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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州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参照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尊崇章程,依规依纪依法治党,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建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民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直接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代为履行职能,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六)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建议;

  (七)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校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由经验丰富的正处职党务工作干部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具体巡察工作。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巡察组成员从校纪委委员、校党委部门干部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抽调选配。

  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

  (一)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按照5年巡察一轮的要求,各二级单位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九条 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并紧密结合各单位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如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全方位育人等方面)不到位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招投标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后勤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维修管理等重点领域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执行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是否存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及落实党政事务公开等方面不力问题,是否存在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问题,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具体办法”等方面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xxx提出的“四风”问题的“十种新表现”,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问题,是否存在“微腐败”行为。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着力发现党政主要责任人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 “一岗双责”,将管党治党任务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是否将加强基层党建作为主责主业,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2轮,可与年度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相结合,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掌握在5到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驻留工作时间。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由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等会议。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计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察方案。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由巡察办于10个工作日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五)巡察进驻与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六)问题和线索处置。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移交领导小组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报告;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经请示领导小组后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七)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九)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一)立卷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办;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汇报附件材料中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组织生活记录等相关材料;

  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

  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党委(党工委)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巡察办。

  第十四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小组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纪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年度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巡察办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年度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作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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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学科经费管理,在执行上级部门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科经费包含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经费、省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其它各类使用中的学科经费。

  第三条 学科经费投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增强学科综合实力。学科经费应该用于学科优质资源、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建设。

  第四条 学科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责任。学科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学科经费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学科秘书协助学科负责人管理学科经费,负责对学科经费每笔原始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初审,并报学科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是学科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学科经费的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单笔超过10万元)等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与学科建设相关人员才能使用学科经费,报销事项须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学科经费报销流程详见附件。

  第八条 学科经费应按预算实施,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学科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严禁用虚假经济事项套取学科经费。对一些特定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1、学科建设经费禁止采购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耗材、电脑、数码相机、摄录机及其他可用于个人消费的电子产品。若确需用于学科科研条件改善(如实验室、资料室等建设),需单独提交申请报告,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次性采购完毕。

  2、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应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的《苏州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自行采购的实验材料不能从学科经费中列支。

  3、分析测试费(包括测序费):凡学校具备分析测试条件的须在校内测试,校内测试不能及时完成或者校内缺少相关设备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其它高校、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以及拥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或者累计达1万元的必须签订正式检测合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4、针对学科建设的论证、评审和咨询等所发生的劳务费才能在相关学科经费中支出。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5、出国(境)交流访问:应严格执行学校出国(境)管理办法。申请时需提供明确的出国(境)交流访问任务、日程安排、对方联系人及预算清单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报销时需提供总结报告、预算及决算清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6、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教授、副教授需有口头报告。报销时需有口头报告邀请函。若会议不提供口头报告邀请函,需提供有本人口头报告的会议日程表。严禁借参会之名处理个人私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7、组织国内外会议:不得超过会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支持主办会议,对协办会议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应优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及赞助等形式的自筹经费,不足部分才能从学科经费中资助。需至少提前2周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会议开始前1天将会议详细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销时需提供申请表、经费预算表、决算表、会议总结、会议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8、对于由几个经费来源或者由某个学科经费的几个分项共同负担的大额会议费等费用支出,申请或报销时应注明分摊依据。

  第九条 各学科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学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学科经费的,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学科经费报销流程

  1、学科秘书按照预算对项目每笔报销经费进行初审并签字;

  2、学科负责人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批;

  3、单笔超过10万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特殊项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见下表);

  5、财务处审核报销。

  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报销的项目

  序号

  报销项目

  备注

  1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走网上流程

  2

  主承办国际、国内会议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3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含旅费)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4

  出版资助

  需要填写资助出版申请,表格下载

  5

  专家咨询费

  需提供论证、评审和咨询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6

  讲课费

  需提供海报等证明材料

  7

  使用学科经费,并用学校合同章与外单位签订合同

  需提供相关材料

  8

  用车费

  若发生在诸如会议上的专家接待,统一打包于会议预算中,不单列报销;若发生在临时性的专家讲学报告等活动中,与专家住宿、差旅费、讲课金等一并报销,不单列报销

  9

  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的或者累计达1万元

  需有分析测试合同,附详细测试清单。社会检测机构(非高校和研究院所)承担的检测,需提供相应的检测资质复印件。

篇3: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包括物业管理、保险、审计、法律、会展、房屋租赁、保安、软件开发、代理服务、设备(含软件)维护保养等。

  第三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等部门根据相关职能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

  (一)单项合同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由各单位直接采购;

  (二)单项合同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用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三)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 同类服务项目一年内学校需要多次采购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第六条 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提出审批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其中100万及以上项目须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程序按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资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篇4: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以及与项目配套的线路、管道、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中部分实验室改造项目(实验室家具、通风、洁净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类论证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有形建设市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组织招标。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1.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实施招标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公开招标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有形市场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三)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并备案;

  (四)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备案;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备案。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7. 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和工艺要求、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报名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超过9个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现场勘踏的,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将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给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投标工作小组接受投标文件。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合同估算价较大的,一般应7人及以上,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开标。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制评标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签订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用谈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价格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单位;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协议服务商的确定。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

  (二)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三)协议服务商的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审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

  第三条 实验材料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材料采购遵循“集中采购,分批配送,减少库存,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实验材料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第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申购单位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形式进行。

  (一)协议供货目录中无相应产品或替代产品的;

  (二)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三)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城市采购适量实验材料的。

  第八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处方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应按《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进口实验材料需办理免税的,其采购和免税审批手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实验材料分成不同类别,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别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公开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后形成有效订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有效订单直接将实验材料配送给申请人。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仓库已有的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申请直接领取。

  第十四条 申请人确因科研工作急需临时紧急采购实验材料的,可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紧急采购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下同),采购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零星采购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零星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国资处审核确认。其中同一批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实验材料的,根据其预算金额,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自行采购,并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采购的金额单月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件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以询价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财务处和国资处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报价以及服务等综合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实验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确认收货,进行入库出库登记。同一批次在5万元及以上的实验材料,须由国资处派人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验材料的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国资处统一结算。由申请人直接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应列明本细则第七条相应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库存实验材料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最大限度地消除账物差异,减少非正常损耗。常规实验材料逐步实现零库存。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的领取和使用按照《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剩余剧毒化学品由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危险品仓库或在学校指定存储点统一代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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