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规程
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规程
1目的:
保证小区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规范有序,有效维护绿化环境。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服务中心绿化改造、占用、开挖工作。
3职责:
3.1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绿化改造方案的审核并组织实施
3.2环境事务主管根据小区内绿化物的长势及其他因素提出绿化改造方案。
4内容:
4.1绿化改造方案的确定:
4.1.1环境事务主管根据绿化养护及绿化生长情况,提出绿化改造方案,送交服务中心经理审核。
4.1.2服务中心经理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对绿化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委托施工:
4.2.1重大的绿化改造工程,应委托专业绿化工程供方承担。
4.2.2绿化改造工程方案经总经理审批后按《服务外包方控制程序》执行。
4.3施工监理:
4.3.1绿化班长实施苗木种植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及质量控制。
4.3.2对出现以下问题,绿化班长有权拒绝苗木进场及栽植:
4.3.2.1苗木规格、树形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3.2.2苗木受损害程度严重,对苗木存活及种植效果有重大影响的;
4.3.2.3病虫害特别严重的;
4.3.2.4苗木种植穴未按要求开挖及未有施放基肥的;
4.3.2.5虽施有基肥,但基肥质量差,含有毒、有污染物质,对苗木今后生长有严重影响的。
4.3.3绿化班长做好施工日记,并将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环境主管。
4.4验收接管:
4.4.1竣工初验:
4.4.1.1施工单位在苗木全部种植完毕后,向服务中心提交报告及初验申请。
4.4.1.2施工单位应同时递交工程绿化设计图、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4.1.3环境事务部主管、绿化班长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工程竣工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4.4.1.4在初验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1)苗木种植种类、数量、位置是否与图纸相符;
2)苗木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苗木生长情况及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场地是否按要求清理干净;
5)所有绿化植物是否确实种植完毕,符合设计要求。
4.4.1.5对于没有上述问题的,环境主管签署初验意见,正式进入养护期。
4.4.2养护期满复验:
4.4.2.1施工单位在养护期满过后,填写养护期间自检情况报告及养护期满复验申请报告,申请复验。
4.4.2.2服务中心经理、环境主管、绿化班长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验苗木养护情况。
4.4.2.3合格苗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乔灌木长势良好,没有枯枝、黄叶、残叶现象;
2)乔灌木种植位置适当,高低错落有致,外形美观,造型、修剪合理;
3)乔灌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4)枝叶无病虫害,无蛀干害虫;
5)乔木保护措施得当,有护树架,无倒伏、摇动现象;
6)无裸露土面,草坪及地被植物无杂草或杂草率小于5棵/m2;
7)施工场地无残留垃圾、余土。
4.4.2.4不合格苗木及枯死、生长不良苗木限在一周内补种整改完毕。新补种部分,要从补种工作完毕起重新计算养护期。
4.4.2.5对检验合格苗木及绿化项目签署复验意见及接管意见。
4.5绿化带/道路、占用或开挖:
4.5.1绿化带/道路占用或开挖申请:
4.5.1.1当外单位或公司职能部门需要占用、开挖辖区绿化带时,服务中心应要求其填写《临时占用、开挖申请表》。绿化/环境主管接到申请表后,及时让工程主管审核是否对地下管网(线)有影响,一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交服务中心经理审阅,重大占用或开挖工程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5.1.2绿化/环境主管负责跟进审批手续,申请获准后,绿化/环境主管通知施工单位交纳施工押金。重大项目由服务中心经理与施工单位签订占用、开挖协议。
4.5.1.3开挖或占用施工期,绿化/环境主管要每检查一次,以防施工单位扩大占用、开挖范围或损坏周围公共设施。
4.5.1.4开挖或占用施工完毕,绿化/环境主管监督施工单位恢复绿化带/道路原状,验收合格后才可退回押金。
4.5.2绿化带/道路毁坏处理:
4.5.2.1对未批准擅自占用、开挖的业户或施工单位,绿化/环境主管应责令业户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坏采取补救措施或交纳补偿费用,并按《住户违章处理作业规程》处理。
4.6验收后的资料整理:
4.6.1将下列资料及相关记录加以整理并归档:
4.6.1.1绿化工程合同;
4.6.1.2绿化工程设计图;
4.6.1.3绿化工程竣工图。
5记录 :
5.1《临时占用、开挖申请表》
5.2《绿化班长工作日呈报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公共设施改造维护维修工作规程
公共设施改造维护维修工作规程
1目的
确保及时更新、改造、维护维修公共设施,保证其适时适量增容和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管理的公共设施的改造及维护维修。
3.职责
3.1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年度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计划》。
3.2管理处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3分管主管负责监控和验收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质量。
4.程序
4.1定义
4.1.1公共设施的抢修:是指损坏的公共设施,已经严重影响到业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其正常生活,必须对其即时进行的维修。
4.1.2外委:指委托工程部以外的单位进行的改造及维护维修。
4.1.3内委:指委托工程部进行的改造及维护维修。
4.1.4自修:指管理处维修人员自行进行的改造及维护维修。
4.2小区公共设施的确认
《公共设施一览表》由管理处主任指定人员制作,小区公共设施可包括如下内容:
a.供电、供水设施:包括变配电所、应急(备用)发电机、地下水池、天面天池等。
b.路灯、公共通道灯、草地灯、射灯、地下车库照明灯。
c.区内休闲娱乐设施,包括养鱼池、喷泉水池、瀑布(含控制装置)、休闲桌、椅、滑梯、秋千等。
d.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喷淋、消防报警装置等。
e.公共天线、公共电信线路、电话DP箱、有线电视接线箱。
f.卫生设施,包括垃圾桶、果皮箱、化粪池。
g.公共防盗设施,包括对讲报警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治安岗亭。
h.道路及道路设施,包括路面、汽车道闸。
i.停车场及设施,包括自行车、摩托车停车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含排水泵及自动控制装置)、道路标识系统。
j.电梯(含机房)、大堂空调、大堂设施。
k.其他公共设施,包括燃气管道及阀门、雨水、污水、井盖、草地喷灌、电表箱、水表箱、区内标识、天面隔热层。
4.3年度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制定
4.3.1每年12月30日前管理处主任组织相关分管主管根据公共设施运行情况、日常的巡视检查情况、定期保养情况、维修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公共设施改造、维护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拟制下年度公共设施改造、维护维修计划报总经理审批。提出该计划时可考虑如下内容:
a.需要增加的公共设施。
b.需要更新、改造的公共设施。
c.需要增容的公共设施。
d.需要进行维护维修的公共设施。
e.进行增加、更新、改造、增容及维护维修的时间和周期。
f.其他有关事项。
4.3.2总经理在次年1月30日前审批完毕年度计划。必要时,总经理可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讨论年度计划。
4.4年度计划的实施
4.4.1总经理批准的年度计划由管理处主任安排分管主管实施,因环境变化而引起的年度计划中公共设施改造、维修项目变更时亦需经总经理审批。
4.4.2各分管主管实施年度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开工、完工。
b.外委项目和原材料的采购,应按《供方评审及控制程序》、《采购及分包控制程序》进行。
c.一般情况下的维修工作由管理处安排自修,在管理处不能自修或涉及项目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的由管理处主任决定委托工程部维修,对外委托项目应通过工程部认可后,方可委托外修或委托工程部代理委托并进行项目监理(注:分公司可直接外委,外委项目由分公司负责人认可)。
d.对委托工程部维修的项目应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部维修委托单》,对于预算价格超过500元的项目还需提交《工程立项呈批表》报工程部认可,呈总经理审批。
e.管理处自修的项目需填写《维修单》报管理处主任审批。
f..对于预算价超过500元的自修、外委项目,需提交《工程立项呈批表》交总经理审批。(说明: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g.施工用水、用电和开挖、占用公共用地(道路)时,须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h.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i.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处主任。
j.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4.5计划外改造、维修(含抢修)项目
4.5.1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业户投诉记录、业户访问记录等情况分析提出的改造、维修项目按条款4.4.2相关规定办理。
4.5.2内、外委项目的评审按《服务要求确定及评审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4.5.3内、外委项目施工过程监控
4.5.3.1管理处应严格按照签定的协议或合同条款监控受托方施工,对不符合协议或合同条款的施工及时提请受托方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4.5.3.2对施工项目,管理处分管主管每天至少巡视一次,对重要改造、维修项目应适当加巡视频率,巡视检查情况记录于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表上。
4.5.4对施工完毕的工程由管理处按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5.5公共设施的抢修
4.5.5.1管理处主任当班时,由主任组织实施抢修;管理处主任不在时,由分管主管组织实施抢修。
4.5.5.2必要时,抢修负责人可向上级报告抢修情况或请求帮助。
4.5.5.3管理处所有人力、财力、物力应优先满足抢修的需要。
4.5.5.4抢修完毕,管理处主任应向总经理报告抢修情况,包括:
a.事故原因;
b.损失情况;
c.抢修结果;
d.抢修费用;
e.纠正和预防措施。
4.6除抢修外,公共设施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分管主管书面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处理。
4.7注意事项
4.7.1对于涉及高空、明火、带电作业的情况,施工方案必须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分管主管在施工前应协同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在确保措施具有安全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动工,否则,管理处应拒绝施工单位施工。
4.7.2在施工过程中,分管主管应加强巡视检查,特别是涉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方面应予特别巡视,检查记录在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表。
5.记录
5.1最新的《年度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计划》和《公共设施一览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
5.2《维修单》和《工程立项呈批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二年。
6.附件
9.1《公共设施一览表》
9.2《工程立项呈批表》
9.3《年度公共设施改造及维护维修工作计划》
篇3:污水处理系统改造土建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系统改造土建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1、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电工、焊工、及各种机动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且持有上岗证。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M 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的同意。
5、施工现场的洞、坑、沟、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6、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
7、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8、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9、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10、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11、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12、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13、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14、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