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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学生转学公示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5

  同意学生转学公示

  z,现就读于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20**年在安徽省参加高考并入学。因气候不适应和水土不服等原因,身体出现了一些状况,为了顺利完成学业,z现申请转入我校旅游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20**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学习。z同学20**年高考分数为文科574分,高于我校20**年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文科录取最低分496分,符合转学相关文件的规定。经旅游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教务处审核,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汪涵同学的转学申请。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年5月25日至5月31日止。若对以上决定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校纪委或者教务处反映。反映情况时要有具体事实;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纪委联系人 :z 联系电话:z

  教务处联系人:z 联系电话:z

  特此通知

  教务处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转学工作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0 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三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五条 我校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4月或10月,由申请转学学生本人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二)学校审核。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信息公示。教务处将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信息在学院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且两校同意,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转学。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其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程序:

  (一)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将所在学校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交我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学校招生部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证明材料等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送学生拟转入二级教学院系审议。

  (三)二级教学院系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将有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对拟转入我院的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拟转入二级教学院系及专业名称,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在原学校专业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学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学分不足或课程不予进行学分互认的,应予补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0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粤工贸院〔20**121号)即行废止。

篇3:学校中层岗位任职公示

  学校中层岗位任职公示

  根据《z市江松一中20**年中层岗位竞聘方案》,6月20日召开了五届五次教代会,代表们对竞岗人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代会投票结果,讨论确定中层岗位任职建议人选提交校务会,经校务会研究,对下列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提任人员试用期一年)。个人和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向*上海市江松一中总支委员会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最好能署名,便于调查核实。

  一、拟聘任人员名单:

  1、z拟任校务管理中心主任;

  2、z拟任教师发展中心主任;

  3、z拟任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

  4、z拟任学生发展中心主任;

  5、z拟任学生发展中心副主任;

  6、z拟任学生发展中心副主任;

  7、z拟任课程教学中心主任;

  8、z拟任课程教学中心副主任;

  9、z拟任质量监控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10、z拟任民族教育中心主任;

  11、z拟任民族教育中心副主任;

  12、z拟任后勤保障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13、z拟任后勤保障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二、中层副职后备干部人员名单:

  1、z

  2、z

  三、公示时间:20**年6月21日至20**年6月25日

  上海市江松一中

篇4:大学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

  州苏大学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切实保障干部工作中全校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是指将经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必须认真做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任职前公示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示对象: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同级转任组织、人事、纪监审、财务等部门正处职领导的干部,均实行任前公示。

  第六条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时间、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公示范围: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原则上向全校公示。

  第八条公示方式:

  (一)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

  (二)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通知;

  (三)张贴公告。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九条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程序:

  (一)校党委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决定,发布公示通知;

  (三)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形成结论后向校党委报告。

  (四)校党委根据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的结论,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工作。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反映。凡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如果故意诬陷,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的广泛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登记建档,归纳整理;对干部考察中未掌握的重要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交由纪委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并向校党委汇报;对有关调查结果向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对无不良反映和反映的问题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或者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且查实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不予任用。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抓紧调查落实,尽快查清情况,作出结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10月校党委印发的《州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支情况公示表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支情况公示表

(BG-GS-011)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支情况公示表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备注

 

上年余额

   

本年各项收入

   

1

停车费收入

   

2

物业经营用房经营租赁收入

   

3

其他管理用房经营收入

   

4

电梯广告收入

   

5

其他广告收入

   
 

垃圾清运费

   

6

通信基座场地租赁收入

   

7

其他收入

   
       

本年各项支出

   

1

弥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支出

   

2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3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经营成本支出

   

4

各项工程费支出

   
       
       
       
       
       

本年末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收益结余

   

本年末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收益累计结余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

社会审计机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册审计师签字:

 

注册审计师执业资格证章:

 

社会审计机构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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