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10

  宁夏石化公司审计与监察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为加强宁夏石化公司反舞弊工作,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审计与监察部门建立联合反舞弊工作机制,加强在反舞弊审计、监察中的协调与配合。现就反舞弊协调与配合的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计与监察部门反舞弊的主要内容

  舞弊是指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审计与监察部门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舞弊审计与监察:

  1、财务报告欺诈。

  2、资产的侵占(盗用)。

  3、不当目的的支出或负债。

  4、依靠欺诈获得收入或资产。违规处置资产。

  5、不当避免成本或费用。

  6、其他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故意行为。

  7、虚假记录、数据,虚假招投标、虚假询比价。

  7、权钱交易。

  8、商业贿赂。

  9、其他舞弊行为。

  二、反舞弊工作协调配合的组织形式

  审计和监察部门均担负有反舞弊职能,在反舞弊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分析舞弊发生的特点与趋势,研究反舞弊对策,形成整体合力,减少和遏制舞弊问题的发生。为此,公司成立由审计与纪检监察有关人员组成的反舞弊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审计、监察等部门反舞弊工作。协调小组领导由审计部和监察部领导担任。同时,建立反舞弊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由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反舞弊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反舞弊形势,评估舞弊风险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以及舞弊可能发生的领域,评价现有的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协调反舞弊审计与调查工作,研究防范舞弊行为发生的制度及措施。反舞弊情况通报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三、反舞弊协调配合工作程序

  1、受理舞弊举报工作程序

  纪委监察处受理的在会计、财务控制或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首先应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1)属一般性问题,转审计部进行舞弊调查;

  (2)属重大问题或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及时与审计部沟通,研究调查处理办法,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反舞弊审计与调查;

  (3)对缺乏具体线索和内容的,应分析潜在的违纪或舞弊风险,并提交审计处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审计处收到的在会计、财务控制或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属一般性问题的,直接进行反舞弊审计;属重大问题或涉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及时与纪委监察处沟通,研究调查处理办法;对线索不清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分析舞弊风险,并在反舞弊审计中加以关注。

  2、反舞弊审计调查结果的处理程序

  反舞弊审计与调查结束后,对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审计处或纪委监察处对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需要组织处理的,由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对已构成违规违纪且情节较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委监察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宁夏石化公司反舞弊协调小组和舞弊风险评估小组

  反舞弊协调小组

  (一)人员组成

  组长:胡天翼

  审计处副处长

  副组长:韩学强

  纪委监察处处长

  成员:

  (二)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定期召开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通报反舞弊工作情况,确定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反舞弊有关情况,研究反舞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反舞弊工作;根据舞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指导公司反舞弊工作。

  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小组

  (一)人员组成

  组长:韩学强

  纪委监察处处长

  副组长:胡天翼

  审计处副处长

  成员:

  (二)工作职责

  定期识别、确认、发现和查处的舞弊问题;分析和评估舞弊风险,确定舞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水平,并出具评估报告;研究确定舞弊风险数据库更新的内容和时间。

采编:www.pmceo.cOm

篇2: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互相推诿。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或处理。

  第三条

  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

  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执法局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执法局的处罚行为相关的审批情况定期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执法局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在72小时内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及结果应按本规定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应按规定着装,持有工作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票据,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调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调查、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第九条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有关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或者《现场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处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分别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认为依法应对当事人采取扣押、查封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规定填写《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清单。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决定书和清单送达当事人;其他情况下,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清单送达当事人。

  执法局对当事人的财、物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保留当事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其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物品。

  第十二条

  执法局依法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当事人宣读、送达强制执行令,告知当事人权利;

  (二)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执法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需要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并在收缴罚款后两日内交至执法局。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外,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填写《证据清单》,由进行调查的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认为需要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当地的居(村)委会或在场的有关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相、抽取样品、询问有关人员。

  勘验检查结果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或在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可送请法定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认为依法应对证据进行抽样的,向当事人送达《抽样取证通知书》;认为应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向当事人送达《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证据时,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点验后,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当地的居(村)委会或在场的有关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执法局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检查完毕,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执法局决定立案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可以向当事人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执法局接受调查。调查过程应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局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局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执法局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其中,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局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书面提出。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下同)的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决定组织听证后,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执法局可以邀请一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旁听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由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执法、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有权决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或者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作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具体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当事人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事项、听证人名单,及征询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其他有关听证事项;

  (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当事人有权取得或者复制全部听证案卷副本;

  (五)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

  (七)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执法局应对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向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等参加听证人员宣读或阅读,审核无误并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主持人、记录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执法局可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见证,由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执法人员将有关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处,即视为送达。

  以上直接送达方式确有困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除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市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执法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局可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结案报告》,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归档。

  第五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执法局负责人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执法局提出申请,要求有关执法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必须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拒签原因,并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见证、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应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五条

  执法局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或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技术鉴定的案件,经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各区执法局处理的案件报市执法局批准,市执法局处理的案件报市政府批准。

  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执法调查、检查现场的见证人有作证和协助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行政案件结案后30日内,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执法局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三十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执法局职权范围内若干罚款规定的,执法局按其中罚款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但处罚种类不同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调查、检查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的,分别由上述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中止或撤销,查处违法执法事实后依法暂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某公司档案管理程序

  公司档案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围:建立公司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程序,确保公司档案完整、齐全、高质,档案资源得到妥善保管、有效利用和持续补充。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公司档案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即图书档案室(隶属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档案的总体管理,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图书档案室对各部室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2鉴于财务档案的特殊性,公司财务档案(包含各类合同)由财务计统部自管,图书档案室提供存放点。使用时,由财务计统部指定专人调档。

  2.3鉴于人事档案的特殊性,公司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口自管,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按集中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3.流程:

  3.1档案分类:

  3.1.1文书档案:即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普发性内外部文件。

  3.1.2基建档案:即以竣工图为核心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材料。

  3.1.3财务档案:即在公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3.1.4人事档案: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3.1.5经营销售档案:即公司房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合同评审记录、商品房预售合同、客户档案、市场调研资料、楼盘宣传资料等。

  3.1.6客户服务档案:即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客户投诉记录、处理方案、落实反馈记录、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分析记录等。

  3.1.7对外联络档案:即公司在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批文、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等。

  3.1.8声像档案: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音像或图象记录在特殊载体上的并配有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3.2具体管理:

  3.2.1立卷归档:

  各部室资料员在每年年初,根据以往本部门文件运转情况,预计当年可能形成的文件,拟制或修订立卷类目,如人力资源部可制定“人事行政发文”、“周记”等,并将空白的文件清单置于该类目文件的最前面。

  A.流程:

  随时将已发放完毕的文件按已编好的类目及时归入卷内,并按文件收进顺序随时填写文件清单。

  一个较长时间段后,对手头上的所有文件进行清理,对不需归卷的文件材料另备文件夹单独存放

  文书档案每2年为一个归档周期。各部室资料员在逢偶数年的6月底,将前两年形成的文件整理后向图书档案室移交。

  声像档案的归档时间同文书档案。

  单位工程预决算可在清尾款后半年内归档。

  财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计统部保管3年后再存放于图书档案室。

  基建档案在竣工决算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项目前期资料一年后归档。

  B.要求:

  a.各部室向图书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均需附上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移交时,交接双方据此进行清点签收,并各自保存一份。(移交清单即文件清单)

  b.各部室向图书档案室移交档案时要做到种类齐全、份数完整,图书档案室不接收未经系统整理的零散文件。

  c.文件在各部室保存阶段,要注意保持字迹清晰、份数完整,防止发生霉变等。复写件、圆珠笔书写件或传真件等均应重新复印存档。

  d.各部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存文件,但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则应按规定的归档范围进行。

  a)总经理室:会议纪要、董事会文件、诉讼文书、项目策划与年度计划文件、有关公司送交的文件、各部门送交的文件、外来文件、外送文件、大事记等;

  b)人力资源部:人事行政发文、企业设立与登记材料、员工的人事资料(应聘表、编制表、工资单、培训记录等)、内部刊物等;

  c)工程材料部:前期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图和声像材料(亦即内业资料、竣工资料、设备说明书等);其中前期文件由工程部负责收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文书如外送文件、外来文件、有关人员出差带回来的文件等;

  d)财务计统部:财会档案见第三层次文件《财务档案管理程序》;

  e)审计核算部:决算资料、签价单、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f)经营销售部:合同评审记录、售楼合同、协议、广告宣传资料、客户资料、市场调研资料、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g)设计研发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图纸和说明、扩初设计图纸和说明、勘察设计报告及招标文件(标书、合同等)、工程设计概算说明、各项目往来文件(传真、工作联系函等)、施工设计图纸和说明、设计变更、设计合同、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h)对外联络部:联络函、活动计划、外送文件、外来文件等。

  i)客户服务部:客户投诉记录、处理方案、落实反馈记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记录等。

  3.2.2整理上架:

  组卷:通过鉴定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排列、打号、装订、著录并制作卷内目录,组成案卷。

  鉴定:对各部室移交的档案,图书档案室档案员要重新审查其价值性,并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A.流程

  造册:制作全引目录和案卷目录,形成保管清册。

  上架:案卷按档号顺序竖放在密集架上,一般小号在左,大号在右,自上而下。

  B.要求:

  a.卷内文件的排列应条理系统。文书档案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具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应依一定的次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基建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为文前图后。

  b.不同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分开组卷。

  c.凡有文字部分的均应打上号码(采用打号机,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

  d.文件材料装订前应剔除金属物。

  e.图纸采用手风琴式折叠法,规格为30cm×21cm;装订边应加垫纸以使左右平整并注意露出图标。

  3.2.3保管:

  A.库房管理:

  a.库房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不堆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物品,不从事与库房管理无关的活动;库内档案必须按顺号上架,不得错架、乱架;

  b.除档案员外,非档案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房,确需进库的(如维修库房或设备等),则须有档案员陪同并相伴始终;

  c.库房设有中央空调、除湿机、温湿度测量仪和消防喷淋等设备,档案员要定期检查,以确保以上设施的安全有效;

  d.随时注意库房温湿度的具体指数,务必使温度保持在140C~200C,相对湿度50%~65%;

  e.档案入库前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工作,特别注意检查易于生虫的部位;同时对档案必须进行定期的防疫检查,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档案进行翻动;

  f.每月中旬定期对库房进行清扫擦拭,包括擦洗密集架、地面、门窗等,特别是对一些小角落、缝隙要进行清洁消毒以防害虫滋生;

  g.档案员离开库房时应随手锁门,并注意检查库房门窗的紧闭性;

  h.公司采用移动式密集架作为档案装具。档案按部室存放,密集架的编号及档案的存放顺序为自门口起,从左自右,从上到下。

  B.流动中的安全防护:

  a.档案在库房外未被使用时,不允许长时间摊放在桌子上,而应及时放入库房或专用的柜子中锁好,更不准擅自带离规定的使用场所;

  b.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将所借档案转借他人,以防泄密;

  c.未经许可,利用者不得擅自拍照、抄录、复印;

  d.尽量减少档案原件在同一使用人手中的滞留时间,以防因档案外借时间过长而出现的泄密现象。

  3.2.4提供利用:

  A.加强基础工作:

  a.编制必要的全引目录和案卷目录,为档案用户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

  b.安装使用快捷便利的档案管理软件,提高查档效率;

  c.开辟阅览室,向档案用户提供档案信息。

  B.开展查借服务:

  a.借阅:

  a)公司内部人员借阅档案的,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阅毕及时归还;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当面清点档案页数,之后再入库;

  b)非公司人员借阅档案的,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并经公司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借阅;

  c)借阅者必须爱护所查阅的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圈点或做其他各种标记;不得撕去档案内页;

  d)借阅者不得在阅览室吸烟、大声喧哗。

  b.借出:

  a)档案使用人如需借出档案,须填写《档案借出登记表》,并按规定于1周内归还,不能及时归还的,经档案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当面确认档案完整性后方可入库。

  b)非公司人员若需借出档案,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并征得公司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借出;

  c)借出人员须妥善保管好档案,不得遗失、抽换、拆散、涂改、转借,并负有保密的完全责任。

  c.复印:

  a)档案使用人若需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档案员同意;

  b)图纸资料若需借出复印的,须经档案员同意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3.2.5销毁:

  A.流程:

  图书档案室档案员将确认销毁的档案材料登记在《档案销毁清册》上,并组织销毁

  图书档案室档案员每两年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上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

  B.要求:

  a.准备销毁的档案材料在未批准前应单独保管;

  b.批准销毁的档案可送造纸厂作原料或用碎纸机销毁,严禁将需要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更不允许出卖。

  c.档案销毁时,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4.相关文件:

  4.1《融侨集团档案管理办法》之《档案保管期限表》

  4.2《融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之《人事档案控制程序》

  4.3《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5.相关表单:

  5.1文件清单/移交清单(具体见《文件管理程序》)

  5.2档案借阅登记表

  5.3档案借出登记表

  5.4档案销毁清册

  编制:包秋霞

  日期:20**.4.22

  审核:

  日期:20**.4.28

  批准:

  日期:20**.4.30

  融侨/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

  《质量体系程序、制度文件汇编》

  第D版

  第0次修改

  融侨/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档案借阅登记表

  页号:

  页号

  利用者情况

  档案资料情况

  用途

  复印

  归还否

  签收人

  备注

  姓名

  部门

  电话

  名称

  责任者

  类型

  档号

  复印否

  份数

  融侨/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档案借出登记表

  页号:

  页号

  利用者情况

  档案资料情况

  用途

  复印

  借出时间

  归还时间

  签收人

  备注

  姓名

  部门

  电话

  名称

  责任者

  类型

  档号

  复印否

  份数

  融侨/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

  档案销毁清册

  页号:

  顺页号

  销毁时间

  销毁案卷名称

  案卷号

  销毁及监销人

  备注

篇4:审计监察部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监察部审计工作程序

  1.目的

  为保证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不断规范审计行为,使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如下审计工作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审监部开展审监工作具体实施。

  3.确定审计、监察对象

  按照公司要求,公司各部门的经济行为、员工的行为均属审计、监察对象,或直接接受领导指令确定审计监察目标。

  4.确定审计、监察形式

  4.1对员工严重违章违纪监察,发生时审计。

  4.2对工程预、结算及进度款支付,发生时事前审计

  4.3对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事前审计;

  4.4对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发生时审计。

  5组织审计、监察实施

  5.1按照审计项目要求召开被审计单位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人员介绍情况并做好记录。

  5.2索取、收集相关合同及其他资料,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内部管理的工作方式。

  5.3检查工程预、结算,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件的执行情况,审查工程预、结算工程量、定额标准执行的准确性、市

  场价格采用的合理性。

  5.4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可采取合法手段收集审监证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扰。

  5.5收集、整理审计记录,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索取重要审计记录的签字、盖章材料和调查证明材料。

  5.6写出有理、有据、有分析、有建议的详细《审计(监察)报告》。

  5.7工程预算审计作出有事实、有依据、有建议的预算审计报告。

  5.8监察报告送被审(监)部门、人员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结果上报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篇5:公司样品管理规定程序

  深圳瑞捷金富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公司样品管理规定程序

  文件类别:

  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页码1/2

  版本A1

  生效日期

  20**-09-03

  1.0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对样品存档和领用的管理,使样品保持其有效性、统一性和特殊性,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检部、生产技术部和组装部等对样品的存档和领用。

  3.0权责

  3.1质检部负责样品的日常管理及发放审批工作;

  3.2质检部主任负责重要样品发放的审批工作;

  3.3生产技术部负责保证样品存档所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4组装部负责对领用样品的维护工作,准确、详细记录样品的存放情况。

  4.0样品的保存

  公司的实物样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存放于公司品质部和组装部样板室。

  5.0公司样品的基本构成

  公司的样品有内部标准样品和对外展示样品之分。

  5.1内部标准样品

  5.1.1内部标准样品作为公司产品的标准以实物存档和文字存档相结合的形式存在,它的内容涵盖了三大原材料的规格,生产过程数据(生产技术部提供)以及后处理加工等以备为日后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标准数据支持。

  5.1.2内部标准样品的存档方式

  存档方式分为实物存档和电子存档两类。

  电子存档内容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原材料的规格、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数据、产品的后处理以及产品进行各种检验数据的记录。

  5.2对外展示样品

  5.2.1对外展示样品主要是以实物样式呈现在顾客面前,为客户要求产品的品质判定、颜色、工艺提供对比参照,从中挑选出符合顾客要求的产品,以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

  5.2.2对外展示样品的分类

  对外展示样品也分为电子存档和实物存档。因为照片容易出现色差,所以电子存档现只以产品形状为主。实物存档按照功能分现为五金、塑胶、包胶、吹塑四大类。

  6.0样品的采集

  在公司科研成功并生产出新型产品后,由采样员对符合各项公司产品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按照一定的样品采集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采集。

  采集后的样品实物存放于样品室内,样品上依次注明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批次、所用原材料的规格、生产日期、各种检验数据、生产技术数据(由生产技术部提供)等。

  产品的相应电子数据信息存于公司产品信息库内。

  7.0外寄样品的管理

  质检部在接到销售部的备样通知单后,根据要求及时准备所需样品,对有特殊要求的备样通知单和给特殊客户的备样,须经质检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备样。新产品样品的外寄一律经公司的领导批准方可。

  8.0样品的领取手续

  质检部及时准备好样品后(有特殊要求的备样通知单和给特殊客户的备样,须经质检部领导审核后方可备样),通知销售部领取,领取时在《样品领用登记表》表中签字,注明领用日期、领用人姓名,由样品管理员在《样品领用登记表》中填写领用样品的规格、名称、材料、数量等。

  9.0内部标准样品因其对日后再生产的数据具有参考性和重要性,因此在领用和使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持其完整性并及时归还。

  附:《样品一览表》

  《样品领用登记表》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