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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3-31

原中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印章(含钢印),党政职能部门印章,各教学、教辅部门党政印章,学院各种业务专用章,群团组织印章,院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及院领导手章(包括签字章、私章,下同)等。

  第二章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送学院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提交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加盖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送学院办公室。用印单位到学院办公室领取新印章时,需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写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送学院办公室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的印章寻获时,须立即交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院党政印章(含钢印)由河南省高工委和教育厅核定。

  (二)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学与教辅部门、院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35毫米,中空。也可根据需要刻成椭圆形或其它形状。

  (四)处级研究机构的印章,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

  (五)领导手章的刻制,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学院办公室制发。签名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根据工作需要,院领导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六)处级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35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七)学院工会、团委的印章按本条第二款办理,各二级团委(团总支)印章按本条第六款办理。

  第五条刻制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拟写公函,经公安机构审批,到指定地点刻制。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办或由用印部门承办。

  刻制学院处级单位党政印章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刻制其它类型印章及处级单位下属部门印章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六条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院内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院领导签发。

  (三)接启用通知后,用章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部处秘书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取送印章要按取送机密件对待。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各单位领导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学院办公室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及其它直属单位办公室是其印章的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及各单位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

  学院办公室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分门别类(如党、政、工、团等)和分时段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学院及其它单位,亦应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办公室主任,未设学院的系、部(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机关部处秘书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学院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学院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单位监印人员对本单位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学院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在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院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印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

  (二)部门、单位印章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或学院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院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院领导手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六)有关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学院、院系和直属单位以及机关各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或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学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加盖学院印章。

  (二)各院、系、所,学院直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单位监印人员凭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四)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详见附件二。学院二级单位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六条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使用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和一份正式文件、材料;

  (二)协议书、合同书须保留一份文本;

  (三)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四)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七条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

  第十九条学院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使用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机关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院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二十条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条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五章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有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六条学院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妥善保管;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可以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若此前学院及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有关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钢印

  仅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二、*中原工学院委员会印章

  1.以院党委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函件。

  2.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察材料。

  3.经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批签字的其它材料。

  三、中原工学院印章

  1.以院行政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

  2.以学院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请柬、奖状等。

  证件类别:工作证、学生证、学位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等。

  3.院级合同或协议书。

  4.向上报送的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

  5.荣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

  6.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职称申报表、出国审批表、基建报表。

  7.海关免税申请等。

  8.其它公文。

  四、院领导私章

  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证书、外国留学生结业证书、聘书和以院长名义发布的行政人事任免公文,以院长名义填报或签定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五、中原工学院介绍信专用章

  限用于学院介绍信。

  六、其它说明

  1.一般情况下,对学生各类证明材料、毕业推荐表及学籍证明等一律不得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公章,应统一加盖各系或相关部门公章。

  2.教职工因私需加盖公章的,如子女入党外调、读书升学、经济担保等,需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到办公室盖章。

  附件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院级印章

  1.以学院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学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签发,机要秘书登记编发文号,文印室打印后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审核造表,经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各有关单位开办的短期培训班的证书,一般不盖院级印章。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申报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4.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由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签后,由学院办公室用印。

  5.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7.机动车辆年审、减免税费,须持机动车辆车牌证及所在部门证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8.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由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9.其它特殊情况,须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各部门印章

  各部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部门公章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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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篇3:X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1、本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印章使用的各项规定,确保印章规范使用,有效地发挥印章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2、本规定所指的印章系代表公司法人行为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章,除特指外,各项规定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各部门(子公司)所用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公司各类印章刻制须书面申请并经总裁批准,刻制完成后需在总裁指定专人处预留印鉴。

  三、印章的保管

  1、公司各类印章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章由总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合同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2、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安全。

  3、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予他人代管。如因故确需他人临时代管时,须报总裁批准,由指定的代管人临时代管,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公章

  1、使用范围: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文件、公司红头文件;

  (2)向工商、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商标、专利、市、区政府及下属部委等政府机构出具的文件、报表;

  (3)与各行业协会、科协、高企协、民企协、社区组织、律师所、中介咨询机构等各级各类官方或民间协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往来文件和报表;

  (4)与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企业单位间非合同性质的往来文件;

  (5)担保书、授权书、委托书、聘用书、代理证明、聘用合同等文件;

  (6)有关养老、大病、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的文件表格;

  (7)因公司事务或根据个人申请而出具的介绍信、证明、鉴定等文件;

  (8)诉讼、仲裁文件;

  (9)其他需要加盖公司法人章的文件、报表。

  2、审批权限:

  (1)一般事项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批准。重要事项须经总裁签准;

  (2)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公司法人章必须经总裁批准;

  A、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文件、公司红头文件;

  B、担保书、授权书、委托书、聘用书、代理证明、聘用合同等文件;

  C、诉讼、仲裁文件。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

  1、使用范围:

  (1)需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财务票据;

  (2)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允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代替的文件。

  2、审批权限:

  (1)上述使用范围中的第1项由总裁授权公司有关财务人员根据工作职责使用。

  (2)上述使用范围中的第2项须由总裁签准。

  (三)公司合同章

  1、使用范围:

  公司的业务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咨询合同、广告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章。

  2、审批权限:

  (1)一般合同须经部门经理和公司分管领导两级批准。重要合同须经总裁签准。

  (2)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总裁签准。

  (四)公司钢印

  1、使用范围:

  公司所颁发的证件、证明。

  2、审批权限:

  由总裁签准。

  五、印章使用程序

  1、申请:使用印章须详细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报相关主管审批。

  2、审批:相关主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签字。

  3、用印:印章保管人须严格检查《印章使用申请表》,确认需盖章的文件与《印章使用申请表》填写一致且已经过有效审批后,亲自盖章。盖章的数量须与《印章使用申请表》所填写的一致。印章保管人有权且必须拒绝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用章申请。如对用章事项有疑问,可向最终签准人提出。

  4、印章使用完毕后,印章保管人须填写用章记录,并要求申请使用人签名。

  六、其他规定

  1、不准在未填写内空的介绍信、合同书或其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2、不准携带印章外出。特殊情况下必须由总裁决定处理办法。

  3、行政事务部须定期审阅用章记录。

  4、《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用章记录须保存两年,涉及重大事项须永久保存。

  5、凡违反本办法者,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违纪责任。因违反本办法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内部印章须在行政事务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篇4:产业投资集团印章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集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企业管理中心 (以下统一简称“产业集团”)的印章管理,明确责任,优化程序,控制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印章是在产业集团出具或管理的文书、凭证等文件上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效力或权威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公司印章包括正式印章、专用印章、职务私章及代管印章。

  第四条 正式印章,指公司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等印章。专用印章,指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特定用途印章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职务私章,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财务负责人等用于公司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代管印章,指公司代管的下属企业(或清算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公司刻制印章应由相关部门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限定印章名称及使用范围,经总裁批准以后方可刻制。

  第六条 公司印章刻制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落实,刻制完成后,使用部门应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用印事项的管理权限来设定审批人。原则上,公司章及其它各类公司代管印章需经总裁批准后方可用印。董事会章需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监事会章需经监事会决议或监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各职能部门印章或分支机构印章由各部门管理并在职能范围内使用。各专用章根据刻制时设定的专门用途和程序使用。职务私章按照职权或授权管理使用。其它各类公司代管印章根据下属企业(或清算组)与本公司商定的范围管理使用。

  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印章的最终批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印章管理部门或其他审批人进行审批用印。授权事项需进行备案和公示,形成“用印审批权限表”。被授权部门或人员根据权限表,对用印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公司印章管理模式分为两种类型:审批用印与特殊用印。

  第十条 审批用印须按照审批用印程序办理,经办人须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审核人(如有)、批准人签署后,方可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流程,确认审批人签名后方可用印,否则作为重大违纪受到处分。总裁办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申请人填写“特殊用印申请单”,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应当天归还,总裁办公室应派员随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用印事项及审批人授权由各部门或公司代管印章的下属企业(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由总裁办公室汇总,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总裁签署后,形成“用印审批权限表”公示实施。

  第十三条 印章应妥善存放于安全处,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因故不能掌管时,可将印章转交给分管领导指定的代理保管人掌管。代理掌管人必须履行掌管人职责,做好交接记录。保管人员应每月将用印凭证及时归档,分管领导可定期查阅、监督。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四条 印章须变更或废止时,经总裁审核后,印章使用部门应将停止使用的印章交由总裁办公室予以封存。使用部门应当对停用的原因、时间等进行说明登记。

  第十五条 除特别需要外,总裁办公室应当将停用印章封存三年后方可最终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20**年5月26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篇5:职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职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

  学院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须由院长批准,由院党政办公室凭学院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启动

  1、新印章要由院党政办公室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1、学院党政印章、钢印、主要领导人手章由院党政办公室保管;

  2、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四、印章的使用

  1、经院领导同意签发的,以院党委和院行政名义对外发出重要文件,须加盖院党委印章或行政印章。

  2、部门起草的以学院名义外发的函件,须经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方可用印。

  3、院内发文可不必加盖印章。

  4、经常性业务报表等需用院印和院领导印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用印。

  5、各种证件、证明需用院印或加盖钢印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6、涉及多个部门对内、对外的材料需用院印时,相关部门应事先协商一致,经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7、学院的一般性对外业务,需使用院印时,由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

  8、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的用印,必须经院长批准。

  9、重大党务活动的用印,必须经院党委书记批准。

  10、学院公章不能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院长批准,由院党政办公室人员推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11、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上盖印。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

  12、使用学院党政印章,必须进行认真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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