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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州苏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家属以及与我校有直接联系的公民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校党委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为信访事项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监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事项性质负责受理学校信访工作。

  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二)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含传真、电子邮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五)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或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对在信访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学校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本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受理的事项。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四)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五)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六)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造谣等带有恶意性质的;

  (七)其它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主管单位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信访接待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经受理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信访部门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如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遇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要求办结。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接待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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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9号)等上级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二级学院(部)、校内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落实对课题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课题,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实行间接经费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间接费用的项目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有间接费用预算类别的项目管理费按《州苏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学校提取管理费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九条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十条上级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承担校外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学校在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作为降一个等级的项目进行认定。承担校内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按校内项目认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后如下达项目经费的60%以上划拨至我校财务处,则学校在考核、评估、职称评审时可作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八条绩效支出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卡管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20**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大学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

  州苏大学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切实保障干部工作中全校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是指将经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必须认真做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任职前公示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示对象: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同级转任组织、人事、纪监审、财务等部门正处职领导的干部,均实行任前公示。

  第六条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时间、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公示范围: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原则上向全校公示。

  第八条公示方式:

  (一)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

  (二)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通知;

  (三)张贴公告。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九条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程序:

  (一)校党委研究决定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决定,发布公示通知;

  (三)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形成结论后向校党委报告。

  (四)校党委根据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调查核实的结论,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工作。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反映。凡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如果故意诬陷,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的广泛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登记建档,归纳整理;对干部考察中未掌握的重要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交由纪委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并向校党委汇报;对有关调查结果向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对无不良反映和反映的问题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或者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且查实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不予任用。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提拔任用,同时抓紧调查落实,尽快查清情况,作出结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10月校党委印发的《州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4: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网站下载。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州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名章方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财务系统实际发生数据编制财务决算、以书面形式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并签署承诺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项目中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上述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实行配套,配套经费以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给予配套,并单独建卡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其中科研协作费、代办仪器设备费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加批;出国费用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加批;临时用工费用须由人事处加批。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根据需要列支,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生(后)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临时用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学术报告酬金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5%提取,其中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提取设备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

  第十六条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立项奖励。立项奖励费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实际到账款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立项奖励费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可以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对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批准后可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可作为课题组自主研发经费。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用于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股权或股权收益8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20%归学校。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并至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州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苏大科技〔20**〕14号)文件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5:大学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州苏大学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6号)和《州苏大学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苏大委创〔20**〕2号)精神,为推动党支部工作的开展,提升全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校党委研究决定,设立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和使用好该专项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经费的标准

  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单独列支。根据上一年度党内统计年报实有党员数,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50元的标准核定。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二、工作经费的使用

  1、各党支部要本着“落到工作实处、突出激励作用、推动党建创新”的原则,在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内合理规划、厉行节约、科学使用、注重效果。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支部学习,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所用的讲课费、印刷费、场地租用费等;

  (2)党支部开展主题鲜明的社会实践、结对共建等各种形式的主题党日活动的交通费、参观费、门票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支部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开展党建理论研究所需要的费用;

  (4)开展党支部工作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

  3、各党委、党工委使用党支部工作经费时,持符合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财务规定的正规合法票据,经党委、党工委书记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账目。

  三、工作经费的管理

  1、每年年初,党支部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党委、党工委党内统计年报相关数据进行预算,上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具体拨款手续。

  2、学校设立党支部工作经费总账户,各党委、党工委设立分账户。党支部工作经费总额的80%部分一次性拨付各党委、党工委使用,20%部分作为学校统筹,用于开展全校性党支部活动。

  3、党支部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各党支部每年要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对推动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支部党员公布。各党委、党工委每年向所属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支部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4、各党委、党工委应于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上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委组织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上报校党委。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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