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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8

  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学科经费管理,在执行上级部门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科经费包含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经费、省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其它各类使用中的学科经费。

  第三条 学科经费投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增强学科综合实力。学科经费应该用于学科优质资源、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建设。

  第四条 学科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责任。学科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学科经费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学科秘书协助学科负责人管理学科经费,负责对学科经费每笔原始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初审,并报学科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是学科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学科经费的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单笔超过10万元)等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与学科建设相关人员才能使用学科经费,报销事项须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学科经费报销流程详见附件。

  第八条 学科经费应按预算实施,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学科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严禁用虚假经济事项套取学科经费。对一些特定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1、学科建设经费禁止采购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耗材、电脑、数码相机、摄录机及其他可用于个人消费的电子产品。若确需用于学科科研条件改善(如实验室、资料室等建设),需单独提交申请报告,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次性采购完毕。

  2、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应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的《苏州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自行采购的实验材料不能从学科经费中列支。

  3、分析测试费(包括测序费):凡学校具备分析测试条件的须在校内测试,校内测试不能及时完成或者校内缺少相关设备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其它高校、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以及拥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或者累计达1万元的必须签订正式检测合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4、针对学科建设的论证、评审和咨询等所发生的劳务费才能在相关学科经费中支出。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5、出国(境)交流访问:应严格执行学校出国(境)管理办法。申请时需提供明确的出国(境)交流访问任务、日程安排、对方联系人及预算清单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报销时需提供总结报告、预算及决算清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6、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教授、副教授需有口头报告。报销时需有口头报告邀请函。若会议不提供口头报告邀请函,需提供有本人口头报告的会议日程表。严禁借参会之名处理个人私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7、组织国内外会议:不得超过会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支持主办会议,对协办会议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应优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及赞助等形式的自筹经费,不足部分才能从学科经费中资助。需至少提前2周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会议开始前1天将会议详细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销时需提供申请表、经费预算表、决算表、会议总结、会议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8、对于由几个经费来源或者由某个学科经费的几个分项共同负担的大额会议费等费用支出,申请或报销时应注明分摊依据。

  第九条 各学科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学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学科经费的,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学科经费报销流程

  1、学科秘书按照预算对项目每笔报销经费进行初审并签字;

  2、学科负责人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批;

  3、单笔超过10万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特殊项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见下表);

  5、财务处审核报销。

  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报销的项目

  序号

  报销项目

  备注

  1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走网上流程

  2

  主承办国际、国内会议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3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含旅费)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4

  出版资助

  需要填写资助出版申请,表格下载

  5

  专家咨询费

  需提供论证、评审和咨询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6

  讲课费

  需提供海报等证明材料

  7

  使用学科经费,并用学校合同章与外单位签订合同

  需提供相关材料

  8

  用车费

  若发生在诸如会议上的专家接待,统一打包于会议预算中,不单列报销;若发生在临时性的专家讲学报告等活动中,与专家住宿、差旅费、讲课金等一并报销,不单列报销

  9

  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的或者累计达1万元

  需有分析测试合同,附详细测试清单。社会检测机构(非高校和研究院所)承担的检测,需提供相应的检测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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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业经济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经济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示范性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支持资金、学校自筹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分段实施;集中使用,保证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的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管理组、建设监督组、分项目工作组及项目专家指导小组。

  第二章 综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

  (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控制。

  (三)按来源渠道将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子项目,同时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进行集中核算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六)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七)按时编制财务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实验实训仪器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上报项目预算。

  第七条 专项配套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国家创新改革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能力建设、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地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满足项目学校教学实训条件基本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自筹资金用于教学基本建设等;校企合作资金用于校企合作实验实训条件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基础能力建设费、师资队伍建设费、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专业课程建设费、网络平台建设费、图书资料费、基本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各专业项目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方案和任务书的内容和经费限额及资金来源,由财务处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使用。同时,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专业项目负责人、建设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逐级联合审批制度。支出报销单上必须有完整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管理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经学校财务处审核汇入学校年度财务总决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建设项目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组和其它工作组应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设项目监督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行为的,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以批复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示范校创建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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