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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24

  武汉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实现预案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及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忠烈

  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定汉

  市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员:邓德鹏

  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左汉明

  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王惠清

  市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

  二、工作目标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制度,完成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备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库系统,实现与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资源共享。

  1、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作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示范工程的重点省市,安装并运行“省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系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区、街应急预案数据库,实现全市、区、街(办事处、园区)、部门、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预案网上报备。

  2、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化。通过网上信息采集,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应急资源库、重大危险源库,实现多个数据库间的数据共享与对接,初步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构建“功能完善、实时监控、互联互通”的应急平台体系,为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机制提供基础信息。

  3、应急预案管理常态化。在开展全市应急预案编制报备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预案编制、评审、报备、发布、宣传、演练、评估、提高的闭环管理及全过程常态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4、中小企业预案简明化。规范各类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研究中小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指导各类中小企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应急预案简明扼要、管用实用。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时间安排: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2、主要工作内容:

  (1)制定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实施方案》,明确预案报备管理范围、工作流程、机制和完成时间;

  (2)落实各级预案报备管理机构;

  (3)组织召开全市各区、部门、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安排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讲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报备管理要求和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与实施、网上信息采集的方法和途径等。

  (4)下发应急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软件信息采集表格,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登记表、应急预案管理登记表和应急救援资源登记表,明确信息采集的责任人,做好软件数据录入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时间安排:20**年8月10日至9月30日

  2、主要工作内容:

  (1)预案报备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全市各区、部门、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完成预案评审、发布、报备及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导规范各区、部门、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预案报备、动态管理等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必须报市安监局、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其中,中央在汉企业、省属在汉企业、跨市建设单位、跨市高危行业企业集团、存在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以及存在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报省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市属企业集团、跨区建设单位、跨区高危行业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报市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其他类型企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报区安监局、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各区安监部门应急预案在报当地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市安监局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分为纸质申报备案和电子申报备案。纸质申报备案应当提交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急预案文本;电子申报备案应当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专家、队伍、装备器材及物资配置等应急资源信息的电子文档等材料。电子申报备案应从省安监局统一使用的预案报备管理系统登录(下载),打开湖北省应急资源报备系统界面窗口后直接链接湖北省应急资源报备系统。

  (2)预案评审

  预案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73号)进行,原则上由编制单位负责组织,根据预案规模大小组织3至5人或5至7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由熟悉本行业应急救援工作、有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正式评审时,报备单位应由预案责任人和编写人员介绍预案,现场提交编制说明,由评审组专家进行点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评审意见和最终结论。报备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时完善预案,将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后的预案正式报送备案。

  预案评审分为三部分。一是文字和结构是否简洁、完整、规范,预案之间是否能有机衔接;二是预案是否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具体应对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保障措施是否明确和到位。

  市、区安监局对报备的预案分类组织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预案编制单位在接到安监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后,应组织修改,经专家组评审后,将修改情况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一并报备。

  (3)动态管理

  市安监局将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建立全市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预案的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并与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信息平台有效对接。

  (三)检查完善阶段:

  1、时间安排:

  20**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

  2、主要工作内容:

  (1)依据《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检查预案报备实施和预案软件使用及数据库建设情况。

  (2)督促各区、开发区、部门、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整改,提升预案报备工作质量,提升预案动态管理水平,提出工作建议和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的工作措施。

  (3)结合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全面考核总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市有关部门、高危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各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制定本区、本行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单位和企业联系人,通过动员、培训学习、现场指导、座谈研讨、典型引路等方法,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要选派专人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指导,随时了解和掌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本方案的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认真总结、完善提高。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市安办将不定期以文件或简报形式,报道各单位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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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六盘山隧道无砟轨道实施预案

  参评三级工法

  六盘山隧道无砟轨道实施预案

  六盘山隧道全长16719米,进口端365.05m位于R-1200m的曲线上,其余段落均位于直线上;进口576m为莲花台车站双线断面,出口16143m为单线断面;隧道全部段落均为下坡,线路纵坡分别为5‰/2752m、13‰/13550m、6‰/400m、0‰/17m。

  本隧道设置辅助坑道(横洞、斜井)5处,分别为进口横洞、1#斜井、2#斜井、3#斜井和4#斜井。进口横洞与线路相交里程为DIK83+643;1#斜井与线路相交里程为DIK86+700;2#斜井与线路相交里程为DIK89+460;3#斜井与线路相交里程为DIK93+040;4#斜井与线路相交里程为DIK96+700。

  根据实地条件和施工需求共布设3个平面加密施工测量控制网其等级、精度要求、控制点标石等选择的依据以《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中的要求为原则。

  1.主要工作内容

  本方案主要针对天平铁路六盘山隧道CPⅢ基桩控制网的测量,分为一下几个方面:

  ①CPⅡ控制网加密测量。

  ②CPⅢ测量标志选用和埋设。

  ③CPⅢ平面控制网测量。

  ④CPⅢ高程控制测量。

  2.精测网布网情况

  2.1平面控制网

  按照逐级控制、分级布网、三网合一的原则,平面控制网沿线布设了三级控制网,分别为CP0框架基准网、CPⅠ基础平面控制网和CPⅡ线路控制网。

  框架控制网(CP0)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建立的三维控制网,作为全线勘测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的坐标起算标准。满足线路平面控制测量起闭联测的需要。

  基础平面控制网(CPⅠ)在框架控制网(CP0)的基础上,沿线路走向布设,按GPS静态相对定位原理建立,为线路平面控制测量提供起闭的基准。在勘测设计阶段建立,点间距4Km左右,测量精度为二等。

  线路平面控制网(CPⅡ)基础平面控制网(CPⅠ)上沿线路附近布设,为勘测、施工阶段的线路平面

  测量和轨道控制网测量提供平面起闭的基准。可用静态相对定位原理测量或常规导线网测量,在勘测设计阶段建立,点间距400~800m,测量精度为三等。

  2.2高程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沿线布设基岩点、深埋水准点和一般水准点三种类型的高程控制点,组成统一的高程控制网。各类高程控制点沿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布设,水准点位设在线路施工的影响范围外。普通二等水准点大多与CPⅠ和CPⅡ共点。

  3.CPⅢ基桩控制网测量段落划分原则

  为了保证CPⅢ基桩控制网的精度,同时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条件和施工的进度要求,CPⅢ基桩控制网测量段落的划分不宜小于4km,长度宜保持在4~10km之间。

  CPⅢ基桩控制网的段落之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必然存在偏差,为了消除这种偏差或者将这种偏差降到最小,在进行CPⅢ基桩控制网的测量时必须在段落搭接的地方进行重复观测,一般重复观测的测站数不应少于1个测站,也就是说搭接测量的距离不应小于360m。

  标段间的搭接测量应首先使用两标段的共用桩(至少为两个CPⅡ点)进行搭接段落CPⅢ基桩控制网的测量,搭接长度不应少于800m。并将双方经评审后合格的观测数据和成果提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4.CPⅢ控制网测量

  4.1CPⅢ控制网平面测量

  CPⅢ基桩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见下表规定:

  表1

  CPⅢ基桩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网名称

  测量方法

  方向观测中误差

  距离观测中误差

  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

  同精度复测坐标较差

  CPⅢ平面网

  自由测站边角交会

  ±1.8″

  ±1.0mm

  ±1mm

  ±3mm

  4.1.1CPⅢ布网形式

  CPⅢ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采用交会方法施测,不得使用导线法进行测量。其测量布网形式如下图所示,点间距60m左右,线路左右对称布设,采用自由站点边角交会法进行观测。

  4.1.2CPⅢ基桩控制网观测数据平差

  CPⅢ平面控制网平差应采用中铁二院与西南交大开发的CPⅢ专用平差软件CPⅢDAS,并进行图1CPⅢ平面控制网

  CPⅢ网平差精度检核。CPⅢ控制网精度指标如下,处理结果不能满足所要求的精度指标时,应进行返工测量。

  ①CPⅢ基桩控制网平差精度控制指标主要为:方向观测值的改正数≤±4″,距离观测值的改正数≤±2mm;约束网平差的点位中误差≤±2mm,距离观测值的中误差≤±1mm,相对点位中误差≤±1mm。若不满足要求,必须重测,以保证数据质量。

  ②测段分段平差时,前后段独立平差重合点坐标差值应满足≤±2mm。满足该条件后,后一测段CPⅢ网平差,应采用后测段的CPⅠ、CPⅡ控制点及重叠段至少8

  对重合CPⅢ点进行固定约束平差。

  ③坐标换带处CPⅢ基桩控制网进行平差计算时应分别采用相邻两个投影带的CPⅠ、CP

  Ⅱ坐标进行约束平差,并分别提交相邻投影带两套CPⅢ平面网的坐标成果,两投影带的CPⅢ测段重合长度应不小于500m。

  对于测量数据的整理和保存,须保证数据信息从开始测量一直到评估验收和存档都完整一致。

  CPⅢ基桩控制网在平差后的各项精度指标应复核下表要求:

  表2

  CPⅢ基桩控制网在平差后的各项精度指标

  控制网名称

  与CPⅠ、CP

  Ⅱ联测

  与CPⅢ联测

  距离中误差

  点位中误差

  相对闭合差

  方向改正数

  距离改正数

  方向改正数

  距离改正数

  CPⅢ控制网

  5.4″

  4mm

  3.6″

  2mm

  1mm

  2mm

  1/3500

  CPⅢ基桩控制网平差计算取位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3CPⅢ基桩控制网平差计算取位

  水平方向观测值

  水平距离观测值

  方向改正数

  距离改正数

  点位中误差

  点位坐标

  0.1″

  0.1mm

  0.01″

  0.01mm

  0.01mm

  0.1mm

  4.2CPⅢ控制网高程测量

  4.2.1测量方法

  为了保证测量精度,每一测段联测的二等水准点不得少于3个,以形成检核条件。联测时,往测时以线路一侧的CPⅢ水准点为主线贯通水准测量,另一侧的CPⅢ水准点采用中视法进行观测。返测时以另一侧的CPⅢ水准点为主线贯通水准测量,对侧的水准点读取中视进行观测。

  (1)往测水准路线如下图所示:

  图2往测水准路线图

  (2)返测水准路线如下图所示:

  图3返测水准路线图

  4.2.2CPⅢ高程控制点精度要求

  CPⅢ控制点水准测量应按精密水准测量的要求施测。CPⅢ控制点高程测量工作应在CPⅢ平面测量完成后进行,并起闭于二等水准基点,且一个测段联测的二等水准点数不应少于三个。

  精密水准测量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电子水准仪(电子水准仪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中误差为±0.3mm),配套因瓦尺。使用仪器设备应在有效检定期内,每年必须对测量仪器精确度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使用该仪器之前,根据自带的软件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校准。

  (1)精密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表4

  精密水准测量精度要求表(mm)

  水准测量

  等级

  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M△

  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W

  限差

  检测已测段高差之差

  往返测

  不符值

  附合路线或

  环线闭合差

  左右路线

  高差不符值

  精密水准

  ≤2.0

  ≤4.0

  12

  8

  8

  注:表中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单位km。

  (2)精密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标准要求

  表5

  精密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标准

  等级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路线长度(km)

  水准尺

  观测

  次数

  往返较差

  或闭合差(mm)

  与已知点

  联测

  附合或环线

  精密水准

  因瓦

  往返

  往返

  注:①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②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单位km。

  (3)精密水准观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6

  精密水准观测主要技术要求

  等级

  水准尺

  类型

  视距(m)

  前后视距差(m)

  测段的前后视距累积差(m)

  视线高度(m)

  精密水准

  因瓦

  ≤60

  ≤2.0

  ≤4.0

  下丝读数≥0.3

  注:①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单位km。

  ②DS05表示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中误差为±0.5mm。

  4.2.3CPⅢ控制点高程测量数据处理

  CPⅢ控制点高程测量应严密平差,平差时计算取位按下表中精密水准测量的规定执行。

  表7精密水准测量计算取位

  等级

  往(返)测距离总和(km)

  往(返)测距离中数(km)

  各测站高差(mm)

  往(返)测高差总和(mm)

  往(返)测高差中数(mm)

  高程(mm)

  精密水准

  0.01

  0.1

  0.01

  0.01

  0.1

  0.1

  结束语

  保证了施工队的质量控制,施工时无砟轨道精确合理的施工,间接地保证经济节约。可以对以后的施工其它的工程鉴定良好的实践基础和合理的施工数据。保证为工程带来很大的效益。

篇3: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xx〕25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xx〕19号)精神,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xx〕124号)基础上,并结合济南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望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篇4:事故预案超前控制实施办法

  事故预案超前控制实施办法

  1.事故预案超前控制的实质

  实施事故预案超前控制就是把“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落到实处,实现安全工作的“三同时”和“五同时”,把可能发生事故的人、物、事、时等诸多因素处于受控状态,这样把静态的、被动的、滞后的安全管理变为动态的、主动的、超前的安全管理,变事故的事后处理为事先把关,使安全工作成为企业内激的和自发的行为。

  2.事故预案超前控制的概念

  (1)事故预案超前控制简单地说就是对生产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可能会发生的伤害,引发哪类事故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制订出对策来控制或避免事故的发生。这里也可以引伸为由于组织的决定或个人的行为不妥,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2)事故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违章作业、精力不集中、错误操作、使用不安全的工具或设备,未执行劳动保护的规定上岗作业、操作水平低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防护、保险、信号有缺陷,安全装置失去作用,设施、设备、附件有缺陷等。

  (3)事故预案:预先设想的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

  3.事故预案超前控制适用范围

  (1)生产或操作岗位的事故控制;

  (2)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及控制;

  (3)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等基础管理也可以参考本办法。

  4.事故预案超前控制方案

  (1)成立事故预案超前控制领导小组,职责是领导、组织、监督该办法得以实施。

  (2)成立事故预案超前控制评估、审核建卡领导小组。职责是评估鉴定、确认所制订控制方案的可操作性。

  (3)深入宣传,层层发动,提高认识,全员参加,使岗位上的每个职工都要找出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或本岗位过去曾发生过什么事故?将来又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故?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怎样才能控制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和可能会发生的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故隐患(即危险源)在本岗位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若有,那就是客观存在的,是要立即整改的,即使暂时不能整改,也要拿出防范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任落实到人;而本岗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有四层含义:一是本岗位过去曾发生过什么事故,可以通过回亿或查档案获得;二是本岗位从来就没有发生过事故,那么国内外同行业是否发生过,可以通过信息报道获得;第三层含义是有史以来,国内外同行业没有发生过事故,那么就必须想到本岗位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故,而转入事故预案超前控制的正题;第四层含义就是一旦事故发生应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事故的损失,即制订好事故应急方案。

  (4)由事故预案超前控制评估审核建卡领导小组把从生产一线收集来的事故预案、发生原因、控制措施、控制责任人等内容逐一审核,评估、修改、确认,最后汇总成“事故预案超前控制手册”,“事故预案超前控制手册”中的事故名称要准确,控制措施要具体、量化,不要有原则性的、含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语言。

  5.事故预案超前控制的管理

  (1)对生产或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采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由安全部门下达,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该通知实行动态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后,应重新查找、建档、跟踪治理,该通知书不必列入“事故预案超前控制手册”之

  中。

  (2)对生产或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故采用“事故预案超前控制手册”,该手册配置到生产岗位,使岗位上的每一个职工都能熟练掌握,该手册实行动态管理,当设备、工艺或作业人员等条件变化后,均应调整该手册的内容。

  (3)为使操作人员能够做到事故超前控制,除组织职工学习外,还要定期考试,必要时,还可以搞一些事故模拟演习,以便熟能生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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