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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2-06

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辅导员助理、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院(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宿舍长已含在公寓自律委员会中)。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

第四条

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研究生会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推荐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三)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和学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和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积极作用;

(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二)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公平、崇尚科学、反对*,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四)能力较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创新、实干、奉献精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作风扎实。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服务意识强,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做青年学生的知心朋友。

第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学生团干部的选拔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1.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首先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其次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次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后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导师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学生干部名单,由院(部)学工办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

2.对于大学一年级新生,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辅导员或导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

(三)校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可通过院(部)推荐、竞争答辩、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经学校党委审批后确定。校学生会部长及以下人员,由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校研究生会和院(部)学生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学生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四)校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

校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校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经全体学生社团推选产生。校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下设部门负责人及成员,由新一届常务理事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院(部)社团联合会干部选拔可参照校社团联合会干部选拔办法执行。

(五)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干部的选拔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层长以上干部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照有关程序选拔;宿舍长由院(部)负责选拔,原则上由各级学生干部兼任,并纳入学生干部管理序列,同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六)辅导员助理的选拔

辅导员助理由院(部)进行初选推荐,学生工作部(处)考察确定。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从增强政治素质、提升思想境界、优化能力结构、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品格、视野和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本领过硬、作风扎实、要求严格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培养教育的途径

(一)建立校、院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校团委依托校团校举办校级学生干部专题培训班,各院(部)依托学院(部)党校、团校对本院学生干部进行培训。要建立健全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培训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

(二)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志愿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素质、锻炼能力。

(三)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推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参访活动中。

(四)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定期举办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五)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使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委员、校团委学生干事、校学生会和校社团联合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核;校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处管理考核;辅导员助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部)管理考核;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由公寓管理中心管理考核;院(部)团总支学生委员、院(部)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由院(部)管理考核。

第十六

条学生干部要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的考核。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单位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或行为,应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

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选拨管理权限实施辞职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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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

  第七条

  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

  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

  第十条

  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

  (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主要特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

  第三十一条

  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三十二条

  轮岗交流条件:

  (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

  (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

  (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

  (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三十三条

  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党办-3A-01-005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则

1.1

根据*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gg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制订部门:党委工作处(党委办)

审核:

管理处审定

 

篇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朝阳市审计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20**年,我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科级干部任用和调整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推动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20**年,共选拔任用干部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7名。基本形成了一个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为准则、以工作实绩为尺度、以干事创业为导向的干部选任机制。

  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在干部选任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健全机制,扩大民主,把《条例》精神贯穿到干部选任工作全过程,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坚持标准和原则,把好素质关。我局遵照《条例》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标准;突出以绩取人,注重群众公认;突出公平公正,注重任人唯贤。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等选拔方式,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传统。真正做到不迁就、不照顾,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同时,注重导向性选人用人,把选拔干部的过程,变成激励干部干事业、创业绩、促发展的过程。

  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我局把竞争上岗、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十分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有关的民主程序。每次提拔任用干部,都坚持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尽量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民主推荐过程中,坚持“以发展衡量实绩、凭实绩任用干部”的原则,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上来,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树立了重政绩、重公论的用人导向。

  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好考察关。认真做好考察工作,慎重过好识人关。首先是提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时间;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组;再次是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性,除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考察结果由党组会讨论决定。

  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把好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我局都认真坚持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局党组按照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临时动议,严格按《条例》办事,做到“五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上会,没有经过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的不上会,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上会,对反映有问题没查清的不上会,没有征求局纪检组意见的不上会。党组会上逐一介绍拟任免对象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反复讨论,个个表态,最后形成任免决定。

  五是坚持群众监督,把好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我局拟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局政务公开栏和局域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了值班人员和电话,随时接待干部群众反应情况。

  二、强化监督,完善机制,筑牢防线

  选人用人工作中的监督,就是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廉政准则》,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监督机制。

  强化民主推荐关的监督;强化组织考察关的监督;强化干部任免关的监督;强化干部公示关的监督;强化干部试用期的监督。通过监督,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用制度和机制遏制“潜规则”,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为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把谈话细化为工作谈话、任免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我局每次对干部做出任免调整后,都由党组书记与调整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平时如发现个别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则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谈话。

  三是坚持领导干部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安排领导干部参加有关公务员道德、干部政德修养、廉政教育、审计文化等内容的培训,使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站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高度,正确对待职务升降和职位调整,正确地行使用人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道,从思想上构筑坚固的党规党纪防线,防微杜渐,增强自制力,筑牢防腐防变之墙。

  在干部任用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还不够透彻,配套机制不够健全,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从思想上找差距,从机制上求突破,从工作上找抓手,抓重点、抓关键,切实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审计发展需要的良好用人机制。

篇5:XX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我镇中层职位空缺情况,拟针对现有的空缺职位进行干部选拔任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实绩评价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岗位职数

中层岗位共*个,其中:

党政办事机构岗位*个:

党政管理的事业机构岗位*个:

三、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

(二)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胜任竞争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到50周岁以下;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两年,并在近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

(六)身体健康。

四、选拔程序

(一)组织推荐提名。

根据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有关要求,由党委会集体酝酿提名初步候选人。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参加推荐会的人员为政府在编在岗正常工作的全体干部职工和镇辖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

(三)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镇党委会研究并征求纪委、政法、计生意见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列》规定的条件和选任岗位实际要求,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所在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任职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镇党委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80%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并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六)上报批复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将考察结果报告和《干部任免表》一同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复。批复同意后由镇党委正式对中层干部任职行文。

五、公示

上报批复前在全镇范围内对拟任的中层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为:

1、在镇党委党务公开栏上公示。

2、公示主要内容: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拟任职务。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由考察组会同镇纪委进行查实。

六、考察组成员

考察组由镇分管领导、党建办工作人员组成。

七、组织领导

1、为了确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达到预期目的,成立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党建办,具体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镇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参与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3、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落选,但表现突出的干部,可列为中层后备干部。

八、工作纪律

1、保守工作秘密,推荐结果和谈话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2、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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