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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州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各级财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扎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2、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3、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土地:能以货币计量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需要的具有一定技术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文体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炊事设备、交通工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3)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工具、量具、器皿、批量同类设备等;

  (4)文物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类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及院部、机关部门、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软件、数据库等)和档案;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植物、被服装具等。

  4、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牌、校誉、商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5、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绩效管理、监督与奖惩等。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要对实物资产定期清理和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要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要加强对校名、校牌、校誉、商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核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的配置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审批;

  3、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

  4、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5、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国资办)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扎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国资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4、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6、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配合国资办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校办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的协调管理,研究生院、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继续教育处具体负责相应层次办学校名、校誉管理;

  2、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

  3、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人文社会科学院: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登记;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学校对外投资收益管理;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机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低值仪器、集中采购材料和行政用办公设备(含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用的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机电设备、文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其他设备)、被服装具及相关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5、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及植物、房屋及构筑物、家具(含教室课桌椅)、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报刊杂志、资料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管理;

  8、博物馆:负责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9、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产业政策,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资质证书、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营及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评估科技成果和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及收缴企业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10、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察、审计。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是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1、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

  3、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部门在“江苏省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部门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5、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6、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

  7、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各部门不论用何种资金购置资产,须将购置计划报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能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2、各部门申请增量资产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办审核该部门资产存量,国资办会同财务处协商后,汇总提出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纳入预算,报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国资委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学校办理采购的依据;

  4、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二十条 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博物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江苏省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交付使用、登记和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除外。货币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借;

  2、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

  第二十七条 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入账登记之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清册报国资办,国资办汇总后,提交主管校长、国资委、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其中:

  1、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处置:按规定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2、资产的报废处置:按相应处置权限组织招标进行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如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资产报废处置,应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以及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以下的报批程序:

  1、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合规、齐全的资产处置申请资料;

  3、审批。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的审批处置权限向国资委、省教育厅以书面文件提交处置申请。实物处置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和处置结果进行相关国有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1、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2、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八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1、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2、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3、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4、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国资办审核,由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2、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5、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6、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的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均须通过“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定期检查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不定期对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在年终与各部门进行对账时,应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十二条 国资办定期向国资委或上级部门书面汇报学校资产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国资办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下属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部门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过程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7、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州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大﹝20**﹞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按照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部门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章程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权限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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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师大校字[20**]30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各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其主要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国资办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印刷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文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运用《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三)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

  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资办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审核,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使用部门按系统的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三条

  各级资产管理员均应按《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师范大学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篇3: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

  ******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护财产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集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折旧方法及年限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而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房屋建筑类、办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

  第七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净残值为零。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类45年,运输设备类5年,办公机器设备类3年、电子设备类、其他类均为5年。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部门,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购置、修理、处置等业务进行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九条

  集团综合管理部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调配、退库、处置;负责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固定资产卡片设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确定员工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更换、报修、处置的固定资产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考核、评价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提供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对车辆等设备负责组织维修、年检、投保、索赔等。

  第十条

  集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部门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管。

  第四章固定资产配备及购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新入司员工由综合管理部按标准配置设备,原则上调配闲置设备,如无闲置设备可配置新设备。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以岗位对工具的需求为原则。

  新增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报经各主管部门及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现有固定资产设备如需更换,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技术鉴定,确认必须更换的,按新增资产业务办理,同时办理固定资产退库手续,确认维修即可使用的,按固定资产维修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专业性大型设备的购置、维护等由使用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完成,综合管理部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由综合管理部对新购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批表》,报经批准后入库。如验收不合格,由综合管理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损坏等原因需要维修的,使用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审批表》,经综合管理部组织技术鉴定,并确定责任后,办理报批手续,由综合管部统一维修。技术鉴定结果如为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则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临时借用固定资产时,使用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审批表》,报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间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调入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报经调入部门与调出部门各级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离司或其他原因使部门有闲置资产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退库审批表》,经综合管理部确认固定资产无人为损坏、无配件遗失后,方可办理退库及离司手续。人为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及配件者,使用人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应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2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财务管理部,并提供固定资产盘点表同时使用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与各所属企业对闲置资产应先出具处置意见报集团审批,根据集团购置需求,先在集团范围内进行调配,对于不能调配的资产,纳入处置范围。

  第二十二条

  人为或意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能够使用但维修不经济的,综合管理部要组织鉴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经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集团总裁批准。

  第二十四条

  集团单次处置历史成本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需上报方正集团审批。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单次处置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上报集团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电子设备、办公用品、(专业)书籍资料等亦参照本办法分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修订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之前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由集团总办会授权综合管理部解释。

  附件: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批流程、《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批表》

  固定资产调配审批流程、《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

  固定资产借用审批流程、《固定资产借用审批表》

  固定资产维修审批流程、《固定资产维修审批表》

  固定资产调拨审批流程、《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

  固定资产退库审批流程、《固定资产退库审批表》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流程、《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使用部门总经理审核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无库存

  综合管理部确定供应商及价格

  综合管理部审核,查看库存情况

  有库存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购置手续

  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批流程

  不合格

  综合管理部对产品进行验收

  综合管理部与供应

  商进行协商处理

  合格

  综合管理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批表》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入库手续

  固定资产调配审批流程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

  使用部门总经理审核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综合管理部审核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调配手续

  固定资产借用审批流程

  使用部门总经理审核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审批单》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借用手续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固定资产维修审批流程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审批表》

  使用部门总经理审核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综合管理部审核资产损坏状况,确定维修价格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维修手续

  固定资产调拨审批流程

  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

  调入部门总经理审核

  调出部门总经理审核

  调入部门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调出部门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综合管理部审核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退库审批流程

  退库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退库审批表》

  原使用人签字确认

  退库部门总经理审核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综合管理部审核资产使用状况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退库手续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流程

  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使用部门总经理审核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综合管理部审核资产评估结果

  资产管理部审核

  财务管理部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处置手续

  ******集团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设备明细

  购置原因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主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验收部门

  验收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设备明细

  验收结果

  验收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调配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调配原因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维修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编号

  购置日期

  使用年限

  资产原值

  折旧年限

  维修原因

  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调拨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调入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调拨原因

  调入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调出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调入部门主管助理总裁/副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调出部门主管助理总裁/副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批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退库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退库部门

  退库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编号

  购置日期

  使用年限

  资产原值

  折旧年限

  退库原因

  固定资产使用状况

  原使用人确认

  签字:

  日期:

  退库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编号

  购置日期

  使用年限

  资产原值

  折旧年限

  已提折旧

  净值

  处置原因及

  资产评估结果

  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资产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总裁审批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借用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借用原因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集团固定资产借用审批表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文件编号: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规格)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借用原因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

  日期:

  主管助理总裁/

  副总裁审核

  签字:

  日期:

  综合管理部审核

  签字:

  日期:

  制度汇编

  20**版

篇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33号

(5月1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

(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

(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

(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

(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

(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

(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

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调查的重点是: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

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处置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置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价;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置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六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支行处置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尽职要求,制定处置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负责;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支行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独立地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结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外,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须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支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参与、配合和监督支行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不良资产处置中,参与购买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支行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七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

(2)组织开展对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尽职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3)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尽职检查监督;

(4)审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出具的尽职检查报告,并负责送交总行领导和有关部门;

(5)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提出初步意见。

(6)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尽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尽职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本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2)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3)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实事求是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支行及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

支行和总行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四十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程序:

(1)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各支行以及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总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2)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

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

(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委员会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可向责任认定部门申述理由,申请复议一次。责任认定部门应指定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补充检查,对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复议,并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再次审定后,再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

(2)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得非法利益;

(3)利用虚假拍卖、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资产行为;

(4)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5)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6)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资产合法权益;

(7)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遗失重要法律文件,导致无法主张合法权利;

(8)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9)与债务人(担保人)串通,违反规定抬高价格接受以物抵债;

(10)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5: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产是指所有以学校为捐赠对象的捐赠资产,包括海内外个人、机构及社会各界所捐赠的资金、有价证券、房产、设备、图书、物资等。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产时,要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

  第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并按捐赠人的意愿用好捐赠资金。收到货币捐赠时,财务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收到捐赠的有价证券要按实入帐。

  第六条 收到捐赠实物资产(房产、设备、图书、物资)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实物资产入帐手续,需要过户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对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房产、设备、物资,应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处应会同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学校报告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情况,包括:捐赠资金的使用投向及发挥的效果,捐赠资金的增值以及捐赠资产的管理等,并向捐赠者提交书面报告,在校内公示,以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年9月1日试行的《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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