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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州苏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切实加强学校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院级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校院级党组织均应明确设置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如兼职纪检委员由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的,院级党组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学校视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院级党组织设立分纪委及设置专职纪检委员。

  第三条 纪检委员作为院级党组织委员,任期与院级党组织相同,须经院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校纪委的同意。

  第四条 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各院级党组织要按照《州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各院级党组织要建立纪检委员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重点领域工作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障机制。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纪检委员的,在单位年终考核时将纪检工作适当计入工作量,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由各学院(部)相应程序确定。

  第五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院级党组织书记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本单位党员、干部遵守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意识;

  (二)检查校党委和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校纪委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校纪委了解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及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方面的情况。及时化解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根据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案件;协助校纪委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协助所在党委对党员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应予以公开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收集本单位师生员工关于学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六)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监督本单位干部任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招生考试、学术诚信、评优评奖、津贴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七)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

  (八)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接受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定期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九)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纪检委员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十)承办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纪检委员的教育与管理:

  (一)加强教育培训。校纪委将纪检委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强化实践锻炼。校纪委采取抽调纪检委员办案、在校纪委挂职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三)严明作风纪律。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监督,严守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即严禁发表、传播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活动,严禁非工作需要谈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信息,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

  (四)加强业绩考核。坚持“严管就是关爱”的理念,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核,加强对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

  (五)关心爱护纪检委员。院级党组织和校纪委要为纪检委员的学习、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建立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与纪检委员谈心谈话制度,了解纪检委员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若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能够证明纪检委员履行监督不力的,应当追究纪检委员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工作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党工委纪检委员的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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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T职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xt职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校管理体制

  (一)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党校设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和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党校校务委员会在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下全面负责党校工作,负责与党委组织部协调党员、干部培训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搞好党校工作,不断提高党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党校的任务、培训对象及班次

  (一)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等的培训;配合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培训,对处级干部 进行短期培训;学习、宣传、研究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完成上级党校和学院党委、行政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党校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科处级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党员(预备党员)和部分党外干部。

  (三)党校培训的主体班次是:处级干部短训班、科级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党外干部培训班等。

  (四)党校主体班次的学习培训是考核任用干部和发展党员的必备条件。科级干部未经学校党校培训,一般不得提拔到处一级领导岗位。党校要主动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党员学习期间的考核、考察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培训,不得发展入党。党校负责向院党委提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表现情况。

  三、党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一)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二)党校教学课程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干部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课程为主,同时适当开设相关的其他课程。

  (三)课程设置根据教学目标的实际需要和学制的长短,作出不同的安排。一般采取自学、集中授课、研讨和专题讲座相结合的形式。

  (四)要建设一支政治理论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兼职师资队伍。

  (五)要不断地改善办学条件,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设施,具有固定的教室、阅览室和图书资料,能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六)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党校要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特别是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为学院党委的决策服务,推动党校工作上新台阶。

  四、党校的经费及其他

  (一)要按照湖南省委高校工委的要求,每年为党校安排一定的办学经费。党员干部培训班学员的经费,按党委审定的干部培训计划人数拨给,其标准按各个学员在党校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本规定由党校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3:绿谷制药营销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绿谷制药营销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规范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营销委员会物资、财务等具体业务操作。

  1.2 适用范围:上海绿谷制药营销委员会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制药厂)、上海雷允上(北区)绿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雷允上)、其它配合操作部门

  2.具体操作流程及说明

  2.1物资发货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1.1业务员填制两联要货申请单后送交市场经理审核。

  2.1.2 市场经理按公司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经过的两联要货申请单送交结算中心。

  2.1.3 结算中心将两联要货申请单转交主管总裁审批。

  2.1.4主管总裁审批经过后将两联要货申请单返还结算中心。

  2.1.5结算中心备案后将两联要货申请单送交物资部。

  2.1.6物资部根据主管总裁批准的要货申请单(3:00PM前收到)于次日发货。发货后将一联出库单、一联要货申请单返还结算中心,月末向结算中心交送物资出库汇总表。

  2.1.7 月末结算中心将核对无误的物资发货统计表分别报送主管总裁签字后报送财务总监。

  2.1.8物资发货流程图(见附件一)

  2.2发票管理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2.1业务员填制发票申请单后送交市场部经理审核。

  2.2.2市场部经理审核经过后送交结算中心。

  2.2.3 结算中心收到审核过的发票申请单后通知制药厂(或雷允上)开具发票。

  2.2.4制药厂(或雷允上)开具发票交给结算中心。

  2.2.5结算中心将发票交给客户或业务员。

  2.2.6发票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二)

  2.3回款管理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3.1业务员将现金、支票、汇票直接交给结算中心;客户电汇或贷记凭证的货款直接打入雷允上或制药厂收款账户。

  2.3.2雷允上或制药厂将直接收到客户电汇或贷记凭证的货款通知结算中心。

  2.3.3 月末结算中心将回款统计表交雷允上或制药厂核对相符。

  2.3.4  结算中心月末向市场部经理报送各市场及各业务员销售回款统计表并核对相符。

  2.3.5 结算中心将核对相符的销售回款统计表报送主管总裁。

  2.3.6 回款以资金到帐或收到银行电汇单据为准。

  2.3.7 制药厂(或雷允上)在 4月1日之前已开票的货款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3.8 回款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三)

  2.4费用报销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4.1  报销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后送市场部经理审核。

  2.4.2 市场部经理根据集团规定审核出差点及补助标准等审核费用报销单,审核经过后将费用报销单送交结算中心

  2.4.3 结算中心审核费用报销单的合法性、合理性、金额等,审核经过后结算中心将费用报销单送主管总裁报批

  2.4.4 主管总裁批准后将费用报销单返还结算中心。

  2.4.5 结算中心将费用报销单送交财务总监审批。

  2.4.6 财务总监批准后将费用报销单返还结算中心。

  2.4.7结算中心向报销人支付费用金额。

  2.4.8 费用报销每周一次。

  2.4.9 费用报销流程图(见附件四)

  3.解释事项

  3.1 本规定自 4月1日起执行。

  4.附件

  附件一:物资发货流程图

  附件二:发票管理流程图

  附件三:回款管理流程图

  附件四:费用报销流程图

  附件五:处方药要货(发票)申请单

  附件六:月发货统计表

篇4:万科职工委员会规定

  万科职工委员会规定

  1、职工委员会是代表全体职员的利益并为之服务的机构。职工委员会的委员分布在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由职员投票选举产生。

  2、职工委员会由主席一名,执行委员、委员若干名组成,均为兼职;设专员和秘书各一名,负责日常工作。专员办公室设在公司总部。

  3、职工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参与、沟通、监督。包括:

  (1)参与决定职员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使用;

  (2)参与决定企业职员集体股以及职员集资成立的专项基金的运作和分配方案;

  (3)参与公司住房制度改革、职员文化建设及培训方案的制定;

  (4)参与职员薪金、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制度、职员持股计划及劳保福利待遇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过程;

  (5)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监督职员医疗保险、待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

  (6)充分反映职员意见,接受职员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投诉,并与管理层交涉;

  (7)对侵犯公司利益和职员合法权益的管理人员提出弹劾;

  (8)组织集团内部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9)管理“万科员工共济会”,依据章程为会员提供援助。

篇5: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

  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部署要求,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负担过重问题,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群众效能,改善社区治理环境,释放社区自治活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组织居民自治、协助政府工作和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的职能,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开展自治和服务活动。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制订《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清单》),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项目清单》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信访维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养老服务、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体建设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二、实施准入制度

  凡不属于《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 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凡属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三、规范机构挂牌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置工作机构。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中心)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室内上墙制度进行清理,有条件的社区可采用电子屏、电视屏、触摸屏等方式集中展现。

  四、精简台账档案

  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撤则撤、去粗存精、去虚存实”的原则,对社区各类台账、报表进行精简,压缩重复、流于形式的台账;取消未经批准的各种创建、考核、评比等纸质台账。推行以工作记载簿替代社区台账,社区工作完成情况可用表格填写,日常工作情况以工作人员笔记为依据,各类活动、会议情况用照片及文字说明留档。有条件的社区,基础工作、重大事项及综合性报表等,以电脑录入为主,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

  五、压缩各类参会

  精简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区级组织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会议每月不得超过4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周只召开一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如无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六、控制评比检查

  全面梳理现有涉及社区的各类考核评比活动,取消无实际意义的考核评比项目,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并、精简考核评比项目;规范考核评比活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考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核评比外,其他针对社区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区(县、市)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对社区工作的考核,必须以社区居民的评价意见为主,不得以台账、奖牌、挂牌为评估指标。精简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的检查活动,部门工作检查只针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每月不超过3次。

  七、规范公章使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八、完善自治功能

  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新社区事务参与方式,探索“网上论坛”“楼宇自治”等新的自治方式,不断拓宽自治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形式。开展“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创新协商形式,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常态化。

  九、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块、联系驻区单位、代理服务、服务承诺、入户走访等制度,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加强与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居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夯实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推行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互助服务,提高为民服务效能。

  十、加强督查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工程,纳入政务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进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 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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