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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6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

  第四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第五节 土地储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市规划资源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设置的乡镇、街道土地和规划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本市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具体工作,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分解、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土地调查制度。

  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土地统计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规划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与规划资源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十六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进行界址认定。与土地权属界线相邻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部门下达的指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指界。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指界的,由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权利人。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不动产登记。

  协商不成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下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改变上级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应当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本市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耕地总量减少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耕地质量降低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验收。

  对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其他区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本市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易地开垦。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市坚持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升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规划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规划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临时用地的使用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人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土地,定期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土地价格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调节,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形成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应当同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参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用地同时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需要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划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征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二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

  第四十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经营性土地位于中心城区等特定区域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滨海新区及在滨海新区的各开发区范围以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办理。

  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公开出让,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人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住宅房屋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七十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的,受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剩余年限。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规划资源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规划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核实用地权属界线。对已核实权属界线的,可以按照地籍调查成果确定界址。

第四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支持和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原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可以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旅游等乡村产业。

  第五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五十八条 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

第五节 土地储备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市和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并经规划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

  第六十三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储备土地库。入库储备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规划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关于规划资源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规划资源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及区规划资源部门的土地审批、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八条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破坏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五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十八条 规划资源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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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区土地管理局年终工作总结

20**年某区土地管理局年终工作总结[1]

我局围绕区委、区政府项目建设提升年的工作要求,创新思路,积极应对,攻坚克难,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为手段,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治理并举,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治理水平,国土资源治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年度开展的工作情况

(一)坚守耕地红线,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今年,我局始终严肃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条主线不放松,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用地单位一律不受理,绝不打“擦边球”。形成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确保对全区20.78万亩基本农田(上级同意我区在23.78万亩基本农田中核减3万亩)的长限保护,达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对符合条件项目热情积极做好规划审核服务工作。按时做好上半年上报的四个村镇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和高铁段规划位置彩图,并做好相关项目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1、用足用好规划调整契机。为不因土地规划问题影响到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我局在省厅对全区规划修改次数限定的条件下,想法设法求得省、市领导支持,分批次对每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今年共计完成6个镇及一个开发区的规划调整工作,共涉及调整86宗地,近6000亩土地,其中调整基本农田数量为2500余亩。

2、基本农田保护常抓不懈。今年来,我区积极展开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巩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成果,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正常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各镇规划修改后涉及基本农田的田块及时变更台帐,重新制作保护标志牌,同时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强化考核,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现象。

3、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整理工作。今年全区共完成省项目库项目13宗,新增耕地面积562亩。另外,我区04年度开始启动的国投项目今年已通过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确认验收,新增耕地面积2496亩。砖瓦窑业、矿山整治工作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对全区仅剩3家砖瓦窑厂全部进行年内关停。矿山治理工作也有新突破,镇的综合治理工作已全面展开(预计整理面积为160亩左右),并将于12月份申报上级部门验收。镇石宕也被纳入近期整治范畴。规划方案已在10月底基本完成,预计将在20**年上半年组织招标进行挂钩整理。到时,整个区将实现零砖窑厂、零采石厂、零露天石宕时代。

4、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工作。自20**年省厅确定挂钩工作为全国试点工作以来,截止目前为止,我区共完成项目的整治和验收工作,合计取得指标1143亩。20**年,我区编制的“挂钩”实施方案已基本完成,待通过省厅论证后就可实施,共申报49个项目,总面积达790亩。

(二)积极开展挖潜,提高用地保障水平

1、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用地指标向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倾斜,向现代化服务业项目倾斜。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占地面积大、效益差、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五小二高”企业,采取拆、归、并等方法,向工业集中区和标准厂房集中。我局积极清理闲置土地、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存量建设用地,经调查核实共有闲置土地35宗,面积为1974.28亩。其中1年以上2年以下的19宗1148.26亩;2年以上的16宗826.02亩。针对我区的闲置土地情况将出台《区关于切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全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确保全区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到位。

2、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大力提倡政府、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对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同时对已建成的小规模企业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不单独供地。今年,我区将建造标准厂房面积270.83万平方米,在建建筑面积199.63万平方米,

(三)加大供地力度,不断提高供地率

1、进一步强化落实集约用地工作。首先,在项目的预审上,加强了用地集约的审核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供地政策以及投资规模小的项目,不予通过预审,并根据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来核定企业的用地面积,将集约用地审核的关口前移。其次,加快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的进度,同时通过了解标准厂房的产出率、使用率、土地闲置率等方面,对土地集约利用的综合指标进行评价。最后,通过土地集约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考核相挂钩,从而加强

强基层重视和落实集约用地的意识。

2、认真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面对指标严重缺少的严峻形势,我局积极配合领导做好应对工作,盘活了一部分存量建设用地,另外对基础设施、道路等一批独立选址项目和健鼎等超亿元美金项目,进行认真仔细包装,向省争取点供指标、向市争取倾斜指标。同时要求各镇在土地利用率上要达到最大化,在以后的发展中以技术改造和提高科技含量为侧重点。按照***的要求,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到目前为止,共完成报省农用地转征用11个批次1204.6亩,已批准9个批次707.8亩,其它2个批次496.8亩目前正在审批过程中。另外还有二个报部批次,上报面积为20**.3亩,分别是高铁主线工程及安置用地面积为1922.2亩、污水处理厂面积为82.1亩。划拨供地9宗,面积为86.2亩;出让供地51宗,出让面积为1643亩,出让金总额为33698万元。其中协议出让8宗,面积为410亩,出让金为9381万元;挂牌出让六个批次43块宗地,面积为1233亩,出让金为24317万元。

(四)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新突破

1、今年已完成挂牌出让情况:截止20**年10月底,全区已挂牌出让地块10宗,出让总面积1435亩,合同成交总额12.145亿元,经市场化运作超出出让底价3.047亿元,增幅达到33.5%。实际已到位出让金5.222亿元。

2、已完成交地及出让金催缴情况:截止20**年10月底,已完成交地6宗,共计交地548.4亩。分别为首创二、三期地块,面积155.1亩;三期地块,面积117亩;发电炉厂地块,面积213.7亩;富雅达地块,面积15.7亩,东港镇冯巷地块,面积41.6亩(地块未完成拆迁);东港镇政府南地块,面积5.3亩。共催缴出让金35942.5万元。

3、年内计划挂牌地块情况:近期计划挂牌出让镇商贸城地块、宝马4S店地块、烟草公司与宾馆安置地块、宾馆地块、冠达东地块、酒店地块、镇钢材城商业配套区共7宗地块,但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普遍存在挂牌地价过低,市国土局地价讨论通不过的问题;同时按市政府净地出让要求,东亭镇商贸城地块、镇冠达东地块和琳琳大酒店地块还存在未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问题,难以批准挂牌。如能完成上述7宗地块挂牌出让,预计合同成交金额约为46000万元,全年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金总额有望完成167450万元。

(五)积极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20**年征地补偿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国务院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依法征地程序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就进一步规范了征地报批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

2、进一步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时,必须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凡征地预存款不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报批材料。

3、按照府发〔20**〕128号文件的政策体系,今年截止10月,全区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有923人,涉及补偿安置资金为3249万元。据统计,20**年至今年5月累计办理人员13632人,发放资金总额为12348万元。

4、完成新征用地的征地补偿。08年截止10月全区共计上报新征用地3208.9亩,其中农用地1098.7亩。对上报的每一个宗地我们均进行具体测算,完成征地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告知,确保材料上报的程序合法、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费用解缴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前提下予以供地。

篇3:打一场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心得体会两篇

打一场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心得体会两篇

打一场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心得体会一

20**年以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省厅党组提出的“打一场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的指示,认真研究工作方向和思路,全面梳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逐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了工作职责、理清了工作机制,突出了工作重点,通过近半年的有效运行,使全市在土地管理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甚至个别复杂的问题急需市、县(区)两级国土部门及时共同协商解决。

根据工作需要,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经研究决定及时召开全市各县(区)国土资源工作集体会商,由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共性、个性问题共同想办法研究解决,确保省厅党组的工作部署尽快向前推进。

将用地指标争取、闲置土地处理、耕地保护、土地卫片检查等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主动谋划、早做准备、抓紧落实。二是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强横向和纵向对接。在内部加强沟通协调的同时,主动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相关处室、部门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开封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大踏步的向前迈进。三是各单位、各科室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完成时间节点,细化工作台账。机关各科室在强化监督的同时,对各县区的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确保全市坚决打赢土地利用管理的翻身仗。

打一场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心得体会二

今年4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内部明电,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行动以全面整改济南督察局全域督察发现的相关问题为主要内容。5月中旬,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也相继印发了开展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了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通过学习文件,召开会议,落实整改,可见此次行动力度之大,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近年来,随着全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各项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居高不下。各单位,乡镇在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制度缺失、监管不严等原因,土地利用管理中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也越来越凸显。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提出打一场土地利用管理“翻身仗”,这是现实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

开展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是当前形势下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提升土地保障能力的重要抓手,也是今明两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笔者认为各乡镇、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省、市、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对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大局负责的态度,正视矛盾、立改立行,下定决心清理和解决好遗留问题。

一是要用足用活政策。要围绕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因地制宜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土地遗留问题情况多样,难以用一个政策全部解决,必须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破坏耕地情节严重、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一些闲置土地,可以适度调整容积率等约束性指标,实施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探索建设用地退出机制,多种方法灵活处置,创造开工条件,加快开发进程,减少闲置用地存量;对于因审批时间过长而造成的重点项目程序性违法等,可以走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二是要注重标本兼治。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对列入整改清单的突出问题,要做到逐宗逐件挂账整改、销号管理,按照“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纠正彻底,处理到位”的要求,做到件件有整改,案案有交代,确保整改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同时,在处理现有问题的基础上,要做到“去旧防新”,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切实找到根治的办法和对策,严防老问题尚未根除、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

三是严格时间节点。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印发的工作方案,对照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

四是加强协同联动。县局各有关股室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把各个环节的工作想细做实,为各乡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提供精准而有力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按照县政府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迅速安排部署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协作有度有序;国土部门要找准自身定位,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加强与监察、公安、财政、水利、农业等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积极作为,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整治任务。

总之,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对协调人口、资源、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缓解人地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一百个理由相信,通过此次土地利用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土地管理现状将会有一个较大改善和提升,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绝不是一句空话。

篇4:上半年土地管理所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土地管理所工作总结

**年,在市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科室和直属二级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按照市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为指导,以开展作风建设年,提高部门执行力活动为契机,为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服务的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按时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收取各项规费25万余元,提前超额完成了全年的经济收入任务。

一、上半年工作成效

(一)、狠抓存量建设用地转让及变更利用管理,组织申报了高河刀剪厂等8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开展土地利用验收登记35宗,确保了土地利用的现势性。

(二)、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组织申报并报市局批准37户个人建房用地,面积

4440平方米,征收农民建房耕地开垦费4.6万元。

(三)、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组织申报了湖洲金正炉料厂、襄樊坤诚铝塑厂等几个项目的用地资料,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

(四)、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主动介入,积极引导,,盘活了原湖北油管厂破产后闲置近**年的四宗土地,面积589.26㎡,为该厂职工养老问题的解决扫清了障碍。

(五)、加强矿政管理,督促境内三家采矿权人完成了采矿权的年检和矿区界址埋设工作,收取采矿权价款、矿山治理备用金等7.2万元。同时,建立了地质灾害预防方案和汛情、险情值班制度,落实地质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制。

(六)、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经济收入任务,上半年完成经济收入25万元。

(七)、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16起,立案2起,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用地行为,保护了耕地,维护了正常的用地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镇政府支持。**年4月2日组织召开了全镇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了**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上,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开展**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配合镇政府完成了33个行政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及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工作,进一步落实了保护责任。

(三)落实“四个严禁”

和“两个必须”,规范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年初开展工作以来,各巡查组一是落实“四个严禁”,即严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非法出售集体土地,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购置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借用农民名义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参与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房活动。二是做到“两个必须”,即申请建房者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条件,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批。

(四)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在平时工作中,通过与用地户的接触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宣传,将最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值得重大决定及时传达到群众中。同时在“地球日”开展专题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下发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牌、接受群众咨询等手段,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阳光投诉”、“大街接访”活动,共刷写标语10条、悬挂横幅8条,发放宣传资料

100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上半年,在市局发表报道3篇。

(五)、进一步规范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按照“主次分明”的原则,将镇规划区、省、县级公路两侧设为一级巡查区,每天巡查一次;矿山企业、主要乡村公路两侧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设为二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一次;村庄周围及一般农田保护区设为三级巡查区,每十天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日志。对发现有正在实施违法用地行为的位置要重点监控,及时掌握用地动态,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及时制止,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减低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

篇5:甘肃省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0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制约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环节,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年,全省逐步形成信息准确、合同规范、服务到位、运转协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指导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第四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对全省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市、区),每年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联合考核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新建(或改扩建)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庭等。每年以奖代补20个县,每县奖励30万元。

  (二)支持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对土地流转农户5%以上、土地流转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有固定服务处所和人员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省上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用于服务设施建设。每年择优扶持50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每个安排以奖代助资金4万元。

  (三)支持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当年流转农户土地面积500亩以上、流转限期在5年以上、实施连片开发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依据其流转规模、效益和特色优势产业布局等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优先予以扶持。每年支持30个土地流转主体,每个安排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

  (四)支持政策培训和宣传。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省、市级农牧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每年根据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支持重点。县(市、区)财政、农牧部门按照省上下发的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经市(州)财政、农牧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上报推荐。市(州)、县(市、区)财政、农牧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第六条

  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扶持政策、组织机构、仲裁庭建设、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考核后,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采取必要的鼓励、引导措施,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工作。乡镇土地流转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收集、登记、汇集、发布及流转当事人审核、流转合同签订、流转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环节,采取网上发布、公告张贴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和传送流转资源信息。

  第八条

  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检查验收,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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