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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工贸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转学工作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0 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三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五条 我校学生转入其他学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4月或10月,由申请转学学生本人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

  (二)学校审核。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信息公示。教务处将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信息在学院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院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且两校同意,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转学。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其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程序:

  (一)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将所在学校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交我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会同学校招生部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证明材料等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送学生拟转入二级教学院系审议。

  (三)二级教学院系审议通过后,教务处将有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对拟转入我院的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拟转入二级教学院系及专业名称,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在原学校专业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学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学分不足或课程不予进行学分互认的,应予补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0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粤工贸院〔20**12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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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推进建立良好

  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细则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内容。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第四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定义

  抄袭是指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于原着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五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如: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毕业论文(设计)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30%(含30%)的(含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毕业论文(设计)将他人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含30%)的;

  (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成果的;

  (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等,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六)其它被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

  第六条抄袭剽窃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中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三类:

  (一)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0%以内(含20%)的,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

  (二)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21%-40%(含40%)的,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

  (三)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4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 、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

  (四)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剽窃程度的,由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一)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二)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三)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四)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六条所规定限度的;

  (五)其它经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九条认定机构

  校学位委员会是全校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认定部门,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学术争议的事宜。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通过论文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举报。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举报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权。特别是我校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各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和把关,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答辩。

  (二)举报受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举报受理工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行为嫌疑:

  (1)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的;

  (2)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的;

  (3)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时认定的;

  (4)校学位委员会及各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

  (三)教务处将受理的举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学术认定,此过程7日内完成。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学院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指导教师,学校一般在30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校学位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将开展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工作,此过程15日内完成。校学位委员会组成认定专家组,或委托相关院系学位委员会,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是否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程度等认定,认定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发布认定结果。教务处负责公布本科生的被举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六)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等个人和学院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要求校学位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重新审议,逾期不予受理。复议过程在30日内完成,复议结果为学校的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的合法利益与名誉。 认定过程中凡与当事人(指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等)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毕业论文(设计)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生:

  (1)给予延迟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学校做出延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答辩,被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答辩;

  (2)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开除学籍:

  1.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

  2.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毕业生:

  毕业后,经他人举报或学校复查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的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则不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或认定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

  第十三条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给予延迟答辩处理和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对其进行批评;

  (二)对于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开除或收回学位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情况除外)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学位委员会将提请学校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细则处理范围内。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3: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体现人道精神,关怀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医疗帮困原则上主要资助学校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开支。

  重大疾病,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5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学生医疗帮困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25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20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医疗帮困1500元。

  第五条 因病休学无法进行新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贫困生,帮困标准参照最近一次的认定结果执行。非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经申请并通过审批后,其帮困标准参照“学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生享受学生医疗帮困资助最高年限为6年,即修业年限加延长修业年限(含休学)。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已取得学校学籍;

  (二)(曾)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希望获得资助并自愿提出申请的学生;

  (三)罹患重大疾病,并处治疗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医疗帮困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医疗帮困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医疗帮困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医疗申请表)和经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确诊并出具的就诊病例、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其病情程度等信息,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中的内容,确定申请学生医疗帮困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医疗帮困申请表》和经审核的佐证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复核所有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医疗帮困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校学生帮困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4: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以“精准扶贫”为宗旨,体现人道精神,全面保障无收入、单一收入家庭的贫困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维护教育公平、社会公正,建设和谐社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且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并自愿提出学生特殊帮困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生特殊帮困主要针对四种情况,开展在校期间的生活开支与住宿开支的两类资助(四种情况不可叠加申请):

  (一)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

  (二)学生因父母双亡或来自西部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导致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住宿开支。

  重大疾病,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5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重大自然灾害,至少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5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Ⅳ级标准。

  第五条 学生特殊帮困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15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10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生特殊帮困5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因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罹患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需处于手术、化疗期间且医疗费用高昂(单月每人在医保范围内的自负部分高于1万元);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五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为主要受灾地区(重大自然灾害标准至少达到《应急预案的通知》中Ⅳ级);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因父母双亡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六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父母双亡、无依靠,且非处被收养、领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学年,学生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集体宿舍住宿;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九条 学生因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申请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七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迁入学校前)户籍所在地和家庭地址(居住地)需同一,且为我国西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居住地在村级,(迁入学校前)户口类型为“农村”;

  (二)申请学年,学生民族状态为除汉族外的少数民族;

  (三)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四)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请学年,学生应在学校提供的学生集体宿舍住宿;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七)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条 学生特殊帮困中资助标准的四种情况,不采取叠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生特殊帮困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特殊帮困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本细则,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特殊帮困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特殊申请表),如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经二级甲等或以上级别医院确诊并出具的直系亲属的就诊病例、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明细等材料;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乡、镇、街道等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情况证明等材料;如父母双亡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与父、母和学生本人的全本户口本原件(电子版)和复印件(纸质版);如来自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收入单一),应提供父、母和学生本人的全本户口本原件(电子版)和复印件(纸质版)。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结合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直系亲属病情、权威媒体报道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家庭受灾程度、户口本等信息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生特殊帮困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生特殊帮困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复核所有材料,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

  第十五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生特殊帮困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校学生帮困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5: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经费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四条学费减免主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

  学费减免具体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20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5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学费减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四条:

  (一)申请学年,学生需在国内并处于在校就读状态;

  (二)申请学年,学生需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申请学年,学生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自二年级起,学生需至少在所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内参加过2次公益活动,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动由学校或学院组织;一年级学生参考当学年的公益活动记录(社会公益活动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校内公益活动,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减免方式

  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按学年一次性给予减免。

  第五章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遵循立德树人、帮困育人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学费减免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接受学费减免资格评议。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作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费减免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其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项目,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学费减免资助初审名单》、《学费减免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动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如有欠缴学费,财务处依照减免标准为受助学生办理学费抵扣;如无欠缴学费,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学费减免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对学费减免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20**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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