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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3-30

  州常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计与开发,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类型及界定

  1.根据学科基础与实验条件,我校将实验项目类型分为:演示性演示、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研究性实验。

  2.演示性实验是指主要由教师讲解和操作,学生通过听讲、观察与思考,来理解实验原理与方法,了解实验过程与结论。

  3.验证性实验是指在教师指导下,主要由学生按指导书要求或按教师审定的实验方法和步骤,自行动手操作来完成全部实验过程,进而掌握实验技能和方法,了解实验原理和技术,验证实验过程及结论。

  4.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的内容、原理和方法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有关知识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和技能进行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过程的操作和实验后期的处理等,以获得较为系统的综合实验训练。

  5.设计性实验是指导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个人或小组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设计性实验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到的知识与技能去发现、分析和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6.研究性实验是指学生个人或小组结合科研课题或创新实践项目,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开展创新性研究的实验项目。研究性实验要求从查阅技术资料、拟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步骤,到选择或自制仪器设备并进行实际操作,直至完成实验报告和实验总结,都是由学生个人或小组自行设计、自主完成。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要求

  1.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可安排一些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专业课则应尽量多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

  2.综合性实验一般可在一门课程的后期开设,也可以在几门相关课程学完之后开设,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完成常规实验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开设。

  3.凡有实验的主要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其中,基础课开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4、专业基础课开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和专业课开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

  4.各专业培养方案种的实践教学学时总数、实践教学学时数占总教学学时数的比例要满足学校有关要求,各专业开设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应不低于有实验课程总数的50%。

  5.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创造资源条件,大力改善实验环境,认真组织开展实验项目的更新与实验教学改革,大力推进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适当增加研究性实验项目,不断提高本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的比例。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申报认定

  1.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拟定实验项目名称,明确实验目的及要求、主要实验内容及方法,并针对师资条件、仪器设备、实验场地等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填报《州常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

  2.每年教务处组织制(修)定专业培养方案结束后,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组,从项目名称、原理方法、资源条件等对教师所申报的实验项目及其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就其是否认定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3.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对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予以审核确认,并填写《州常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配套举措

  1.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的开发,对于成熟度高、实施效果好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可参与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对于有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开发任务的课程建设项目将在评审时享有优先权。

  2.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特点对本单位的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项目的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规划和统筹推进,要对在实验项目开发及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在教学建设立项申报、年度评优和职称评审推荐等方面明确支持。

  3.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费用由专业系部通过申请学校的专业建设年度专项经费予以解决,研究性实验项目的开发费用根据其类型分别有教师科研课题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身的项目经费予以解决。

  4.各二级教学单位和专业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及其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室评估、重点实验室评选和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州常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

  附件2:州常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汇总表

编辑:www.pmceo.Com

篇2: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实验室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按《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物相符;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 组织制订全校实验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工作;

  3. 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4. 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

  5.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6. 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请、论证、编报、汇总工作;

  2. 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3. 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账、物相符;

  4.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标定、计量、调度等工作,建立并保管好本室固定资产账、卡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八条 仪器购置计划及采购严格按《州常工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验收按《州常工学院采购物资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对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帐妥善保管,标牌脱落应及时补贴。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教职工校内调动时,要办理借、还仪器设备手续;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负责追回仪器设备或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篇3: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院建设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建设经费、开放基金和运行管理经费三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实验室在每年元月初向科技处提交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报告、运行费的年度决算书和本年度建设计划,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四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效益。应设立运行经费的收支明细帐,并留存必要的有效凭据(如绩效奖励分配、对外开放合作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行政经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和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等开支;

  第六条 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对外开放课题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

  1.实验室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科技处备案,开放研究课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审批;

  2.实验室应在网上公布被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下一年的课题方向原则上在上一年设立。开放课题应对外吸引更多人才到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3.获开放基金的课题,应有成员到实验室进行课题合作研究,到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2~3个月,其联系人由实验室制定。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按期向实验室递交工作小结;

  4.实验室应加强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如检查发现研究课题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

  5.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

  (1)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必需上网公布,公开招标

  (2)学校划拨10万元/年的经费中1万元/年用于立项评审、咨询、验收费用,9万元/年用于项目立项,不能挪做它用;

  (3)每项研究经费不超过1万元,课题立项后支付批准经费的50%,结题后再支付余款。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开支的主要范围为:

  1)购置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2)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费、著作的出版费、查新、专利申请、验收;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4)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加工费、材料费、实验燃料动力费等);

  5)相关票据必需有课题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的签字;

  6、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项目负责人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60%;

  7、结题要求:每项课题必须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板)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长沙理工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与课题相关的职务专利一项才能结题,研究期限为一年左右;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主任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八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发明创造时,必须注明本论文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实验室对冠名实验室并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对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使用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实验室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加工的实验装置应归所在实验室所有;

  第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比例控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突破的,必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依托我院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设备维修费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设备维修费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院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下拨的设备维修费需用于仪器设备的的维修和购置零配件等。

  二、凡申请设备维修项目的实验室,由申报人认真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上交实验中心。

  三、由实验中心组织对所申请维修项目进行审核,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教学急需仪器设备的维修,学科的仪器和设备维修费原则上由各学科自筹解决。所申报维修项目审批统一进行维修后,各申请人应抓紧时间组织实施。

  四、在实施维修项目时,维修费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应签订维修合同,经审查并加盖实验中心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五、实验设备和仪器维修后,实验中心要组织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报告后,才能予以报账。

  六、维修费用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由实验中心统一报账。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学校相关文件相冲突,以学校文件为准。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篇5: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低值品费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实验低值品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低值品费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校下拨的实验低值品费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用于购买实验材料和实验所需的耗材。

  二、低值品根据价格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分为低值耐用品(2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和低值易耗品(200元以下易损、易耗的物品)。

  三、物品的购置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原则,视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和经济财力的许可,做到用多少领多少、用多少购多少,不积压、不浪费。

  四、计划购置与管理

  (1)申请

  实验中心教师于每学期末根据下学期实验工作需要,编制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根据每学期实验项目的需要,并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低值易耗品申购计划表》并上交实验中心。编制计划时应详细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使用时间,如因填写不详或错误造成误差,由编制单位负责。临时急需的少量物品,同样也要办理申购计划。未经批准的申购,不予采购。

  (2)采购

  实验中心教师申报的低耗品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形成《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表》。根据每学期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和实验耗材的特性,采用非正式招标的方式购买,由实验中心主任组织,进行1~2次统一采购,采购人员必须按批准的计划,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集中采购工作。

  (3)保管和领用

  实验中心对所采购的低耗品根据集中管理,方便领用的原则,严格发放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实验教学所需的实验低耗,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由实验中心教师或使用者领用。凡领用的低耗或设备元件均需在《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实验耗材领用表》上签字。维修或换新的设备和元器件,需提供原报废的设备或元器件清单。

  在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有专人管理,登帐、记载使用情况由实验中心组织每半年清点一次,做到物帐相符。不用的交回实验中心妥善保管。

  (4)报账

  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由实验中心统一到校财务处报账。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学校相关文件相冲突,以学校文件为准。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大学**工程学院实验报废设备元件登记表

  附件二:大学**工程学院低耗品申购计划表

  附件三:大学**工程学院低耗品采购计划表

  附件三:大学**工程学院低耗品领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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