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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9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合作行为,是指东南大学牵头,与外单位合作承担并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的行为。

  第二条 申请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时,凡需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交如下资料:

  (一)提交合作单位(政府、高校除外)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履约能力的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提交《科研合作单位审核表》(审核表在科研院、社会科学处网站下载)。审核表应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人与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联营、参与管理或其他利益关系,以及业务相关性、合同经费的公允性与合理性等事项做特别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审核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在院系应认真审核,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第三条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确需调整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认真分析技术需求,比较技术优势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经费概算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需按照第二条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情况下,学校可组织招投标或专家论证后确定合作单位。若调整后支付给合作单位经费与经费预算不符,按照项目(课题)拨款单位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申报批准。

  第五条 项目(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合作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提交与本项目(课题)相关的技术成果、经费使用决算等。学校保留对合作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后续监管的权利。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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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科研项目预算中有关间接费用规定

  南东大学科研项目预算中有关间接费用规定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43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中间接费用的编制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最低为17%,(其中校管理费等为12%,绩效支出为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最低为11.25%,(其中校管理费等为8%,绩效支出为3.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最低为8.5%,(其中校管理费等为6%,绩效支出为2.5%)。

  二、经批准的科研课题预算申请,其间接费用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间接费用超过学校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部分,可作为该课题的相关管理费用使用,用于列支与课题有关的审计费、办公费、通信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四、绩效支出由科技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学校管理费提取的基础上实施。现阶段,为了鼓励和支持老师承担科研课题,暂定提取的绩效支出将主要分配给承担科研的课题组,绩效经费的70%于课题经费到帐时拨付给课题组,剩余的30%待课题结题通过后,经绩效考核合格,一次性拨付给课题组。

  五、为进一步鼓励老师从事纵向科研、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学校将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学校预算经费中配套安排相应的经费作为重大项目的绩效支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年月日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安全技术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安科项目”)是指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的应用技术、管理技术、劳动保护技术、职业卫生技术以及安全装备的开发和研制。

  第二条 安科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直属企业分别立项管理。对集团公司实现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和推广价值的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推荐,经集团公司科技部门组织审核同意立项后,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计划进行管理;具有普遍意义的较大项目,由安全环保局立项管理;直属企业自身安全技术问题的科研项目,由直属企业立项管理。

  第三条 安科项目采用协商或招(议)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四条 直属企业拟开发的安科项目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五条 根据直属企业申报的安科项目,安全环保局研究确定,并于当年10月底以前编制出下年度安科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安科项目的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简要分析,推荐的承担单位,预计进度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安科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内部议标确定承担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内部的投标单位。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完成标书任务的科研实力。

  第九条 安科项目通过招(议)标确定承担单位后,由安全环保局或委托直属企业(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就有关的科研内容、要求、进度及相关责任等条款进行磋商,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审议后,由各自主管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的格式及责任条款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字后,承担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每半年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书面报告1次项目进展情况,其内容应包括合同完成概况、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合同计划推迟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列入集团公司的安科项目由集团公司拨给专项科技费用;列入安全环保局的科研项目由安全环保局从安保基金中列支或贷款;列入直属企业的安科项目,由直属企业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筹集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支出费用仅限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支出,包括原材料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通用设备折旧费、测试外协费、资料费、调研费等。科研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对擅自挪用者停止拨款,必要时,追回全部拨款。

  第十五条 安科项目经费以贷款形式拨款时,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承担偿还义务。

  第十六条 安科项目完成后,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归属按科研经费投入比例,属于投资多的一方或甲、乙双共享,成果具体划分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参加安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参加该项目技术鉴定或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应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内推广应用。向集团公司以外单位转让时,应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根据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集团公司组织推荐和申报国家科研有关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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