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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规定、决定和决议,组织带领本学院教职工积极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干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职责范围。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凡属重大事项,均须经学院党政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学院院长主要职责

  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下同)主持本学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组织开展教研教改、科研、科技服务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实践性教学)、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行为规范和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质量。

  (三)负责本学院人员的工作调配,安排本学院教职工的业务进修、业务考核和聘任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审核各系、教研室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对本学院教职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组织本学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推荐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学院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

  学院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下同)主持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对本学院稳定工作负总责。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贯彻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挥监督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建设,做好本学院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本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抓好本学院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和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政治活动。

  (四)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对本学院干部的教育、培养。

  (五)负责本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等工作。负责并指导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和转正工作,负责党员发展材料的审核。

  (六)协助院长做好本学院教学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就业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建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教学、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院长或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应由学院院长主持;凡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群团统战工作等,应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联席会议须定期举行。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七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负责人,党总支委员,党支部、教研室负责人等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缺席人、会议议题、讨论情况、会议结论等。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学院每年就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各机关党总支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www.pmceo.Com

篇2: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原中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和团结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领导人和法人代表,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领导、组织、指挥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教授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团结、带领院党委成员和领导班子履行党委职责,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离退休职工党组织建设,做好离退休职工的各项工作,关心离退休职工的学习和生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十二)研究制定学校章程。

  第三章 院长的职责

  第七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授治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关系。党委要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院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共同承担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

  第十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主动协调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行政工作。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四)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一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院长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六)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八)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年度财务预算、决算,100万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等重大问题。

  (十)基建计划及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二)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涉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和重要请示。

  (十五)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须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其中,涉及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应视内容分别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

  (二)沟通协调,听取意见。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其内容涉及多个校领导的,书记要安排主办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进行沟通,必要时书记要参与协调,听取意见。

  (三)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做到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作出决定后,党委会议要按照校领导的职责分工,确定会议决议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五)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书记是会议督促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办主任协助。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副院长、工会主席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

  (二)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讨论意见的准备,党委委员和列席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对会议的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三)党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由党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工作事宜;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五)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按照学校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七)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工会主席和相关人员。

  (八)党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个人意见可以保留。若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向党委会提出建议,在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需要实施的党委会决议,由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具体落实。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所作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口头通报因故未能到会的党委委员,并征询其意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主任协助书记负责通知和催办,并定期向党委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九)党委会议的情况,在正式向外宣布前,与会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十)党委会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议事范围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各项改革实施方案,招生方案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拟定和实施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确定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临时项目。

  5.拟定和实施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6.拟定和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8.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

  9.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

  10.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11.研究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突发事件。

  12.其他必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相关人员列席。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征集,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院长办公会不讨论临时动议。

  (三)沟通协调,听取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多个院领导的,院长要安排主办院领导与其他院领导进行沟通,必要时院长要参与协调,听取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六)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主管领导要认真落实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属于自己分管工作的事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承办部门应认真、迅速地落实会议决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协助院长负责决议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院长办公会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六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办公室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凡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当在15日内列入议题。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行政领导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

  (一)党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为:研究涉及全校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党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一些可以不经党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交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三)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发言要紧密围绕议题,充分交换意见,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作出的决议均应明确一位党委委员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监督、评估、决策、咨询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具体职责为: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方案、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评审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受理学术争议;讨论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院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应制定章程,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

  (一)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位授予及学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审批、评议和咨询的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具体职责为:审定学士、硕士培养方案;审核和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检查学位论文质量,组织参加省级、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评审;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批硕士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做出撤消所受学位的决定;讨论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校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章程,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工会是学校职工按照有关章程建立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主要职权是: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贯彻落实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总责任人。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向院党委会报告工作,纪委每年要向院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纪委和监察审计处参加全校重点工作督察,督促干部廉政勤政,推动工作落实。党委要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审计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和执法监察,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和院长每年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不断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乡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订)、《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5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55号)、《乡新学院章程》(校政办字〔2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乡新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统领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各民主党派的校内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校长代其履行。

  第四章 领导制度及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学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与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遵照《乡新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乡新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逐步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新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乡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院党字〔20**〕5号)同时废止。

篇4: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明昆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依法、深入、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教育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优化本科教育,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成人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外国留学生教育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围绕省委、省政府“科教兴滇”战略,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的重点医科大学。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党委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三)职权责统一、高效原则;

  (四)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党委

  第四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根据党委分工开展工作。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上级组织指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行政工作的完成。凡属院长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如无特殊情况,党委不予干预。

  第七条 学院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积极推进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维护学院稳定;

  (二)组织制定学院《章程》、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研究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实行院务公开;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维护全院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关注学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领导干部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九)加强对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十)认真贯彻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及有关规定,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对学院工作的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作用;

  (十二)其他。

  第三章 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第八条 学院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按程序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并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委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对下级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精神、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传达、通报。

  第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会议决策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保证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会。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学院章程、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宗旨、方针和目标;

  (三)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

  (四)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处级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

  (六)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福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十)抗洪、救灾、抢险、国家安全等突发事件;

  (十一)其他。

  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党办负责人和监审处负责人;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收集,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确定。原则上不得提出临时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党委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分送各有关参会人员,重大复杂问题必须送交书面材料,并督促参会人员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党委办公室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下发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负责检查、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决定必须由所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明昆医学院保密制度(暂行)》,在作出的决议、决定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第十二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提出并主持召开。学院党委委员出席党委扩大会议。非党委成员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扩大会议主要研究学院工作中的突发、紧急事务和特别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提出并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出席书记办公会议,纪委书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主要是交流思想、通报情况、研究工作,酝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议题,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按分工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对学院重大事项,组织进行调研、论证,形成决议或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长的职责。

  (一)组织对学院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实施、检查。定期向学院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和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二)拟订学院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四)拟订学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撤消方案,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分配计划、进人计划;制定公派出国人员学习进修计划及方案;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工作;

  (七)宏观上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协议;

  (十)其他。

  第五章 学院院长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院长必须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院党委的决定。

  第十八条 院长实行分工负责和会议决策制度。院长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领导、支持下级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保证下级行政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

  院长在处理分管部门有关重要问题时,应事先了解情况后进行处理,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院长办公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和决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具体事项;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出席院长办公会,监审处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办公室收集,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确定。属于院长或副院长职责范围内可以个人决定的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院长办公会应按照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未列入议程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院长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院长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分送各有关参会人员,重大复杂问题必须送交书面材料,并督促参会人员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院长办公室应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下发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负责检查、落实和督办,并及时反馈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与会人员必须带头执行,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调整决策,可在以后的院长办公会上提出复议。院长办公会确定需要实施的工作,由分管院长或会议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办理及落实。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向党委会通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的有关问题,需提交学院党委讨论的,由院长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上提出并按会议规则进行。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明昆医学院保密制度(暂行)》,在作出的决议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向外传播。

  第二十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院领导工作会议。

  院领导工作会议对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贯彻落实上级决定、院长办公会决定;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安排;对决定的执行、工作的落实进行督查、协调或总结;组织、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

  院领导工作会议按分工情况,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由提出议题的院长或副院长指定,会议形式包括现场办公会等。

  会议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会议由议题所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涉及重要或重大工作的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审部门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将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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