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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施工安全管理制度(5)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0

  雨季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雨季及汛期施工应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2、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3、雨季施工时,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方法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要选派好出入通道,防止被洪水包围;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5、做好防触电工作。电源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沿地面铺设。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定,电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

  6、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手持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7、工地临时照明灯,其电压不超过36KV,特别潮湿场所、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电压不超过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8、做好防雷击工作,达到一定高度的拌合站、龙门架、脚手架等应安装避雷装置;

  9、做好防坍塌工作。搞好脚手架、龙门架等场地的排水工作,防止沉陷倾斜。

  10、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要另作支撑,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施工;

  11、做好防潮工作,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装置、仓库等,应做好防潮防湿工作。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语

  1、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2、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预兆。

  3、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4、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5、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争做遵章守纪职工。

  6、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7、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8、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9、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争创一流。

  10、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1、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12、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13、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14、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15、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16、生命可贵当珍爱,丝毫麻痹都是害。

  17、爱家就是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18、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19、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20、生产莫违章,安全有保障。

  21、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22、杜绝违章,珍惜生命。

  23、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24、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25、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己害国家。

  26、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27、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28、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

  29、无事勤提防,遇事稳如山。

  30、确保安全防治措施落实,加强专项整治重点监管。

  31、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32、百年大计质量先,安全生产记心间。

  33、多一份小心,少一份担心。

  34、生命至高无尚,安全责任为天。

  35、遵章是幸福的保障,违纪是灾祸的开端。

  36、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37、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38、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39、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40、落实省建设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安全意识人人有,美好生活乐悠悠。

  42、打工在外不容易,安全首先放第一。

  43、安全施工,拥抱平安。

  44、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

  45、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46、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47、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

  48、安全施工,幸福一生。

  49、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50、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51、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52、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

  53、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54、安全是朵幸福花,合家浇灌美如画。

  55、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56、庄稼离不开阳光,安全少不了规章。

  57、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58、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59、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60、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61、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62、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63、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64、精心施工保质量,消除隐患保安全。

  65、不懂莫逞能,事故不上门。

  66、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67、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

  68、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69、筑起堤坝洪水挡,练就技能事故防。

  70、现场施工讲文明,周围居民得安宁。

  71、万千产品堆成山,一星火源毁于旦。

  72、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

  73、严格质量,优良出品。

  74、班前常自检,事故可避免。

  75、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法。

  76、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77、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78、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79、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80、处处注意安全,岁岁全家团圆。

  81、心头常亮安全灯,平安生活伴人生。

  82、重视安全硕果来,忽视安全遭祸害。

  83、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84、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85、安全三个宝,上班莫忘了。

  86、与其事后痛苦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87、居安思危除隐患,预防为主保安全。

  88、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89、留一生安全给自己,送一份平安给家人。

  90、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91、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92、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93、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94、质量是大厦的生命,安全是员工的生命。

  95、安全生产,违法必究。

  96、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97、安全措施做足,家庭美满幸福。

  98、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

  99、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100、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篇3:化工集团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篇4:化工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生产办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第四条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办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办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五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十九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二十二条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一)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四)凡是检修项目,厂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二十七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九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各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办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第十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

  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

  故。

  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

  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1)招用的分包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

  (2)安全资质审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简化审查手续,降低审查标准,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3)放松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违反了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

  (5)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奖罚规定,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项目再次转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考核。

  6.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另行制订。

  第十一章奖惩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零九条工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电力公司应给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连续二年及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单位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单位的奖励应实行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第一百一十四条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施工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奖金来源与使用

  1.施工企业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2%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安全奖励专用基金是指安监部门用于日常性安全奖励的基金,不包括月、季、年度考核中属安全考核的奖金)。

  2.电力公司应建立基建安全奖励基金,与对所属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并建帐,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给予以下的惩处:

  1.工程建设单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过0.3‰,多死亡1人,应对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施工企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予公开曝光,并由其主管电力公司给以“黄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罚企业1~3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

  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企业3~10万元,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给予公司经理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企业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撤销公司经理职务;企业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资金全部留在主管电力公司内),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复查并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5)分包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扣罚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单位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

  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及其管线,道路,作业棚,加工间,及其它危险品库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重要转动机械试运,管道吹洗等。

  3.特殊作业:包括机械设备安全和操作、架子搭设、现场电工、电焊工和高空作业、爆破、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临近高压线路施工,电缆沟、接触易燃易爆、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4.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5.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6.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分公司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卫生防病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7.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公司安全处(科)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项目部: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施工装备周期保养维护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其他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其他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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