指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合同文本的日常管理等有关的一系列行为。

  集团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集中二级管理:

  1、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劳动合同的样式和内容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定。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以有隶属关系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身份出现。

  2、集团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子公司)都必须配备冠有子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同时是子公司的人事部,人力资源中心主任是子公司的当然人事部经理。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子公司负责人与之签(续)订,也可由子公司负责人委托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保管。

  3、非上海地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必须挂靠当地人事机关,并在内部设有相应的劳动人事职能,具有处理内、外劳动人事问题的能力,保证人事工作合法、合理、高效。

  4、对于各单位拖延,不按规定及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给予警示,并责令改正;如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劳动者造成损害和损失的,按照公司的奖惩权限,要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所有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订立的方式

  集团公司录用的职工应当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劳动鉴证部门需留存,能够一式三份)。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与职工均可要求向当地劳动机关鉴证,鉴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时间

  各单位应在新进职工报到后10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起始日期从其报到之日算起。

  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各单位应将合同文本交付职工;但职工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能够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公司对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条 关于公司秘密的约定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涉及技术、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作了特殊的义务要求。各单位与这些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技术、商业秘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根据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合同期限的;

  4、双方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在合同期间因公司为其出资购房或出资培训,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如果职工应签订的服务期超过尚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限,则必须变更合同,合同期延长至应履行的服务期完。否则,将取消其分房或培训资格。

  三、变更合同的程序:

  公司(单位人事部门)或职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则上需将”合同变更意向书”(附表格)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如未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出现职工因接受公司出资分房或出资培训签订服务协议而需变更合同期限,或者因调整到商业秘密岗位而需约定保密事项等情况,必须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但原合同是经过鉴证的需在重新鉴证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职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

  2、职工因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3、单位因经营状况、工作调整等原因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合同;

  4、双方其它需要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二、程序

  1、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将解除合同申请(如辞职报告、请调报告)书面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协商解除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方,职工方在十五天内出具意见,经职工同意后才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如协商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协商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5、在一年内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的;

  6、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偷盗、违反职业道德,给甲方在经济上或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8、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能够解除合同的。

  二、程序

  职工出现以上情形后,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二十天内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非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程序

  出现以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以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职工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5、应征入伍的;

  6、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6、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职工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程序

  当职工因上款第1、第6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解除合同(职工自费脱产考学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当职工因上款第2、3、4、5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单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人事部门应立即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此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则责令用人单位人劳动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如情况不实,则通知职工不得解除合同,否则,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职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服务期已经到期或者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职工所从事的为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

  二、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收到其书面申请(辞职、调动)后,如审核同意,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协商解除手续。

  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但职工依然坚持,则单位人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十五天内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各类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应履行的必须服务期未满;

  2、担任企业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3、职工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的。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续订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

  3、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

  4、本合同当事人消失(死亡或宣告死亡);

  5、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为”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提前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三个月。

  6、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条件(事件)出现。

  二、程序:

  1、当出现上款第1、2项情况时,用人单位如决定不与其续订合同,单位人事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如有意与职工续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职工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如答复同意,则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如职工不同意,则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有关部门根据退休管理权限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解除合同文件的抄报

  根据集团劳动力宏观调控的要求,各单位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合同后,应将有关的文件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分公司、办事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内部调动后合同文本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各单位间调动后,其合同文本应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同时转移至新单位。

  如职工内部调动后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其合同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如集团公司出资招聘或在合同期间给职工出资购房、培训等,职工在合同期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根据未服务年限承担有关经济补偿责任;有些项目如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按五年服务期累计递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必须服务期内,还应根据本规定三十四条赔偿违约金);如职工同时涉及到多项经济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单项补偿金额累加计算。

  职工如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集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的效力

  集团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现行和今后国家及地方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各分公司、办事处原则上应按<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些条款当地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含协议,下同)是确保学院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保障学院经济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确保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管理的合法准确和严谨全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含建筑安装维修施工类合同,设计、咨询、监理、代理、网络工程等服务类合同)、各种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类合同、教学合同、科研合同、图书教材合同和师资引进、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后勤服务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均属本规定管辖范围。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合同的用印和归档工作;各类合同的相关执行单位为合同主办单位;财务科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审批与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合同管理的审订、监督工作;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学院办公室直接联系、管理,协助做好合同的拟定、审查等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含建筑安装维修施工类合同,网络工程、设计、咨询、监理、代理等服务类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物资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合同、后勤产业承包合同由总务处主办。

  第五条 融资、银行业务、政府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合同由财务科主办;工程预决算外审等合同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主办;科研服务类合同由教务处主办;教学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总务处主办;国内联合办学合同由教务处、成人教育部主办;图书教材类合同由教务处主办;法律顾问工作、国际交流合同由学院办公室主办。

  第六条 学院的人事、劳动关系合同由人事处主办;学生保险合同由学生处主办。

  第七条 学院内部其他承包合同按照标的不同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主办。

  第八条 各类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由原各主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由学院讨论确定,结合各项目的具体要求拟订。

  第十条 以上各具体合同的分管单位及职责,以学院机构设置单位职责为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总体要求

  (一)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院利益。

  (二)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合同文本的使用方面,凡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执行统一示范文本并补充有关专用条款。

  (四)确定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时,应以包含投标取价、有关政策依据说明并按规定程序审定的报价书为准,并将有关书面依据作为合同附件。

  (五)所有合同的商务条款(即收付款条款)由财务科负责。

  (六)基建合同的技术条款由总务处负责,合同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条款的审核;教学设备购置合同的技术条款由总务处负责,行政设备购置合同的技术条款由总务处负责。

  (七)基建合同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条款由总务处负责。

  (八)所有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主办部门负责,法律顾问予以协助。不得与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签订合同,也不得与非授权代表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最近工商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建设施工、设计或其他服务类资质证书。

  (九)所有合同一律以“z职业学院”作为我方当事人,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学院行政印章。严禁以各单位或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十)除学院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合同外,学院其他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每份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也必须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和签订程序

  (一)主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洽谈合同有关事项。

  (二)法律顾问应参与合同文件的拟定、初审等工作。

  (三)属省、市招标项目的按省、市规定执行

  (四)属学院招标项目的,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应附有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在项目招标方案制定的同时,要重点制定合同专用条款,并完成报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对招标文件内附有的合同加以完善补充形成正式合同稿,由主办单位召集中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洽谈,在不改变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洽谈意见对合同稿修改后,将合同稿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合同会签表》的格式要求进行会签。主办单位向学院报送审查时必须将评标报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资料和中标通知书一并提交。

  (五)非招标项目由各主办合同单位、使用单位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法律顾问依据学院讨论确定的通用版本,结合各项目的具体要求拟订合同稿,召集合同对方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洽谈后办理会签。非招标项目的签订必须将合同文稿会签表及有关会签原始资料随对单位已经签章的合同文本一并提交学院办公室。

  (六)合同报批程序为:主办单位提交合同文本--有关单位会签--纪检监察审计室、法律顾问初审--财务科复审--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签(审)批--学院法定代表人签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报批程序,各合同会签部门或责任人必须在合同会签表意见栏内表示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只签名不表示意见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报批完成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的主办或协办单位为合同的执行、督促单位。

  第十四条 合同主办单位要严格监督合同对方执行合同条款,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和执行(分管或监督)单位的要求,协助合同的执行与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单位要定期通报合同执行情况,对违约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领导,并告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变更或工地现场工程量签证引起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总价5%或以上变化的,必须订立变更协议。合同约定的设计和施工工期出现主线工期超过10天以上,次线工期超过20天以上,也必须订立变更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的变更按该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处理合同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或各种形式的以收抵支、以支抵收等行为。

  第七章 合同的索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对方提出索赔,相关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知纪检监察审计室,并提交索赔依据资料。有关单位对索赔事实加以分析确认后加具书面处理意见,再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协商有关单位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合同对方违约,合同执行部门必须立即要求对方纠正,并收集对方违约及造成我方损失的证据,提出索赔方案,交纪检监察审计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执行单位应与对方协商,协商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如对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报纪检监察审计室依法处理。

  第八章 合同的归档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已订立的合同文本我方均须留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其中:学院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正本,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主办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跟踪管理由主办单位(通常也是执行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室有义务提醒和督促执行单位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并有权对执行单位在合同跟踪管理方面的不足提出督办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的补充(如补充协议)、变更、索赔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归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要将相关复印件与原合同档案统一保管,以便日后调阅。

  第二十八条 所有合同编号、名称、时间、当事人等要素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登记,使用合同管理软件并建立电子档案,以便查询、执行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编号由六部分组成,如20**年9月与某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可以表述如下:z职业学院-主办单位-20**09-B-设计-001。

  第一部分为“z职业学院”;

  第二部分为主办单位;

  第三部分为订立年月;

  第四部分为合同分类:A-建筑安装施工类合同,B-勘探、设计、监理、咨询、代理及其他服务类合同,C-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类合同,D-其他类合同;

  第五部分为合同关键词,通过关键词可以快迅检索以上四大类合同中的具体名称;

  第六部分为合同序号。

  第三十条 各主办单位应按月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收付款情况、执行制度、变更情况、违约处理、索赔等信息进行汇总报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便监控。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应通力合作,按会签表中的时间要求参加会审,不得延误。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损害学院的行为,有关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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