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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农大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不得在校外居住。凡违反本细则的,依照《z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患有疾病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庭所在地为太谷县境内,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申请者在学院初审后,通知家长来校,并在审批表的家长意见栏内签字。家长来校应带身份证件,签字应在所在学院进行;家长不便来校者,可以采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传真至学校,或由学院给家长发信,内容包括学生填写好的申请书及学院统一印制的有关说明,家长签字后寄回学院。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四条第二、三项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生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署《z农业大学与学生外住责任协议书》,并报学生处备案。

  (五)学生办完以上手续后方可按照申请和协议上的各项事宜到校外住宿。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学生,持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到后勤管理处公寓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每学期初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七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学院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及公寓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八条 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不允许先校外居住后办审批手续,只有全部手续办完后方可外出居住;

  (二)家长签字只能由父母本人签字,不允许其他人代签,父母去世等特殊情况,需事先说明后方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三)学生在外居住的地点发生变更后,需在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告,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四)学生外出居住后个人的校内床位将被取消,如果返校住宿需要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五)学生校外住宿期间,若出现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等情况,学院应主动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讨相关帮教事宜;

  (六)办理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在外住宿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应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档案;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学生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z农业大学全日制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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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农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号)文件精神,健全我校校级、院级、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进一步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当代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提升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z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宗旨、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宗旨。

  为全体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其心理健康成长和自我潜能的充分发挥。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学生心理调节的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二)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又要根据学生不同情况,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工作。

  (三)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五)坚持解决心理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三章 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z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由学校党政主管领导任名誉主任或顾问;设一名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发展和业务工作;设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各一名,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管理;一支四人以上的工作队伍专职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辅导站挂靠学院分团委,至少选配一名心理辅导员,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个班级选拔心理委员一至两名,协助辅导员开展本班级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按教育部要求配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并聘任符合要求的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九条 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本着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化、心理咨询队伍专业化的原则,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条 确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书籍、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要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挫折、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丰富拓展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三级”联动机制,形成课内与课外、预防与干预、咨询与自助、教育与科研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保证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需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中心健康教育规划;

  (二)做好新生的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三)通过各种媒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四)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及讲座;

  (五)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与个别心理咨询;

  (六)实施心理危机干预,鉴别并转介需要到精神科就诊的学生;

  (七)选拔并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八)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讨;

  (九)协助国家、省级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和各学院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十)面向社会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促进全民心理健康,提升全民综合素质服务。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和环节

  第十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全体教职工,特别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过程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班主任、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而且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设一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在其他学期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形成系列课程体系。要根据师资条件逐步增开与大学生素质教育、心理学专业知识有关的选修课程。通过课堂、讲座等形式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心理困惑。

  第十八条 科学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运用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量软件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做出科学评价和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自杀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心理咨询热线、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全校师生提供紧急援助服务。通过新生心理健康普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危机预防工作。

  第六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条 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遇到有疑难问题时及时主动地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沟通联系,以便给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以及时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区分学生一般的心理困惑、心理障碍与精神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必要时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邀请专家进行会诊,特殊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研与学术交流活动,为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有效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辅导。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及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二十五条 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掌握心理应激规律,完善个性品质,帮助大学生对现实生活和自我成长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养。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各学院心理辅导员要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争取在1-2年内实现心理辅导员持证上岗,确保心理辅导员的专业化。对班主任、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普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师的培训,经过培训提高,专职心理咨询师和兼职心理咨询师要逐步达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心理辅导员是指专门负责所在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要求选拔并与学生工作部(处)共同管理。担任心理辅导员的老师应符合规定的基本素质和任职条件,必须遵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各项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本职任务。

  第二十九条 心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为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有高度的爱心、责任心和奉献敬业精神。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背景的教师或专职辅导员优先选用。

  第三十条 心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保密原则。心理辅导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遵守保密原则;

  (二)定期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培训和督导,能够识别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并能恰当处理各类心理问题;

  (三)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日常值班与心理咨询工作,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进行相关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四)策划、组织及实施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参与选拔并指导本院各班心理委员开展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

  (五)了解本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发展水平,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咨询,推荐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预防、转介及治疗工作;

  (六)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做好新生心理委员培训和新生心理普查、建档及心理干预工作;

  (七)每学期初对挂科生、有生活变故、贫困生等特殊群体学生进行心理排查及心理帮扶;

  (八)每月定时汇总整理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九)每月定期搜集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反馈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寻求专业解答;

  (十)认真建立本院学生个人心理档案,并进行专项管理。心理健康信息不列入学生考评指标,每届学生毕业后及时销毁所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心理辅导员的选聘。

  各学院依据自身情况与学校要求,确定人选,填写《心理辅导员情况登记表》提交到学生处,经审核批准并进行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心理委员是协助学校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学生干部的统称。班级心理委员由所在学院选拔并统一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督导,自动成为大学生健康心理自助协会成员。担任班级心理委员职务的学生应符合规定的基本素质和任职条件。全体心理委员必须遵守学校与学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心理委员任职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学业良好,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心理健康,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能够热情为同学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关心他人,富有爱心,观察敏锐;

  (五)个人心理健康的普查结果符合担任心理工作学生干部所具备的心理素质;

  (六)能够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各项活动,包括培训、宣传、咨询室值班等,参加心理学相关培训(含心理学课程)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七)无成绩不合格现象、无违纪行为;正在任职的心理委员,如有上述行为,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一)心理委员需积极参加各类心理知识普及讲座及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心理素质;注重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心理委员应充分了解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各类心理服务(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等)的内容及方式等。当所在班级同学需要心理帮助时,能够及时、准确提供帮助信息。自己遇到问题能积极主动地寻求心理帮助,在广大同学中发挥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心理委员应面向广大学生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基础知识。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并积极探索提高所在班级学生的心理素质、创新能力等的途径和方法;

  (四)心理委员要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协助学校、学院组织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及所在班级的心理建档工作;

  (五)心理委员要能够与老师、同学保持良好的关系;本着真诚、热情、尊重、保密的工作原则,了解同学心理状况,倾听同学心声;尽早发现学生中出现的心理危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学院心理委员要形成月报告制度;。

  (六)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同学隐私。

  第三十五条 班级心理委员选拔、培训与考核程序。

  (一)班级心理委员应包含1-2名心理委员(男女各一人)。

  (二)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由所在学院按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三)心理委员均需参加心理委员培训。培训分两次:第一次为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入职培训;第二次为大二第一学期校选课“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的系统培训。

  (四)班级心理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两学年(含试用期),可连任。试用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在试用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其任职条件进行评定,并向其所在学院反馈评议意见。

  (五)心理委员产生后,须及时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接受相应的培训和专业评议。

  (六)心理委员接受所在学院的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优制度,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教师纳入教师岗位序列,承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参加心理咨询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要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或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各院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做出考核意见;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及教育成效,将作为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表彰和奖励。每年于“5·2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期间评选校级优秀心理委员,进行表彰并颁发优秀心理委员证书,并对其中成绩表现突出的优秀心理委员授予“心灵使者”称号。各学院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评选,促使评选活动切实起到促进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体系建设的作用,要通过这项工作达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农大园艺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

  农大园艺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

  一、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

  组员:分团委书记、分团委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团

  二、 班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组长:年级辅导员

  组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纪律委员、三名学生代表

  三、 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纪律

  1、班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学校综合测评条例和学院综合测评细则。

  2、班级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在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在工作中,班级综合领导小组成员一定要公开、公正、客观,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同学的不同意见,并及时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汇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3、综合测评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要用钢笔认真负责填写,不得涂改,否则涂改栏(项)成绩按零分计。

  4.综合测评过程中所有加分和扣分材料都必须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老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5.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扰乱综合测评秩序、妨碍综合测评工作正常进行者,按《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关于综合测评评分细则具体规定

  第一条: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全面考核学生素质,是对学生在校表现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二条:综合测评成绩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推荐攻读免试硕士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凡我院在读已注册学生,方可进行综合测评。

  第四条:综合测评从学生入学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进行一次,每

  年九月份进行。其资料的收集时间范围为上一个学年度。

  第五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园艺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综合测评内容包含学习成绩与考评成绩方面。综合测评成绩以百分计,其中学习成绩占65%,考评成绩35%。其中考评成绩包括德育、文体、学习能力附加分。

  第七条:学习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5%,即:

  课程成绩直接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为准(学习成绩×65%)。

  第八条:考评成绩包括德育、文体、学习能力附加分。(其中学习能力附加分为35%额外加分)。注考评成绩以35分计

  具体加分细则如下:

  一、德育(含美育)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信仰、品德修养、行为规范、法制观念、美学修养以及现实表现等方面内容,满分15分。

  (一)基准分(5分) 注:违规违纪同学基准分为零

  (二)德育互评分(5分)

  由班级测评小组组织,在认真做好班级和个人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在各方面的现实表现,由全班同学对每个学生进行德育互评,内容包括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美学修养五项,具体如下:

  1.政治信念

  ①爱祖国、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②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

  ③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2.思想品德

  ①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

  ②有积极的人生态度,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奋发向上。

  ③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3.文明行为

  ①穿戴整洁大方,男女交往行为得体,举止文明,谈吐文雅,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赌博,不吸烟。

  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打扫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贴乱画、保持学习、生活环境干净整洁。

  ③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4.法纪观念

  ①自觉学法守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②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校纪校规,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作弊,在学习时间不进行非学习活动。

  ③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不打闹、不喧哗、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在宿舍做饭;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施。

  ④不通宵上网。

  5.美学修养

  ①能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娱乐活动,不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

  ②努力培养自己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③能自觉加强审美修养,提高审美能力。

  德育互评逐人分项进行。德育互评分的计算,根据全班同学打分,去掉3个最高分和3个最低分后加和平均值即为该同学的德育互评分。

  (三)现实表现鉴定分(5分)

  各班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将班内活动及个人表现归入现实表现鉴定中,由班主任带领各班综合测评小组组织实施。

  二、文体主要考核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参加文体活动的能力,情况等方面内容,满分10分。

  1.个人代表我院参加各项活动获奖加分情况(以证书为准):

  (1)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按照前八名名次分别加2、1.8、1.6、1.4、1.3、1.2、1.1、1.0分。

  (2)参加省级体育竞赛,按照前八名名次分别加1.8、1.6、1.4、1.2、1.1、1、0.9、0.8分。

  (3)参加校级体育竞赛,按照前八名的名次分别加1.4、1.2、1.0、0.8、0.7、0.6、0.5、0.4分。

  (4)参加学院新生运动会,按照第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

  (5)参加省级以上文艺活动,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2、0.8分。

  (6)参加校级文艺活动,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8、0.6、0.4分。

  (7)参加各院院组织的文艺活动,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6、0.4、0.2分。

  (8)在集体比赛项目中,按照一、二、三等奖,团体中个人分别加0.6、0.4、0.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参加各项学生会加分情况: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0.1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

  (2)宣传板0.1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

  (3)书法、绘画、手工艺品展等其他活动0.1分/次,最高不超过0.3分。

  (4)礼仪队0.1分/次,最高不超过0.5分。

  (5)校院运动会竞赛0.2分/次,最高不超过1.0分;优秀运动员0.3分,运动会方阵0.2分。

  (6)舞蹈大赛、歌手大赛、街舞大赛等各类比赛0.3分。

  (7)足、篮、排0.2分/次,最高不超过1.0分。

  (8)羽毛球、乒乓球及棋类比赛0.2分/次,最高不超过1.0分。

  (9)各类活动裁判0.2分/次,最高不超过1.0分。

  (10)各类活动主持人0.2分/次,最高不超过1.0分。

  (11)校、院文艺活动演出0.2分/次,最高不超过1.0分。

  (12)升旗仪式成绩:0.5分×出勤率

  (13)优秀志愿者0.2分

  注参与学生会活动加分由学生会自主决定,总分不超过2分。

  3.凡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的组织及后勤工作的视情况酌情加分,0.05分/次,最高不超过1分(由秘书处部进行统计)。

  以上文体活动中,同一比赛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以上得分超过10分计,不超10分按实际分计。。

  三、综合素质包括工作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内容,满分10分。

  (一)工作能力

  1.受院级通报表扬加0.2分/次,受校级通报表扬加0.4分/次,最高不超过3.0分。

  2.卫生先进宿舍成员每人加0.3分(不分校院级)。

  3.青马和军训优秀学员加0.2分。

  4.学生干部加分按下列要求进行

  (1)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如下:

  分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1.0-1.5分

  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0.6-1.0分

  干事、班委0.3-0.6分

  主席团成员、分团委委员由辅导员打分;各部部长、副部长根据年度分团委、学生会工作业绩,由主席团成员打分;干事由本部部长及副部长共同打分;各班班长、团支书及班委会其他成员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共同打分。

  (2)学校内担任职务的按照学院同等职务类别,与学院学生干部加分相等。

  (3)以上学生干部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二)学习能力

  1.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的梯度分别加2.5、2.0、1.5分;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的梯度分别加2.0、1.5、1.0分;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的梯度分别加1.0、0.8、0.5分(以证书为准)。

  2.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优秀者(568-750)加1.0分,成绩良好者(425-568)加0.5分。(以证书为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优秀者(568-750)加2.0分,成绩良好者(425-568)加1.5分。(以证书为准)。以上加分同一种类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3.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者加0.5分,获三级证书者加1.0分(以证书为准)。

  4.校级社会实践论文按获奖等级一、二、三等分别加0.3分/篇、0.2分/篇、0.1分/篇。其它征文活动加分情况等同于社会实践论文。

  (5)在校刊或校网站上发表文章少于300字0.08分/篇, 300--500字0.1分/篇, 500-800字0.15分/篇, 800字以上0.2分/篇,最高不超过1.5分。(个人发表新闻除外)

  (三)创新能力

  1.在国家承认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二作者发表文章的同学,省级期刊加1分,国家级期刊加2分,全球期刊或检索加3分(以证书或期刊复印件为准)。

  2.参加全国举办“挑战杯”等科技发明活动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的梯度分别加3.0、2.5、2.0分;在省级“挑战杯”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0、1.5分;学校举办科技创新活动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5、1.0分(以证书为准)。

  以上加分同一种类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得分超过10分以10分计,不足10分按实际分计。

  四、扣分

  1.无故不参加院内组织的活动每次扣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2.学生干部参加会议无故缺勤一次扣0.1分,迟到一次扣0.05分。

  3.卫生检查,卫生不合格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2分,最高不超过1分

  4.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九条:说明

  1.学生会各部门给学生的加分要经主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字方可有效。

  2.各种加、扣分,同一种类就高不就低,且不超过上限。

  3.凡在测评中发现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4.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结果评定的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列入加分范围。

  4.学年内有课程不及格者,一般不得评定三等及三等以上专业奖学金。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只能评定四等专业奖学金:

  (1)、学年内受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

  (2)、学年内有二门课程不及格;

  (3)、学年内受全院通报批评一次;

  (4)、虽未受处分,但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一贯表现不良。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1)、留级、即读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2)、学年内受学院记过处分

  (3)、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

  (4)、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处分一次,并不及格两门次

  (5)学习成绩或者综合成绩有一项为班级后三名

  第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系测评领导小组所有。

  注意:

  1.由学院统一出具加分名单的部分,若有遗漏,请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书到辅导员处开具统一证明并加盖园艺学院党委公章生效,逾期不再办理。其余部分均有学生个人将所得证书原件交至本班综合测评小组处登记加分情况,所有项目加分由综合测评小组整理,并按照附表一格式统计,由本人审核后签字确认。请各班在进行测评前组织大家仔细阅读本细则。

  2、申请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个人奖项的同学请参照大学生手册《山西农业大学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要求自由申请,并将申请交至分团委办公室。

  园艺学院党委

篇4:科大环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科大环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我院教学专家与教学管理专家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院的教学工作研究、指导和监督机构。由学院聘请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教学规律、热心教学改革的学科资深教授和教研室主任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推进专业、课程、教材、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以及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和改革,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咨询和指导。协助学院院长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与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联系。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安排和教学需要召开工作会议。

  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就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完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指导本学院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

  3、审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培养计划,指导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按照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指导本学院各专业、各课程的教学评估工作,确保各课程的教学质量。

  4、总结教学经验,推广教学成果,指导本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等推荐工作。

  5、审议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教师培养计划,对各学科专业教师的合理配置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6、审议本学院新专业建设规划及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四、组成人员

  主任:z

  委员:z

  秘书:z

  环境与安全学院

篇5:科大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科大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坚持我校“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由招生办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填发我校学生证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肝类患者需具有最近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递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通知书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等费用,凭计财处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各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学习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超过三日经班级辅导员同意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构成

  第十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校级必修课约65学分,学院(部)级必修课约64学分,专业必修课约15学分,选修课约18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约35学分,具体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学院(部)院长(部长)负责组织各专业的专家、教师研究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考核办法、学制、学位类别等。

  第五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1、理论必修课与选修课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军事理论每32学时计1学分;形势政策112学时计2学分;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4学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构成。

  学生学习的优劣用质量绩点来评定,考试课质量绩点分为8档,即: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90以上

  4

  B

  85~89.9分

  3.5

  C

  80~84.9分

  3

  D

  75~79.9分

  2.5

  E

  70~74.9分

  2

  F

  65~69.9分

  1.5

  G

  60~64.9分

  1

  H

  60分以下

  0

  考查课质量绩点分为5档或2档,即: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优 秀

  4

  B

  良 好

  3.5

  C

  中 等

  2.5

  D

  及 格

  1.5

  E

  不及格

  0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合 格

  3.5

  B

  不合格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质量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即:

  如某门课程不及格,该课程的实际所得学分即为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两大类。理论环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实践环节全部为必修课。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含通识教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基础、体育、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安全教育等)、学科基础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公共基础)、学科大类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较强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及素质拓展等。

  通识教育课程,主要按照教育部的基本要求,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科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宽厚而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加强基础、拓宽口径的指导思想,重视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介绍》对课程的要求,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应用领域的发展,又要兼顾我校专业的优势与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思维和创造思维的主要途径。

  选修课是指跨专业、跨学科的深入研究或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选修课由校级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专业选修课是指限定学生选修,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规定科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可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或者从若干课组中选择一组。

  校级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为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科学精神,拓宽学生知识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共有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五类课程供各专业学生选修,要求本科专业学生在五类选修课程中至少选三类,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科类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或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应具有广泛性、前沿性等特点。

  第七章 选 课

  第十六条 选课原则

  1、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每个学生至少选择3类课程,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从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中选择1门。体育类选修课从第五学期开始选修。

  2、学生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选修课程。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

  3、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了解课程内容,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选课要求选择课程。每生每学期至多选择2门通识选修课。

  4、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5、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6、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选修课程要求的学分(12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平台观看选修课程的简介及有关内容,决定所选课程。

  2、选修人数不足35人(体育类、外语类课程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学生选课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整理汇总,进行选修课程的补退选并公布学生选课名单和选修课开课安排。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5、外语、体育类选修课的班容量一般控制在20-60人。

  第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学生缺课时数超过该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凡是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此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课程,通识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计入学生成绩表。

  第八章 成绩的考核、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必须在取得60(含60)分、及格(含及格)或合格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对不足一学期的课程以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平时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考核及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和二级分制评定,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初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要求、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卫生所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学期末进行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办法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

  2、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考试课均按“60分”记,考查课均按“及格”记。补考获得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3、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成绩记载栏内记“0”分。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成绩表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登录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并打印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本人与教学秘书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在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并通知学生,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不得更改。

  6、学生成绩记载由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保存,学生需查阅时,可登录太原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或由教学秘书办理查询。

  第九章 缓考、缺考、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填写“缓考审批表”并出据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缺考处理,并在成绩表相应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缓考在下学期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二十五条 缺考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不及格、缺考的理论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跨学院课程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时间由各学院(部)安排。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各实践教学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做,并由学院(部)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休(复)学等原因,重新编班学习,需补修该年级、该专业已学,但本人尚缺课程。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4、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者,根据拟转入专业的容量,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经过个人申请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等);

  2、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

  3、不同批次、不同类别之间互转;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一学年办理一次。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到拟转入学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贫苦地区专项生的;

  5、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若原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不同,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算;对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开设,而学生在转入前没有修读的必修课程,应予补修,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等)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生被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并不得提前复学;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章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既不休学且又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公示,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同时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应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一学年所获学分仍不足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必须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试读,试读期间所获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3、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入学资格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我校正式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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