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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3

  校园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维护校园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防范因宠物伤人和各类疾病的传播,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和《临安市限制养犬暂行规定》二十六条第三款,结合学校实际,对师生和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携带和饲养各类宠物(猫、狗等动物)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师生和外来人员携带宠物进校。

  二、凡发现个人在校内私藏、饲养宠物的,将督促其所在学院或部门限期整改。

  三、对在校园内出现的猫、狗及其他大中型宠物,将采取措施,实施抓捕。

  四、在校师生如有发现校内放狗、遛狗等现象,请及时举报,电话:z。

  希望各学院(部)、部门高度重视,广大师生员工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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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实中禁止教师滥订资料、违规补课承诺书

  安陆实中禁止教师滥订资料、违规补课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明确每位教师对师德师风建设应负的责任,努力提高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整体水平,特要求全校教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本人作为实验初中教师,绝不参与滥订资料、违规补课的行为,如有违反,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学校: 承诺人:签字

篇3:中学禁止有偿家教公开承诺书

  车下中学禁止有偿家教公开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连教[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我校教育行风建设,提高我校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特向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学校和任何教师都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提供场地、教学设施等。

  二、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从事有偿家教。

  三、禁止教师动员、诱导、暗示、介绍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四、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辅导班、培训班兼课。

  以上四条如有违犯,经查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学校即刻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退回违规所得。

  2、当年度人事部门考核评为不合格。

  3、扣发其6个月基础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奖,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已通过职称评审的,则不予聘任。

  5、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

  为保证以上承诺的兑现,要求全体教师遵照执行、互相监督,并欢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学校设立举报箱及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z

  举报邮箱:z

  校长:z

篇4:物业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制度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在庭院、露台、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建筑物原有色彩和材质。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开洞及安装任何构筑物、太阳能热水器、防雨棚防盗栅栏、窗式空调或晒衣架等;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排放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做出统一规定,业主和使用人共同遵守。

  三、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擅自改变物业及其各项设施的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五、以任何形式占用小区内的公用部位,损坏公共设备或移装公共设施。

  六、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用设施、公用区域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

  七、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

  八、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公共走道、公共道路、邻近空房、绿地等地方晾晒衣物,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车辆、垃圾或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在外墙或屋顶上不得设置广告、指示牌,花架、天线等妨碍整体环境。不得在阳台以外、窗口以外支杆拉绳悬挂衣物及杂物;如果不听劝阻者,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拆除。

  九、业主或使用人应有责任为毗邻房屋的维修、抢修提供方便。

  十、业主或使用人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准进入本小区所有机房、电表房、变电站、污水处理站等设备用房。

  十一、业主或使用人在未有火警发生时,不得动用、拆卸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楼梯走道。

  十二、业主或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时应共同爱护,电梯严禁超载,严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图画或损伤内壁。如果因行为不当造成电梯故障或厢壁损坏,必须负责赔偿损失。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将物业作非法不道德用途。

  十四、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公共部位设立神位或燃烛烧纸,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部位举办任何宗教活动或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联欢会。

  十五、宠物饲养管理

  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自己房屋内或共用部位饲养牲畜及家食。

  若饲养宠物,如因宠物伤害他人及损害本小区环境卫生等,均由该业主或使用人负责。并确保不会因饲养宠物而骚扰邻居。

  物业公司对于业主饲养的犬类严格按《市犬类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犬的业主必须向政府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疫苗注射,并前往小区管理处登记注册。

  严禁饲养草犬和狼犬。

  犬类的饲养必须采用围养或链条栓养方式,不得放养,不得携犬进入小区“室外公共场所”,禁止犬类在公共道路、绿地随处便溺。

  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遛狗。

  若犬类咬伤他人,饲养者必须及时送被害者诊治并负全部责任。遛狗时必须佩戴牵引绳或嘴套。

  宠物主人负有立即清理宠物排泄物的责任,若违反将禁止该宠物主人进入公共区域遛狗并列入小区违反诚信人员黑名单。

  十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外部墙壁、地面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不得从窗口向外抛丢物品,如因不当行为而误伤他人或破坏设施,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十七、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自己房屋内或任何共用部位,制造或容许他人制造噪音,发出损害人体的气味以及发生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本小区内发放传单或促销书,但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除外。

  十九、业主或使用人无权直接惩戒物业公司员工,如对某员工不满意,可向物业公司投诉,由物业公司对其做出适当处理。

  二十、业主或使用人如长期离开其所购自己房屋,应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声明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业主违反本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各项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现行《管理规约》中提及的禁止性行为。

篇5:春节期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

20**年春节期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市区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部署情况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把“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作为今冬明春社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准备,周密部署,保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单位要认真制定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并于1月25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严格落实责任

20**年春节是**市区近年来首次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任务重、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巡逻检查、违法查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的宣传;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的禁放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校,通过“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管理;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张贴禁止标识;建设部门负责对春节期间留杭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在建筑工地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本着“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全面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工作,广泛发动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家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告》要求和本通知的责任分工,加强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及时协调相关工作部署,及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和解决行动中有关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执法等情况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1月2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徐**,联系电话:**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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