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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等管理规定,为对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所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见20**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更新版)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避免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和采购

  (一)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危险化学品时,由申请单位(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交所属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若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交其所在单位其他领导审核。采购申请审批表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学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或“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确须使用的,申请单位(人)必须提交登记证书(批准文件)和经省公安厅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在《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中明确标注并附《购买许可证》原件;采购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采购前将所需品种、数量按照使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要求在专用计算机上采用专用易制毒化学品软件进行备案;采购限额权限和采购方式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和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方必须查验供货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方还须查验供货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不履行规定程序,未经审批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准故意隐瞒或偷换品种采购,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教务处每学期末汇总全校使用单位的采购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提交资产部门,资产部门根据采购审批表与有相应资质的供货方进行集中采购。

  二、入库和储存

  (一)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均须有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库管),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库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库管负责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在库存期间的安全管理,但对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不具有支配权,不得擅自销毁、借出、使用等,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库管须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建立台账,并根据验收单检查外观、品名、规格等及时验收,若发现品名、数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不予入库。

  (四)危险化学品验收完毕后须根据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存储。专用仓库内应配备危险化学品带锁专用储存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有毒、剧毒化学品应双人双锁保管;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三、领取和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或项目(课题)进度领取,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取,领取危险化学品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出库手续,领取化学用品须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库登记台账,对领取和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双帐登记。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和库管一起同时开关专用仓库,库管须认真检查出库危险化学品,填写出库单手续。

  (三)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须双人或多人一起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他人,用剩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退库,应建立使用档案,并保存两年备查。

  (四)危险化学品仅供教学和科研实验使用,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二)学校与持有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合同。各实验室须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并明确标识,定期交由签约公司集中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严禁开设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项目,同时实验室须安装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废渣类危险化学品,或者混入一般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废液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倒入水池或排水管道,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

  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定期向保卫部门备案使用情况,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控和检查;资产、财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报销进行审核与监督。采用“技术防范和人员防范”等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联系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解决。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 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局备案。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

  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

  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

  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

  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部门接收,*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报告,请求社会援助。

  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生产科统一公布。

篇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与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三、储存与保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

  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

  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

  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

  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

  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装卸与运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五、报废与销毁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六、 附 则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学院仓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危险品是指我院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及刺激性强烈的药品、卫材及试剂等。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安全要求,分门别类分库储存。

  三、危险品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及“危险品”和安全警示系列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与安全器材。

  四、危险品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应熟悉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危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出库验发、在库养护的管理原则。收、发双方应认真核对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并检查包装及容器是否完整,如发现包装破损、物品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更换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仓库管理必须保持帐、卡、物三者一致。

  六、危险品的变质及失效品、残液及残渣、废弃空容器和包装等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危险品仓库必须做好安全防患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危险品泄漏、失窃、伤害和火灾等事故发生。

篇5: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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