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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方案(拟)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2-12

公积金缴存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我市20**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0646.25元),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此我们拟定公积金缴存方案如下:

方案一: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该方案中的月工资不包括佣金、奖金以及其他现金奖励等。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部分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东莞市城镇20**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为11640元,故此方案设定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未超过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固定基数

5%

5%

普通员工基数:3000元

主管级员工基数:4000元

经理级员工基数:8000元

总监级以上基数:10000元

该方案中设定固定缴存基数的意义在于方便财务核算,同一职级的缴存基数相同,缴存金额也相同。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月工资

10%

5%

月工资

12%

5%

该方案中个人承担比例最高为12%,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四: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个人实际承担19%的,操作时可写承担12%。

月工资

12%

5%

月工资

19%(实)

12%(虚)

5%(实)

12%(虚)

该方案中个人承担比例最高为19%,可满足个人缴存要求,但为了帮员工合理避税,操作时可写个人承担12%、公司承担12%,个人和公司都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12%。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五: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固定基数

5%

5%

普通员工基数:3000元

主管级员工基数:4000元

经理级员工基数:8000元

总监级以上基数:10000元

个人实际承担19%的,操作时可写承担12%。

固定基数

12%

5%

固定基数

19%(实)

12%(虚)

5%(实)

12%(虚)

该方案中设定固定缴存基数的意义在于方便财务核算,同一职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相同。个人承担比例实际最高为19%,满足个人缴存要求,但为了合理避税,操作时可写个人承担12%,公司承担12%,合计24%,个人和公司都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12%。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积金借款合同4篇

公积金借款合同4篇

下面是由网推荐的合同范本了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2)

贷款种类: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_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路(村)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_____%(月利率_____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_________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_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_________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乙方:(私章)

(签)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公积金借款合同样本公积金借款合同(4)

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篇3:公积金管理中心创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工作报告范本

  公积金管理中心创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工作报告范本

  在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年以来,连续四年保持了“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创建工作不断向前迈进,为提升创建工作目标具备了较好的条件。**年“中心”提出在本系统开展创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申请(德公积金发[**]05号),制定了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加强了组织领导,创建工作深入推进。一年来,在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文明办的指导下,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更新更大的创建成果,现将创建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创建目标明确、工作重点突出

  在创建活动中,“中心”始终坚持以邓--理论、“***”重要思想和***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市文明委创建工作安排,以创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为抓手,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推动力,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

  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着力在机关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上下功夫,强措施,抓落实,见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员参与创建活动

  “中心”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15人组成的“创建最佳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分工,全面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同时,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科室、管理部,签订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近期“中心”组成两个年度工作考核组,由领导带队深入到县(市、区)管理部和各科室检查考核包括创建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结果表明,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率达100%,创建任务完成率100%,基本实现了预期的创建目标。

  三、工作措施扎实,创建成果显著

  机关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热情和奋发向上的时代精神,鼓舞了干劲,凝聚了人心和力量,创建最佳文明单位活动成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截至**年11月,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实现74.69亿元,比上年增长14亿元,比**年全市收归统一管理时的6.5亿元增加了11.5倍,缴存职工达23万人,归集余额40.32亿元。为城镇住房困难户职工支持购房贷款19.17亿元,支持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累计达4758万元,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服务民生,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在创建活动中,“中心”特别注重联系机关实际,采取有效形式抓好活动载体,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并取得突出的成效。

  (一)抓学习,强素质,职工岗位综合能力全面提升。

  为适应时代要求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发展需要,从建设一支思想开拓、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职工队伍入手,加强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中心”党委建立了完善的中心组学习制度,以“中心”组学习推动创建“学习型”单位的深入开展。自**年以来至今,机关连续开展“职工学习年”活动,参学人数达100%,个人(含自学)学习时间年均近200个学时。干部职工拟写学习心得180多篇,机关各党支部结合开展“四个一”活动,组织党员通过“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坚定党的信念、忠诚党的事业、铭记党的宗旨、永做时代先锋”的专题大讨论,拟写学习心得*30余篇。*

篇4:12月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年12月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服好务的工作大局,以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年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机构落实,目标明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年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字,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16号)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华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篇5:公积金基层法治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公积金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20**年是我州实施“十三五”规划和“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州党委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在全州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博治组[20**]2号)文件要求,中心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州经济工作会议、扶贫工作会议、政法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坚持基层重要、基层优先和普治并举原则,按照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科学普及、就业巩固“五管齐下”的要求,强化基层基础,推进“去极端化”,抵制宗教极端、打击三股势力,用法治权威压住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为全面推进法治博州建设打牢基层基础。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法治宣传重点内容。

  中心以“一反两讲”为主要内容,突出抓好《宪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伊斯兰教工作的意见》以及婚姻、教育、计划生育等领域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通过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依法治理措施,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明底线、知敬畏,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切实发挥法律的强大震慑力,用法治权威压住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责任部门:中心及两县管理部

  二开展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

  中心住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呼都格村住村工作组要协助村“两委”当好参谋和助手,引导信教群众认清宗教极端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加强村队人员法治学习培训、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村队流动人口、重点人员、青少年、妇女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用法治文化、现代文化对冲宗教极端思想,在文化的熏陶中潜移默化宣传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

  责任部门:中心“访惠聚”住村工作组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行业系统法治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和移动媒体等,结合住房公积金行业特点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多形式、全方面、多角度广泛深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形成普法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影响面。加强依法归集,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政策,制定实施,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上下功夫,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责任部门:中心及两县管理部

  四开展集中法治宣讲活动。

  积极参与上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去极端、讲法治”、“现身说法”、“草根”等日常法治宣讲活动。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中心及两县管理部

  三、活动步骤

  一安排部署(20**年5月中旬)。

  根据博州“基层法治建设年”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20**年5月—11月)。

  中心各科室及两县管理部按照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各项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三总结上报(20**年12月—20**年1月)。

  对各科室、管理部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办公室负责上报中心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中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管理部将“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作为年度工作重点,作为依法行政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能力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

  二夯实基础、及时总结。

  中心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工作、学习、培训笔记;各科室要及时收集整理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中心办公室及时将“基层法治建设年”活动情况、信息报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党坚持唯物史观,但充分尊重宗教规律,始终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民信教自由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疆,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个人自由选择,而且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截至到20**年,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91个、宗教院校2所。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赴沙特朝觐人数已累计超过5万多人。对宗教人士政冶上团结,生活上照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宗教界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

  同时,依据宪法和相关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是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规范化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方面涉及宗教界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凡宗教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都要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同时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关系和活动,也要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本目的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规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打击不法分子、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此,自治区加强了宗教法制建设,198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自治区人大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区管理宗教事务工作进入法治化阶段。宗教事务管理建立了地、县、乡、村四级网络,实行了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联系宗教人士的谈话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聘任制度和定期学习制度等。对宗教活动也加强了依法管理,有效制止了非法宗教活动。因此,自治区全面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切实保护了合法宗教活动,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拥护党和政府,新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宗教极端势力打着宗教旗号、穿着宗教外衣,妄图利用宗教实施暴恐活动、制造*,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对于这股恶势力的消极影决不能忽视。

  第一、宗教极端主义绝不是宗教

  宗教极端主义,是今天世界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它借宗教形式(旗帜、话语、标志、外衣等),煽动某些群体的极端主张、狂热行为,以图达到其罪恶目的。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而是宗教的异化物,是对原有宗教的歪曲、亵渎、糟蹋,它的目的、思想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心理情感都不在原有的宗教范畴,它破坏原宗教的尊严和权威。但它依然打着宗教旗号,在信仰上极端化、行为上狂热化,组织上诡秘化,把宗教政治化去为其罪恶目的服务。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则是打着宗教旗号,反对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视现存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妄图分裂国家,实施暴恐活动、奉行极端主义思想的*社会势力。他们主张政教合一,鼓吹不服认任何政府、任何人,企图推翻世俗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他们反对任何世俗化的社会成果,主张宗教至上。鼓吹绝对的以《古兰经》、《圣训》作为判断一切的是非标准,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任何现代文明。他们鼓吹“圣战”,要以武力推翻人民政府,以暴力恐怖杀害任何反对他们的人。把所有反对他们的人看作是“异教徒”,要孤立、打击,直至残酷杀害这些人。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绝不能把宗教极端主义等同为宗教。

  第二,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有一个演化过程

  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有传播,到20世纪80年代,随国内外形势变化,民族分裂主义沉渣泛起,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开始形成、演化。80年代民族分裂主义先是发展组织,并进一步利用民间民事纠纷制造大规模社会骚乱,挑起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视,毒化民族情绪。特别是煽起局部地区的宗教狂热,乘机大办地下经文学校、班、点,培养地下学经人,灌输宗教极端思想。椐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1980年—2000年在地下经文学校、班点学过经的人约有4万左右。当然不能说这些地下学经人都是宗教极端分子,但其中有许多人接受了宗教极端思想,甚至有的人被培养为宗教极端分子或骨干。90年代后他们发展团伙组织,制造了一系列伤及无辜群众生命财产、破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暴力恐怖案件。

  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与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是三位一体的,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精神指导是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则是其活动方式。当前,民族分裂破坏活动处于20**年以来新的活跃期,就其主要破坏活动而言就是通过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培育暴恐分子进行暴恐活动。当前以宗教极端势力为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是民族分裂主义破坏社会稳定最现实、直接的危胁。

  第三、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当前活动的主要方式

  新疆是一个多宗教地区,有7个世居民族的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与这些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关系极密切,甚至在有的民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伊斯兰教不仅是他们的宗教信仰,甚至出现宗教生活习俗化,生活习俗宗教化的某些倾向。这些民族的饮食、节庆、婚丧等风俗多源于宗教。这些民族群众给孩子起经名、做割礼、结婚念“尼卡”,去世土葬、脸要朝西摆放,在这些人生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刻,宗教都起了重要影响。人们很容易把宗教影响内化为心理深层潜在的价值追求,从而影响生活、行为取向和价值理念。宗教极端势力正是看到宗教的这种影响力,打起宗教旗号、穿起宗教外衣,煽动宗教狂热,妄图把宗教引向极端化、政治化。20世纪80年代开始,他们打起净化、改革宗教旗号,从鼓吹极端原教旨主义思想,宣传“圣战”到煽动分裂、反汉排汉、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鼓吹建立“东突”国家,实施暴恐活动,破坏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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