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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科大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监察工作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桂林科大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监察工作规定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及广西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委员和学校监察室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室,具体负责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权限

  1.协助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考试各项制度、政策和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纪律的教育。

  2. 监督检查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3. 全程参与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4. 支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5.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规定、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6. 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纪律要求

  参与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条件为个人和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2.不准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组织的招生活动;

  3.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扰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

  4.不准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

  5.不准接受或参加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6.不准向考生及其家长许愿;

  7.不准向考生家长收取学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8.不准向外界透露或扩散招生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四、责任追究

  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对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 擅自增减某省(市、区)招生计划(人数)的;

  2. 以各种名义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4. 违反保密规定,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或以任何名义变相泄题、漏题的;

  5. 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6.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7. 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8. 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除取消考生成绩或录取资格外,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监督电话0773-2290659

  *z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编辑:www.pmceo.Com

篇2:置业公司行政监察管理规定

  置业公司行政监察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两级监察管理体制:即总经理行使最高监察权;公司总经办行使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员工的直接监察权;全体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察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2、受理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4、参与对员工考核评议工作;

  5、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6、经公司高层授权,可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罚权。

  三、监察机构:公司总经办为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监察人员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流程:监察人员受理案件(常规)→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反馈→形成结论报告→公司高层审核作出决定(议)→监察机构执行决定(议)。

  1、个人(部门)对监察形成的决定(议)不服的,三日内可直接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议)的执行。

  2、员工个人对管理人员循私舞弊等行为可直接向公司投诉,投诉属实的,将予以投诉人50-500元的奖励。

  3、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予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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