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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学公物赔偿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波扬民办中学公物赔偿制度

  1、师生员工必须爱护学校公共财物,珍惜学校一草一木。如果确因不慎损坏公物者,应根据情况酌情赔偿。

  2、凡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应照价赔偿外,须报请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进行教育和批评。

  3、师生员工因公或在教学实验时,损坏公物,应根据“可避免性”损坏物品的使用程度和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全部赔偿、部分赔偿或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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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大园艺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属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等,分别给予责任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有意破坏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属非责任事故,应查请事故原因,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属偷盗、丢失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尚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功能和使用方法而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或改装仪器设备;

  4、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不听从指导操作;

  5、因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6、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7、因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

  8、其它责任事故

二、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情况赔偿:

  1、丢失零配件,未造成仪器设备报废的,按零配件价格计价;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计价;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事故、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按损失价值计价;

  4、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仪器设备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5、整机丢失者,按整机折旧价值计价。

三、计价赔偿按以下档次进行

  1、501-1000元的赔偿50%

  2、1001-2000元的赔偿40%

  3、20**-5000元的赔偿30%

  4、5000元以上的赔偿20%

四、常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如收录机、录像机、照相机及附件、万用表、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不认真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原则按折旧价照价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的折旧价值,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物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参照国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规定共同商定。

篇3:贸易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贸易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使公物在学校工作中发挥它最大效益, 同时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验、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2.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3.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校物资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四、损失物品原价的确定

  1.图书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着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后勤处定价。

  五、公物赔偿的手续

  1.公物丢失或损坏后,后勤处要让赔偿人填写“公物损失记录”,以便备案存档。

  2.后勤人员按确定的价格,填写“公物赔偿通知单”。

  3.公物损坏的赔偿人持“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赔偿交款手续。

  六、其它问题说明

  1.班主任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实习时,如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应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3.每学期末后勤处对班级的公物进行验收,班主任签字确认,人为损坏的,除经济赔偿外,纳入班级考核,给予相应的扣分。

篇4:工程训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工程训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对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下列情况视为责任事故,应予以经济赔偿。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 除经常保养工作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3.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4. 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5. 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6. 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7. 由于领导严重失职,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管理而造成损失者。 三、赔偿办法。 1. 对实验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的50-100%计价赔偿。 2. 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 1-5年,按 80%-40%计价赔偿; (2)使用 6-10年,按 30%-10%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四、对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基层领导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五、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物资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物资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 六、对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使用单位会同物资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严格审查、立案处理。

  工程训练中心

篇5: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补偿制度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补偿制度

  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其意义在于:第一,使每一个体发生的工伤损害的承担由全社会负责;第二,能够对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第三,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得到迅速的补偿成为可能。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制度的特点有:

  第一,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参加保险,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一旦发生工伤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缴费主体仅仅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为此不需缴费;

  第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参保率较低,即便如笔者所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情况也不尽如人意;第四,对劳动者的补偿水平较低,如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仅为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混合赔偿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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