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章程
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是在校党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下,由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纪律性强,热爱新闻宣传事业,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相应特长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记者团宗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宣传思想工作重要方针;与党中央和学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致力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的举措与成就;时刻铭记“建设者”的媒体角色,把握时代主流,弘扬社会和校园“正能量”;贴近校园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高自身新闻素养,发展完善自我;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媒体工作者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第三条 记者团主要任务:在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老师的指导和记者团学生干部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新闻采写、新闻摄影、视频制作与编辑、新闻策划、播音主持、论坛管理、理论宣传等工作和记者团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章程系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的行动指南,具体管理细则详见记者团各部门规章制度。
第五条 记者团章程是记者团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质保量完成记者团任务的保证。全体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记者团的章程,必须接受记者团章程的约束,必须遵守本章程和团内其它纪律;若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记者团各部门指导老师对该部门成员有教育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记者团由党委宣传部下属的新闻网、校报、学子网、英文网、南湖思政网、民大论坛、广播台、电视台、《微众》电子杂志等媒体学生记者组建而成,下设综合部、外宣部、新闻网、采写部、摄影部、广播台、电视台、学子网、英文网、南湖思政网、微众、论坛、焦点网络等部门。设团长1名、副团长4名、各部门负责人1-3名。
第八条 记者团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选定原则: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部门推荐、民主测评、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产生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等干部人选;记者团实行党委宣传部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
第三章 招新
第九条 凡政治思想过硬,纪律性强,承认本章程,热爱新闻宣传工作,有志于新闻传播事业的我校在校大学生均可报名。
第十条 招收新成员是记者团发展壮大、保持青春活力的关键环节。每次招新前由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招新的条件与需要人数,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记者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招新工作,每年在新生入学后招收新成员;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破格录用新成员。
第十二条 记者团招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报名并要求报名者认真填写记者团报名表。
2、经初步审核后,组织初试。
3、初试通过者进入面试。
4、面试通过者,由所在部门报记者团团委会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确定为各部门的见习记者,见习期为3-6个月。
5、见习期满后,由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对见习记者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由各部门指导老师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确定正式学生记者名单。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 记者团成员必须忠实践行记者团宗旨,爱国守法,遵规守纪;加强思想修养,规范言行举止,自觉维护党委宣传部和学生记者团的声誉。
第十四条 记者团成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坚持社会主义宣传思想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工作,树立记者团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恪守新闻工作者的“建设者”责任,热爱新闻事业,遵守宣传纪律,严于律己,勤奋严谨,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安排采写、拍摄、制作、收集、整理的各种文字、录音、录像、照片及U盘、光盘等数据载体由宣传部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宣传部部长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外泄。
第五章 权利
第十七条 记者团全体成员一律平等。记者团全体成员均可按程序对团内工作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团内学生干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记者团成员凭记者证并按程序参与校内有关新闻事件的采访与报道;采写或拍摄的作品,在校级媒体优先发表。
第十九条 记者团成员可参加记者团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章 义务
第二十条 积极采写、拍摄、投稿;精心编辑、主持、策划;认真监控和引导舆情;按时保质完成党委宣传部领导、老师和记者团学生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参加记者团以及团内相应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专题讲座等集体活动;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记者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
1、根据记者团成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成绩,每学年对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记者团成员,授予“优秀学生记者”等相关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适当物质奖励。
2、每学年择优推荐2-4名记者团成员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活动;推荐部分优秀作品参加湖北省高校新闻协会和中国高校新闻协会“好新闻”评比。
3、每年择优推荐若干名记者团成员参加党校学习(详见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向其所在学院党组织提供相关工作表现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罚:
1、对未能及时完成任务、无故迟到或缺席记者团会议及活动者,在团内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优秀学生记者”的评选资格。
2、对违反本章程或记者团相关管理规定的,尤其是犯有政治原则、宣传纪律方面的错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记者资格、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党委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章程
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馆中心”)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图书馆、校团委、校学生会四家组成的“共建文明图书馆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组织关系上依托校学生会管理,具体“共建”工作由校图书馆和校学生会共同指导。
第二条 “义馆中心”干部由学生担任,采取内部自我管理、“共建”四家单位提供支持的 运作方式。
第三条 义馆中心的宗旨是“共建文明图书馆,服务广大师生,倡导文明、好学之风”。义馆中心以全体师生为服务对象,参与图书馆管理,协助图书馆开展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养成文明、好学之风。
第二章 义务馆员
第四条 凡是z师范大学石牌校区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承认义馆中心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义馆中心。审核过程按“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选择馆员。每届任期一学年,馆员至少工作一个学期后方可申请退出,对于未服务满一年者无法取得义务服务证明,对于不称职的馆员,经中心干部讨论决定,可作开除处理。
第五条 义务馆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义馆中心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有参加义馆中心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 馆员的最大借阅期限延迟至45天,最大借阅册数增加至15本;
(四) 有参加义馆中心学年末的评优资格,同时建议各院系在当年综合测评中为馆员按参加校级社团活动(社会工作/实践)加相应分数;
(五)每届表现良好的馆员经中心干部批准后可留任,表现优秀者留任时可任意选择想进入的库室。
第六条 义务馆员的义务:
(一) 遵守义馆中心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执行义馆中心的决议;
(二) 掌握一定的图书馆工作技能,在专职工作人员指导下有效地管理或者从事图书馆某一岗位的工作;
(三) 解答读者咨询,工作不敷衍、不推诿,尊重读者阅读习惯,维护读者权益;
(四) 及时整理和反映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图书馆反馈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同学,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 引导同学做文明读者,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带领同学养成热爱学习的风气。
(六) 义务参加义馆与图书馆举办的活动
第七条 义务馆员干部的职责:
中心主任:义馆中心的领导核心,统筹义馆中心工作,对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决定权,有权授予副主任代行全部或部分职权,代表义馆中心及时向共建文明图书馆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外代表义馆中心参与校际学生组织、社团交流,同时作为兼任校学生会学习部副部长参与学习部日常管理。
副主任:两名,分别主管职能部门和库室工作。主任的得力助手及参谋,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权。(其中职能部门副主任主要管理中心职能部门,库室副主任主要管理库室工作)。
秘书长:主持中心例会及部分重大会议,统筹安排义馆中心各项活动并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申请及管理经费,代表义馆中心按时向共建文明图书馆委员会上交经费预算及结算,整理义馆资料并做好存档工作。义馆活动场地借用需向秘书长申请
部门部长:统筹部门工作,并协助义馆中心开展工作。
库室队长:协助义馆中心及库室老师管理库室日常运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的组织机构
(一)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
(二)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南海校区分中心
第二条 由主任、分管部门副主任、分管库室副主任和秘书长对义馆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决定义馆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秘书处
1. 统筹整个义馆的工作,发布部分通知,跟进各项活动;
2. 协助副主任制定和完善义馆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秘书长管理义馆财务;
3. 管理办公室,做好所有资料存档汇总工作;
4. 蹲点各部门库室例会,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库室队伍开展工作。
(二) 外联部
1. 负责开展义馆的品牌活动;
2.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丰富馆员生活,促进馆员之间的交流;
3. 发掘义馆优势,为义馆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平台。
(三)宣传部:
1. 创新宣传方式,宣传义馆及库室资源;
2. 配合各个活动的开展,主要工作是利用海报对外宣传义馆的活动,负责活动场地的设计和布置。
(四) 信息部
1. 定期出版《共建文明图书馆》的通讯;
2. 协助图书馆及时发布各类信息。
3. 搭建义馆网络宣传平台,管理义馆的微信公众平台,及时更新义馆动态。
4. 管理义馆相机
(五)纪检部:
1. 负责义馆值班工作的考勤,并及时反馈馆员的出勤情况。
2. 负责义馆各个活动的考勤,并维持现场的秩序。
3. 根据馆员的日常表现及老师意见完成学年评优工作。
4. 收集、整理读者对义馆的意见。
第四条 各库室馆员要按照“义馆中心”要求,配合库室老师的安排,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外宣传库室,吸引读者,提高图书馆资源利用率。
第四章 馆徽
第五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馆徽由义馆二字的首字母“Y”和“G”组成,其中蓝色部分为“Y”,绿色部分为“G”。“Y”变形为一只飞天的小鸟,寓意每一位馆员在义馆这片天空中自由翱翔,也象征着义馆越飞越高,越来越好;“G”卷曲成一条纽带,代表馆员连接着图书馆和读者;飞鸟“Y”托“G”,体现义务馆员的责任感。馆徽整体蓝绿色,洁净清爽。
第六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馆徽是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的象征和标志。每一位馆员和义馆干部都要维护馆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馆徽。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义馆中心。
第八条 本章程的执行接受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图书馆、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篇3:一中章程
江松一中章程
(20**年10月日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江松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序 言
江松一中前身为1950年2月江苏省立江松高级应用化学科职业学校与江松县中合并的苏南公立江松中学。江苏省立江松高级应用化学科职业学校前身为1904年在云间书院基础上创办的江松府中学堂,江松县中前身为创设于1924年的私立江春初级中学。1950年10月,苏南公立江松中学改名江松县中学,1952年改名为江松县第一中学。1958年江松县从江苏省划归上海市,学校随之更名为上海市江松县第一中学。1998年江松撤县建区,学校易名为江松区第一中学,20**年定名为上海市江松一中。
1962年,江松一中被列为上海市实行中学五年一贯制的试点学校,并被宣布为上海市重点中学。“*”结束之后,学校被确立为县重点中学,1985年秋季,率先开始重点中学“初、高中脱钩”试点。1987年秋季起,成为高级中学。20**年初被正式命名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江松一中,简称江松一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SongjiangNO.1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江松区松汇中路601号;邮政编码20**99;官方网址为http://school.sjyz.sj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江松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江松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为10个班级。
学校附设新疆部,每年招收两个新疆内地高中(预科)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秉持“为每一位学生成才打好基础,为每一位教师发展搭建平台”的办学理念,遵循不断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求得自我完善、不断提升办学品位的发展思路,实现学生成才、教师成功、学校成名的教育理想。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为每一位学生成才打好基础,为每一位教师发展搭建平台。
第七条 学生发展目标为:学会做人--树立科学的、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公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一个“大方的人、大气的人、大写的人”。学会学习--树立适应时代的学习意识和强烈的求知欲望,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打好“成才”的基础。学会创新--树立实践和创新意识,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具有独立思考和操作、主动探究的能力,有较强的意志力、进取心和判断力等创新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心理品质特征。
教师发展目标为:道德高尚--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业务精良--做到“一专多能”。“一专”:专业功底扎实,能跟上时代发展步伐。“多能”:能胜任基础课、拓展课、研究课;有较强的育人能力和教科研能力,形成个人的教学特点。
第八条 学校文化精神为:和美奋进。校训为:谨慎养德,刻苦治学。校歌为:《江松一中校歌》。校报为:《江松一中报》。校刊为:《科研园地》。
第九条 办学特色为:四自教育--自育育德、自治治事、自学学问、自养养性。
第十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十月十六日。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江松一中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江松一中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须经校务会充分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及各中层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校务会决议和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师资处、总务处和新疆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校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课程教学工作。师资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新疆部负责新疆班学生的学习、生活的管理。各职能部门设正、副主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设立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组织学科教师开展日常教学研究工作以及对本学科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年级组长和学科教研组长实行竞聘上岗。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年级组和学科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依法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全面实施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严格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及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积极发展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在“健康第一”的思想指导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团委、学生会、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学生活动,建立各种社团组织,提高学生的自律、自治、自理能力,锻炼才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设立“爱心基金”,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相应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根据《江松一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系列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校内自主分配,酬劳向教学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学校良好的公共形象,并努力服务社区,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优化学校的社区环境,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实现社区与学校资源的共享。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松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大学章程
美集大学章程
序言
美集大学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以来在厦门美集学村创办的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10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所属 的美集航海学院、农业部所属的厦门水产学院、福建省所属的福建体育学院、美集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市所属的美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 为美集大学。1999年1月,学校实现实质性合并。学校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国家海洋局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
美集大学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以“诚毅”为校训,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美集大学,简称“集大”,英文名称为Jimei University,简称“JMU”。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美集区银江路185号,邮编:361021。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mu.edu.cn。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为学校提供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发挥涉海学科传统优势,积极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领域,积极打造涉海学科的特色与优势。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福建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认为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有权提起申诉,申诉依教职工申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各自议事规则讨论决议相关事项。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 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 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人员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交校党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研究各学院报批的副教授及以下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教授拟聘人选;
(三)审批副教授及以下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四)研究决定教授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五)研究决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5个;学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人员聘用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博士、硕士生导师资格;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评审推荐增设学位点的申请;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出席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教学委员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委托,在本学院履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相对应的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美集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律规定及与法人签订的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或调整学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保证和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领导本单位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其他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省部级等科研平台依其章程管理,其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董、校董单位、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学校接受捐赠依其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美集大学校友包括在美集大学及美集大学前身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美集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 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各学院依法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第六十五条 美集大学校董会是由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陈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国内外出资捐助美集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校友 代表,学校代表等关心、支持美集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重要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美集大学校董会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循“双向参与、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各方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帮助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福建美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美集大学挂牌成立地点美集学村大门塑影,下方是“诚毅”和“1918”字样,分别代表学校校训和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美集大学英文名称的大写“JIMEI UNIVERSITY”。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写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图示: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的中央为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美集学校校歌》。
第七十条 10月20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数量表述,“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工程学院志愿者协会章程
工程学院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z城市职业学院建昊志愿者协会,简称建昊。
第二条 建昊是在z城市职业学院建工系团总支的监督指导下,由全院从事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旨在通过组织和指导、协调全校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提供多种社会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以“服务学校、奉献社会、捧出爱心、播撒希望、走出校园、面向社会”为宗旨。
第六条 行动口号:“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第八条 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校园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协助社会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第九条 培养和提高我校青年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为学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等弱势人群提供义务服务。
第十二条 规划、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和指导全校各院系、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大学生志愿者。
第十四条 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入会自愿,新入会成员必须接受团总支两个月的检验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在遵守志愿者章程的同时可转为正式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工作热情,作风踏实,无任何不良纪录。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5、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协会领导。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5、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会长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会员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修改本协会章程。
4、选举会长、副会长等。
第二十二条 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协会会务。
会长的职权:
1、召*员代表大会。
2、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推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和优秀会员。
4、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
5、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6、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人,副会长三人,干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团委资助2、个人和社会捐助3、利息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团总支及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z城市职业学院建昊生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年8月1日首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